农村信用社县级行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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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信用社县级行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县级行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是指对县级行社的存贷比例管理、资金头寸管理以及库存现金限额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级行社包括全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行社、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四条县级行社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计划控制,科学运营,安全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存贷比例管理
第五条县级行社应严格执行存贷比例规定,科学筹集资金,有计划、有顺序的安排信贷资金投放计划,保证存贷比控制在“年中不超80%,年末不超75%”的监管标准以内。

第六条县级行社存贷比例年中、年末都能保证低于监管标准的,在严格执行信贷资金使用顺序的前提下,由县级行社自行制定信贷资金投放计划,支配贷款发放。

第七条县级行社存贷比超过监管标准(包括当年新增的信贷投放计划)且低于85%的,农户种植业贷款投放由县级行社自行核定;其他信贷投放计划应上报省联社核准,但必须满足以下
条件:
(一)新增信贷计划应为短期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包括上报省联社本次核准并投放后的信贷计划,存贷比仍需控制在85%以内。

第八条对需省联社核准的县级行社其他信贷投放计划,省联社将每季度核定一次,县级行社应于每季初向省联社提出申请,申报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其他信贷投放计划总额、各季度计划安排情况;
(二)本次申请前一季度的存贷比情况,以及本次计划运用后,各季度存贷比情况;
(三)拟投放贷款的项目、用途、额度及期限;
(四)存贷比控制目标及保证措施;
(五)省联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县级行社存贷比例高于85%的,除农户种植业贷款外,原则上不得新增信贷投放计划。

遇有开发优质客户等特殊计划需求,省联社一事一议。

第十条凡超存贷比的县级行社,应在合理制定信贷投放计划,严格控制信贷规模的同时,通过组织存款、回收贷款、控制信贷投放等,尽快将存贷比例压降到监管标准以内。

第三章资金头寸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头寸管理包括县级行社备付金管理、存(拆)放款项管理、拆入资金管理,主要目标是防控支付风险,提高资
金效益,维护自身声誉。

第十二条县级行社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加强资金头寸管理,严防流动性风险,主要流动性指标原则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备付金比例不低于5%;
(二)拆放、拆入资金余额分别不得高于存款余额的8%;
(三)流动性比例不低于25%;
(四)核心负债比例不低于60%。

第十三条县级行社存(拆)放款项在利率、期限等相同的条件下,应按照先系统内后系统外的顺序进行。

存(拆)放系统内(含省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且用于解决临时资金头寸不足的,由县级行社自主确定;除此以外的存(拆)放系统内款项,需事前经省联社核准。

存(拆)放系统外的,除清算资金外,须经省联社事前核准,但存(拆)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县级行社拆放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金充足,充分满足了辖内合理的信贷投放需求;
(二)向人民银行足额缴存了法定存款准备金;
(三)拆出资金后,备付金比例仍达到5%以上。

第十五条县级行社在系统内拆入、拆放资金的额度、期限等由拆借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县级行社需经省联社事前核准的存放、拆放款项,应向省联社提交申请,申请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存放或拆放款项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
(二)存放、拆放款项前后的备付金情况;
(三)存入、拆入方资信能力状况;
(四)省联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县级行社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解决临时性资金头寸不足或短期的农户种植业贷款,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信贷投放。

第十八条县级行社应规范资金账户管理,除清算资金账户和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外,原则上不得再开立结算账户,确需增开的,需经省联社事前核准。

第十九条在条件具备时,由省联社以市场为导向成立资金市场,发挥资金规模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库存现金限额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行社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

原则上,全辖库存现金限额按不超过上年全辖日均现金支付量1.5倍的标准核定。

县级行社应遵循这一原则,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库存现金限额核定申请,并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核定标准,据此做好辖内营业网点库存限额的核定及调整,降低库存现金风险。

(一)当地人民银行库存限额核定到基层营业网点的,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核定标准,并根据淡旺季特点等,适时申请调整。

(二)当地人民银行库存限额未核定到基层营业网点的,县级行社应根据网点物理布局、业务量大小以及季节性特点等,从
满足业务需求和最大限度减少库存占用两方面考虑,分别于每年3月末、9月末核定一次辖内营业网点库存现金限额。

(三)对营业网点柜员尾箱现金限额,县级行社应根据柜员类别、业务量大小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县级行社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核定全辖库存现金限额,并将辖内库存现金限额分解到基层营业网点,保证辖内营业网点库存现金限额核定科学合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行社会计结算部门负责全辖库存现金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督促辖内各营业网点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大额支现、现金调缴等制度,超库存的要及时组织上缴,对违反制度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行社保卫押运部门负责做好全辖营业网点现金调缴的运送,适当增加调缴频率,充分满足押运网点日间应急性现金支付需求。

县级行社押运工作交由专业押运公司的,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现金调缴工作。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级行社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的组织与领导,指定相应部门和人员负责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保证资金管理工作分工明确,各司其责,运行顺畅。

第二十五条县级行社应严格执行本办法所述的存贷比例、资金头寸以及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省联社将加强资金管理有关数据的日常监测及资金管理的检查监督工作,凡违反规定的,
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资金计划管理,业务流程、资金使用顺序、信贷咨询权限等,仍按省联社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行社应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辖内实际,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管理责任和违规处罚标准,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并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以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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