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企业运营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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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目的 (2)
2适用范围 (2)
3引用标准 (2)
4工作原则 (2)
5分级响应标准 (3)
(3)
(3)
(3)
(4)
6应急处置机构与职责 (4)
7应急处置过程 (7)
7.1机构成立 (7)
(7)
(7)
(7)
(7)
(7)
8应急结束 (8)
9后期处置 (8)
10保障措施 (9)
11附则 (10)
运营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目的
为切实做好轨道交通企业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地铁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有财产、设备设施安全,维护地铁运营工作的良好秩序,特制订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轨道交通企业处置运营突发事件时的组织原则和基本程序要求。
3引用标准
下列引用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章的引用成为本规章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或版本号)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
凡是未注明日期(或版本号)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企业突发事件管理规定》
《轨道交通企业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4工作原则
4.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发生突发事件,贯彻“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和社会资源,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4.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实现逐级负责,做到各司其职、分级负责。
信息汇报采取逐级汇报,统一发布的原则。
4.3各负其责,分工协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部门积极进行自救,轨道交通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突发事件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突发事件的处置快速有效。
努力实现轨道交通企业与政府部门、集团公司之间的协调联动。
4.4常备不懈,有效应对
轨道交通企业各部门对地铁突发事件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把应对突发事件落实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基础工作,增强预警分析,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应急机制建设和资源准备要坚持平战结合,降低运行成本。
5分级响应标准
响应行动按照事故(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五个级别。
地铁运营业务区域及附属区域(控制中心、主变电所、车辆段、停车场等)发生突发事件,适用运营业务类分级响应条件。
5.3.1 I级响应条件:
5.3.1.1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重伤(中毒)事件;
5.3.1.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事件;
5.3.1.3全线停运2小时以上的或中断正线行车3小时以上事件;
5.3.1.4地铁范围内发生重大火灾、毒气、爆炸、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
5.3.1.5地铁范围内出现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卫生事件;
轨道交通企业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其他事件。
5.3.2 II级响应条件:
5.3.2.1导致3-9人重伤(中毒)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事件;
5.3.2.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事件;
5.3.2.3全线停运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或中断正线行车1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事件;
5.3.2.4发生列车、车站公共区发生火灾或造成外部抢险救援的事件;
5.3.2.5发生地震、特大汛情等自然灾害事件,造成部分线路中断行车或车站关闭的;
轨道交通企业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其他事件。
5.3.3 III级响应条件:
5.3.3.1导致1-2人重伤(中毒)或5人以上轻伤事件;
5.3.3.2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事件;
5.3.3.3全线半数运营车辆发生5分钟以上晚点或中断运营30-60分钟事件;
5.3.3.4发生车站非公共区火灾;
5.3.3.5车辆段发生车辆脱轨、挤岔事件;
5.3.3.6须启动应急公交预案。
轨道交通企业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其他事件;
5.3.4 IV级响应条件:
5.3.4.1导致3人以上轻伤事件;
5.3.4.2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事件;
5.3.4.3列车运行中断或晚点15-30分钟的;
5.3.4.4气象台发布橙色和红色天气预警,具体分台风、雷雨大风、暴雨、暴雪、高温、大雾和灰霾、冰雹和结冰、寒冷气象预警信号;
5.3.4.5接到可能恐怖事件信息或车站发生严重的社会治安事件。
5.3.5 V级响应条件:
导致列车运行中断或晚点10-15分钟的事件。
5.4.1 Ⅰ级响应行动,由集团公司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轨道交通企业处置地铁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抢险领导小组”)及现场指挥部配合,相关单位执行应急预案;
5.4.2 Ⅱ级响应行动,由轨道交通企业抢险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现场指挥部配合,相关单位执行应急预案;
5.4.3 Ⅲ级响应行动,由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相关单位执行应急预案;
5.4.4 Ⅳ-Ⅴ级响应行动,由轨道交通企业相关部门收到应急信息报告后执行应急预案。
5.4.5超出本级应急处理能力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6应急处置机构与职责
发生I、II级突发事件时,成立轨道交通企业抢险领导小组。
组长:轨道交通企业党委书记
副组长:轨道交通企业其他领导
领导小组成员:各部、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联络员:指挥中心主任。
6.1.2抢险领导小组职责是:
a)研究确定轨道交通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
b)组织实施I、II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防止突发事件蔓延和扩大;若集团公司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Ⅰ级响应行动时,由抢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配合工作。
c)协调轨道交通企业与政府部门、军队、集团公司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工作关系。
d)协助政府部门、集团公司进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轨道交通企业发生I - III级突发事件时,事件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1人,副总指挥若干人,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6.2.1 I、II级突发事件的处置
由抢险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一名抢险领导小组的副组长担任突发事件的现场总指挥。
a)发生社会治安等事件,现场总指挥由轨道交通企业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担任。
b)发生运营生产安全或消防突发事件,现场总指挥由分管地铁运营安全的轨道交通企业副经理担任。
6.2.1.2现场总指挥的主要职责是:
a)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b)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或其他措施;
c)随时向抢险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d)指定现场相关人员担任副总指挥,配合其开展相关工作;必要时,经抢险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指定相应副总指挥担任临时总指挥,行使总指挥职责。
现场副总指挥人选由总指挥指定的人员担任,负责配合总指挥开展相关工
作。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抢险组、通信保障组、安全技术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统筹协调组、信息发布组、运营保障组等功能组自然成立。
各功能组的组成及职责如下:
a)抢险组:若涉及到设备设施抢险抢修的,由主要设备设施主管部门为主体成立抢险组,该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有关部门主任(部长)或副主任(部长)任副组长;若未涉及到设备设施抢险抢修的,由主要管辖事故(事件)地点的部门为主体成立抢险组,该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有关部门主任(部长)或副主任(部长)任副组长。
b)通信保障组:以设备中心通号部部长或副部长为组长,召集相关通信技术人员成立通信保障组,负责通信保障,确保指令及信息传递有序、畅通。
c)安全技术保障组:以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为组长,安全监察部、技术部部长或副部长为副组长,相关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部门的领导为安全技术保障组组员,提供安全技术保障。
d)后勤保障组:由综合部部长或副部长担任组长,物资部和财务部的领导为组员,负责提供抢险救援物资(包括食品、饮用水等)、救援车辆、治安、医疗卫生等保障。
e)统筹协调组:以指挥中心主任为组长,负责协调抢险过程中内、外部资源,如消防、急救、公安等外部抢险力量,负责抢险过程中及恢复后的行车组织工作。
f)信息发布组:以党群工作部部长为组长,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媒体的采访接待等协调工作。
g)运营保障组:由客运中心主任或副主任为组长,负责抢险过程中及恢复后客运服务工作。
6.2.2 III级突发事件的处置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现场总指挥按以下办法自然产生:
a)若涉及到设备设施抢险抢修的,由主要设备设施主管单位的应急抢险小组成员(轨道交通企业中心下设分部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
b)若未涉及到设备设施抢险抢修的,由主要管辖事故(事件)地点的单位的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轨道交通企业中心下设分部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
6.2.2.2现场总指挥的主要职责是:
a)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
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b)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防范措施;
c)指定现场相关人员担任副总指挥,配合其开展相关工作;必要时,经指挥中心批准,指定相应副总指挥担任临时总指挥,行使总指挥职责。
其他相关单位领导担任副总指挥,负责配合总指挥开展相关工作。
在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前,现场抢险指挥由事故处理主任负责,事故处理主任按以下办法自然产生。
a)若直接影响到行车组织、客运服务及线路施工的:若发生在区间,涉及到列车的由司机担任;事发区间邻近车站值班站长(或站长)到达现场后,由该值班站长(或站长)担任。
若发生在车站或车辆段,由值班站长(或站长)或车场调度员担任。
b)若未直接影响到行车组织、客运服务及线路施工的:由设备设施管辖责任部门当班的班组长或现场作业负责人担任现场事故处理主任。
7应急处置过程
接报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信息后,轨道交通企业抢险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即时成立,抢险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件现场,指挥、布置相关工作。
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指令下达、应急信息收发及应急资源协调、调配等管理要求。
处置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详见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现场指挥机构自低向高分为以下三个层级:事故处理主任、现场指挥部、轨道交通企业抢险领导小组,抢险指挥机构的下一级必须服从上一级的指挥,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抢险工作进展情况。
应急信息的报告由指挥中心负责,按照《轨道交通企业安全信息管理办法》执行,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若突发事件直接影响到行车组织、客运服务,相关控制中心应及时预判故障
影响和行车恢复时间,将故障原因、恢复行车时间、公司歉意等信息向乘客进行传达,争取乘客的理解和支持。
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机构予以解除。
8.2.1 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集团公司现场指挥机构批准,必要时报请省市政府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抢险队伍撤离现场。
8.2.2 I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轨道交通企业抢险领导小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抢险队伍撤离现场。
8.2.3 II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总指挥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抢险队伍撤离现场。
8.2.4 IV-V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指挥中心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抢险队伍撤离现场。
现场指挥机构应及时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9后期处置
9.1.1 I级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轨道交通企业抢险领导小组配合集团公司实施,II级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轨道交通企业抢险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相关的补偿、赔偿等善后处置工作,按照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9.1.2 III - V级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主要责任部门牵头实施。
地铁突发事件发生后,财务部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突发事件按《运营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组织调查。
9.4.1应急工作结束后,安全监察部组织相关单位对突发事件认真进行分析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存在的各种隐患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责任部门应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9.4.2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表彰,并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主要事迹报送轨道交通企业安委会,按照相关奖惩管理办法作为年度考评和评先的依据。
9.4.3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突发事件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擅离职守,以及有意阻挠等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并将其主要错误报送轨道交通企业作为年度考核处罚的依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保障措施
人员物资保障
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应急人员保障制度和应急物资保障制度,报安全监察部、技术部、企划部和指挥中心备案。
其中,应急人员保障制度包括应急人员的配置、救援队伍和应急抢险人员的培训等;应急物资保障制度应明确应急物资配置的地点和清单。
应急人员和应急物质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则如下:(1)在日常生产管理基础上建立的原则;
(2)兼顾效率和成本的原则;
(3)线与区域相结合的原则;
(4)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相结合的原则。
(应急人员信息表、应急物资清单(含应急车辆及司机电话、管理部门责任)附表A)
(外部应急信息电话表、市应急办、市安全办、南岗安委办、道外安委办电话、保险公司保险电话、市燃气办、市供排水公司、市电业局见附表B)
10.2医疗卫生、车辆运输及治安保障
由综合部负责建立医疗卫生、车辆运输及治安保障的保障制度,并开展相应工作。
(疾病控制中心电话南岗、道外,附近医院电话位置、地铁公安派出所、地铁分局指挥中心分局电话、南岗分局和道外分局电话附表C、D)
设备中心通号部负责建立通信技术保障制度,并开展相应工作。
10.4.1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技术保障制度,组建技术保障组。
10.4.2各单位应结合大线网情况,将相关技术图纸及物资台帐等资料妥善存放在合适地点,并定期更新、检查。
10.4.3对于突发事件的技术处理:若已制定应急预案则按应急预案要求(流程)进行处理;若突发事件所遇到的情形无相应的应急预案,则由现场安全技术
运营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保障组(或安全技术支援组)拟定事故的处理方案。
10.4.4企划部配合安全监察部、技术部根据应急抢险需要完善地铁地理信息系统,提高应急抢险效率。
(专家支援表、集团总工办、安质部、工程部部门电话,李广俊、郑荣生、王永生、李耀宗)见附表E
财务部负责制定包括常规性应急投入和突发事件下的紧急支付的财力保障制度。
10.6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单位领导是应急安全教育的责任人,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员工学习应急预案,提高员工的忧患意识。
轨道交通企业企划部、党群工作部、各中心要利用公司内部网、宣传栏、地铁车站(车厢)显示屏、车站有线电视、广告等相关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及互救等常识。
轨道交通企业各单位应结合自身业务,制订年度应急培训计划,开展自救、互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应急抢险队伍进行突发事件处置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10.6.3.1各部门应结合自身业务,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由安全监察部、统筹发布轨道交通企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各单位按轨道交通企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实施。
轨道交通企业级应急演练。
10.6.3.3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管理的存在问题,中心级及以上级别的演练评估报告应在5工作日内报安全监察部。
轨道交通企业抢险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11附则
轨道交通企业各职能部、中心必须参照本标准的工作原则,建立完善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11.2安全监察部根据国家及省、市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标准,报轨道交通企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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