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代理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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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受雷、朱、新、芬委托,指派作为其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混凝土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经过法庭调查阶段,本案的事实已十分清楚,现代理人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就本案事实部分:
2011年6月2日,第二被告的员工驾驶货车在江海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派安路口右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乘坐人死亡。

经过法庭调查可以证实系第二被告职工,其当时的驾车行为为职务行为,故第二被告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

又因肇事车辆系第二被告所有,并由第二被告为该车在第一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故应当由第一被告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就原告与第二被告责任分担部分:
第二被告应当承担90%的赔偿责任。

首先,第二被告的员工驾驶车辆转弯时车速过快没有减速、转弯时未尽审慎义务并严重违反交通规则不让直行车辆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第二被告明知事发地点是事故多发地段且该地点就在第二被告住所地附近也未在附近做警示标志或对单位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是造该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其次,虽然原告雷驾驶电动车搭载死者有不妥的地方,但不能将这归结为其的过错,法庭更应当考虑当时的特殊情况,法律不外乎人情。

事发当时死者刚刚生下其女儿不久,还在哺乳期、身体虚弱,且当时天色已晚,不可能让其单独驾驶电动车或去坐车,死者与雷都是普通工人,家境贫寒,家里要养几位多病的老人还有刚出世的孩子,负担十分沉重,自然舍不得打车,为了让自己的妻子少走几步路,才会用电动车带她,并非明知故犯。

第三,在事故发生后不但没有保护现场、立即抢救伤者,而是立刻倒车移动车辆,且并未标明位置,其意图明显是想改变车辆位置好让交警到现场后做出错误的责任划分,意图逃避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其不是这么做,而是帮助死者的丈夫立刻抢救死者,说不定就能抓住抢救时间,死者就不会到了医院后因抢救无效
而死亡。

的行径之恶劣、令人发指。

最后,死者原系家里的经济支柱、精神支柱,现其过世,对于家里的家境和家人的精神上都造成了致命的打击。

法庭应当对于原告家庭现状予以充分考虑。

当死者和她的丈夫拿着孩子的小鞋子准备回家沉浸在快乐中的时候,就在孩子在摇篮中甜甜的睡着等待母亲回家给她哺乳的时候,就因为朱文奇的违章驾驶酿成了现在的车毁人亡,造成了一个家的支离破碎,让一个嗷嗷待哺的孩子永远失去了母亲。

由于母亲生前一直给她母乳喂养,在此后的几天内,这个孩子一直都不肯进食,死者的父母也因为过度伤心加上本身患有严重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几次昏厥、卧床不起。

死者的父母都已年逾六十,含辛茹苦将死者抚养长大,将其培养成材,好不容易等女儿大学毕业、结婚成家、生儿育女,正想三代同堂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就因为第二被告的员工朱文奇一次违章驾驶将他们所有的付出和期盼化为乌有。

死者的丈夫看着女儿哭也只能一起陪着哭。

大家都是靠着要把孩子好好养大成人这个信念才一直坚持到现在。

三、就本案原告损失计算部分:
1、死亡赔偿金:22944×20=458880元
2、丧葬费:40505÷2=20252.5元
3、被抚养人生活费:14357×18÷2=129213元
4、精神损失费:50000元,要求此部分在交强险内先行赔付。

5、交通费:206元
6、误工费:1800÷30×7=420元
7、财产损失:820元
总计:658971.5元,以上赔偿标准均有相关票据及标准作为证据。

第一被告应当在交强险内先行赔付110820元,第二被告应当赔偿(658971.5-110820)×90%=493336.35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于法有据,于理相通,于情相符。

综上所述,本次案件给原告方身心都带来的巨大的冲击,第二被告员工的恶劣行径致使一个原本快乐和睦的家庭就此破灭,使一个尚在襁褓中啼哭的婴儿还没来得及记住母亲的脸还没亲口叫一声妈妈就已经永远的失去了她,为了使逝者
安息,活着的亲人得到安慰,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应当对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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