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集团公司新厂新制发电企业外委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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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新厂新制发电企业外委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减少生产现场用工多元化给安全生产带来的风险,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新厂新制发电企业。
第二章发电企业的职责
第三条发电企业必须按照《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审查承包商的资质,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要求;
(三)承包商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商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
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第四条发电企业必须与承包商签定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承包商的工作范围、标准、责任和权利。
第五条发电企业要制定各外委岗位用工标准和考核标准,并组织对所有人员进行安全工作规程、相关现场规程考试,考核合格后留用。
第六条一个发电企业内长期从事运行、维护和设备检修等的承包商不得超过四个。
按集团公司定员标准,发电企业正式员工人数与各承包商员工总数比例不得超过1:2。
第七条发电企业负责向承包商提供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及本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现场规程,并监督指导落实。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定期组织对承包商现场工作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抓好作业过程的动态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承包商的职责
第九条严格遵守有关妥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妥全工作规程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承包商不得将所承包的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
第十一条承包商应成立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项目部妥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完善内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项目部如需变动岗位人员,应至少提前一个月
提出申请,新更换或增加人员须经发电企业考试合格后方可更换。
第十三条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
第十四条项目部员工所配发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应符合、电力行
业有关规定,并执行发电企业所制定的标准,费用由承包商负责。
第四章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均包括各项目部,现场管理还应做到:
(一)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委会主任,分管生产副职及各项目部负责人任副主任,发电企业有关部门及项目部有关负责人为安委会成员。
(二)安委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制定措施,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分工协作及交叉作业问题,杜绝安全管理盲区与死角。
会议可以与发电企业安全分析会合并召开。
(三)安委会设立安全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监办)。
发电企业安全监察部主任任妥监办主任,各项目部派专职妥全监督人员加入安监办。
项目部人数100人以上的派2人,100人以下的派1人,共同进行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安监办与发电企业安全监察部合署办公。
各项目部委派到安监办的人员行使与发电企业妥全专工同样的职权,个人防护用品、办公用品、办公场所由发电企业负责,具体工作由安监办主任统安排。
(五)项目部委派到安监办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和项目部自身配备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通过集团公司专职妥全监督人员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未取得集团公司专职安全监督上岗证前,发电企业所在分、子公司必须对其进行专门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项目部内部必须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项目部人数100人及以上的设2名,30至100人设1名,30人以下可以设兼职安全监督人员。
项目部派出到安监办人员不得替代项目部内部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七)涉及所有项目部全员性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如两票“三种人,,的培训和考核、安全日学习、年度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应急预案的演练等工作,发电企业必须统组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