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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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
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合同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发案方法
合同违法行为,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合同的形式,危害国家,他人或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6—11条归纳为:骗取他人财物,利用格式合同免除己方义务或加重对方义务,为他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等三类。
(一)、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特征及发案方法
1.虚构主体。
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虚构伪造或冒用某个企业的名义,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货物加工费或保证金的。
2.欲取先予。
通过签订并履行一两笔小宗合同在取得对方信任后,再签订大宗合同,当取得货物或货款后逃逸。
也有的将合同分成若干期履行,前几期占合同总额的小比例,当大比例的最后一期合同约定的货物到手后即逃逸。
3.暗度陈仓。
通过订立承运合同,在取得方承运货物后,将承运货物销售一空。
4.巧取豪夺。
在合同中设置不能履行的条款,迫使对方违约,骗取对方的违约金,材料费等。
5.偷梁换柱。
通过虚假的财务凭证或伪造的贸易合同,为贷款担保,骗取银行贷款。
提高防范意识,对自己不熟悉的企业,尤其是与外地企业首次洽谈合同时,通过相关工商局核实主体资格,信用程度,帮助他们审核合同条款、合同标的、担保物的状况,就可以及时发现案源。
(二)利用格式合同
免除己方义务加重对方义务的行为特征及发案方法
1.请君入瓮。
通过发布虚假广告,谎称提供某项服务或具有某项消费优势,诱使他人与其签订合同,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如:房地产销售中,夸大地段优势或小区条件,有的把车库宣传为店面房,有的
承诺某些服务,有的不具备售房条件,而以“购房意向书”、“预留房协议”等形式变相售房。
这类行为的共同特征是在售房格式合同的末尾都会注明“以政府批准件为准”或“本公司对合同享有最终解释权”以此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不平等责任。
在格式合同中加大对方的义务,减轻或免除自己的义务,即霸王条款。
此类行为在房地产销售、电信服务、装饰装潢业中表现的比较突出。
如“本装饰公司一经签订,甲方(业主)不得解除”或“甲方(业主)解除本合同,预付金不予退还”、“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应付购房款的,每日按应付款的百分之二收取滞纳金”而开发商逾期逾期未交付房屋的行为“出卖人逾期180天后,仍不能交房的视为违约,按月支付已付房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但非出卖人责任造成的除外”。
3.日常监管要有意识的收集这方面广告和合同文本,如:“开发项目毗邻某重点学校,便在售房广告中宣称,购买其房产的业主的小孩可直接就读该重点学校”。
经查询政府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咨询教育局,证明该项目小区不在这重点学校的施教区域。
如空调促销中:“买科龙送苹果”,经调查该公司不仅在整个活动期间未赠送过任何一款苹果手机,也未准备过任何一款苹果手机用于赠送,从而证明虚构了合同标的。
4.为他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在明知或在他人在实施合同违法行为,而为他提供证明、营业执照、账号、账户以及其他便利条件,即俗称的“媒子”、“托儿”。
5.查:后台退货。
对房地产商的行为,一方面将售房现场公布的已售房源信息与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登记处的售房备案资料进行核对,以查明已售房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在售房现场收集这些所谓购房者的身份信息和购房合同,从而发现问题。
二、合同违法行为的取证方向
1.查明当事人“隐瞒真相”的事实,包括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诚意及履行合同的能力。
2.收集当事人使用的营业执照或对外使用的企业名称,通过发证
机关查明企业的真实性。
3.自然人的应收集其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介绍信、工作证、名片等。
从这些资料中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性进而证明其是否有合同违法的意图。
4.审查当事人的资产账目,包括实收资本、自残负债、损益等情况,查明当事人的实际资信,以证明当事人履约的资金能力。
5.审查当事人的固定资产账目、生产帐、技术条件、查明当事人履约的生产能力。
6.查明当事人“虚构事实”的事实。
7.收集当事人发布的广告。
包括广告的载体,如报纸、杂志、电视等,发布广告时提供的广告文稿,广告合同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8.查明当事人对外宣称可以提供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来源和依据。
9.查明当事人对外承揽项目的条件和依据。
10. 通过询问受害人、知情人,了解被诱骗签订合同或错误作出消费意思的前后情况,包括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参与的人员、洽谈的过程和内容、合同的文本、交货或付款的情况及手续。
11. 收集当事人实施合同违法行为时留下的客观证据,如使用的信函、电报、传真、提供的收据、收条、开具的发票等
12. 通过必要的技术措施进行检验签订包括文检鉴定、票据鉴定、产权鉴定。
一旦形成证据链,则证明当事人实施了合同违法行为。
三、合同违法行为的法律使用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对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