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史(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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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目的
为什么要进行这些研究呢?我很清楚地知道,在我迄今为止所勾画的概要中,存在着一个疑问,这一疑问威胁到我是否能够有效地进行更细致的探究。

我一再强调,在西方社会最近儿个世纪的历史中,还看不出有什么力量从本质上说具有压抑的作用。

我的论点便建筑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之上。

同时,对于来自另一方面更激烈的批评:从欲望的理论层次上进行的批评,视而不见。

实际上,性并没有受到书压抑”这一论点并不是全新的。

心理分析学家们一段时期以来一直持有这一看法。

他们对人们提到压抑时头脑中发生的简单反应提出疑问。

在他们看来,要解释权力和欲望相互联结的方式,单说必须控制住这种难以驾驭的能量是远远不够的;他们认为,它们联结的方式要复杂得多、原始得多,而不仅仅是从下面涌上来的漳始、自然而又充满活力的能量与一种试图阻止它的更高秩序之间的互相作用;因此,不应认为欲望受到压抑。

理由很简单,法则既包含欲望,又包含使欲望得以产生的馈乏之感。

欲望存在之处,权力关系早已存在。

因此指责这一关系事后对欲望的压抑就是个错觉,但想寻求一种权力无法触及的欲望则更是徒劳。

但是有时我似乎很固执。

行文中好像压抑、有时是法律,禁令或检查作用等等概念完全可以馄为一谈。

这样一来,我想不出任何东西可以辨别它们在理论上的含义。

我承认别人有理由对我说:你通过不断提及权力的积极因素,在玩弄两面手法,想使自己始终立于不败之地;一方面,你表面上使自己处于劣势以此来迷惑你的对手们,你只谈论压抑,. 想使我们错误地相信你已经摆脱了法律的间题;而另一方面,你又承认权力即法律这一原则在实践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说:权力无法逃脱,它无所不在,无时不有,塑造着人们想用来与之抗衡的那个东西。

对于权力―压抑的观点,你取其最薄弱的理论方面,而这样做是为了批评它;对权力-法律的观点,你取其在政治上最无结果的方面,、但只是为了使之为你所用。

下面所要进行的研讨,目标主要在于对权力的“分析”而不在于权力的“原理”,也就是要界定由权力关系构成的特定领域,并确定能对权力进行分析的工具。

然而,依我看,分析要成立,就必须完全避免对权力作某种再现——我管它叫“法律的迂曲论证”——才行。

为何如此称呼它,以后自会分晓。

正是这个概
念决定了压抑主题和法律是欲望的构成之理论。

换句话说,要区分一种分析是从本能被压抑角度来作的还是从欲望的法律角度来作的,显然要看它们各自如何看待自然及本能的能动机制,而不是如何看待权力。

它们都要依赖权力的再现,而权力的再现根据人们如何利用及从欲望角度来看人们给它的地位的不同,必然会导致两种相反的结果:如果认为权力只是在表面上控制了欲望,便会许诺欲望的“解放”;如果认为权力是欲望本身的构成,便会断言你总是早已落入陷井。

此外,不要以为只有那些关心权力与性的关系问题的府会作这样的再现。

事实上它要普遍得多,不仅在权力的政治关系中司空见惯,而且深深植根于西方历史之中。

以下便是它的主要特征:
——否定的关系。

它所建立的权力对性的关系从来都是否定的:如抛弃、排斥、拒绝、阻碍、隐藏或遮掩等。

一涉及性与快感,权力不会“干”别的,只会说这绝不允许,它只会制造——如果说它能制造什么的话——匮乏与裂隙;它忽视基本因素,破坏事物连续性,分离相互联系的东西,越定界限。

它造成的后果一般形式是限制与贫乏。

——对法规的坚持。

从本质上说是权力让性按它的指令行事,就是说,首先,性被权力置于两元对立的系统之中:合法之外便是不合法,允许之外便须禁止。

其次,权力为性制定“秩序”,而这“秩序”同时又成为可解的形式:性必须放在它与法律的关系的基础上阐明。

最后,权力通过规定法则来起作用:权力对性的控制是通过语言来完成的,或更确切地说是通过话语的行为来创造法律的规则,因为事实上它是通过说话来清晰表达的。

它开口说话,而那就是法规。

权力的纯粹形式存在于立法者的功能之中,而从性的角度来说,它的行为方式是带有法律的论证性质的。

——禁令的循环。

你不应接近,你不应接触,你不应享用,你不应体验快感,你不应开口,你不应表现自己。

归根到底,除了在黑暗和秘密之中,你不应存在。

对于性,权力只会用禁律。

它的目的是瘫否定自己。

采取的手段无非是恐吓,要对性进行压制以示惩罚。

要么否定你自己,要么遭受被压制的惩罚。

如果你不想消失就不要出现。

你只有不露踪迹才能得以存在。

权力就是通过玩弄在两种不存在中择一加以禁忌的手段来控制性的。

——检查机制的逻辑。

这个禁令被认为有兰种形式:其一是肯定这样的事不允许发生,其二是防止人们谈论它,其三便是否认它的存在。

这三者很难协调。

但在此处人们却可以想象出一种逻辑联系,它体现了检查机制的特征:它把不存在的、不合法的、不能表达的三样东西用一种方式联系起来,使它们互为因果。

被禁止的东西只有从现实中消失才能谈论它;不存在的东西没有权力显露自己,甚至在声明它不存在的讲话里也不行,人们必须保持缄默的东西作为首要的禁忌之物被排斥于现实之外。

这样一种法规可以表达为禁忌、不存在与缄歇合而为一的三重救令。

权力对待性的逻辑,便是这种法律的悖谬逻辑。

——手段的一致性。

权力对于性的征服在任何层次上使用的都是同一种方法。

自上而下,总体决策也好.细枝末节种相同的普遍姿态出现;它根据法律、禁忌和检查作用的这些简单而不断被再生的机制行事,从国家到家庭,从王子到父亲,从法庭到日常惩处的小变化,从社会统治机构到组成臣民本身的各种结构,都可以找到权力的一般形式,只是规模不同而已。

这一形式玩弄的便是犯禁与惩处的法律合法与不合法交替作用的把戏。

不管它以阐明权力的王子或进行禁止的父亲的面目出现,还是以强制缄默的检查官、宣布法律的主人的方式行事,人们总是将权力图解为法律的形式,并将其效果定义为服从。

面对作为法律的权力,只有服从——被“臣服”——的人才被承认为它的臣民。

与这些不同情况下权力在形式上的一致性相对应的,是控制个人的屈服的普遍形式,无论被谈到的个人是与独裁者相对的巨民、与国家相对的公民、与父母相对的子女、还是与主人柏对的门徒。

一方,是立法的权力,另一方则总是驯服的臣民。

在权力压抑性的一般主题和法律构成欲望的观点背后,人们可以发现同样的权力的假定机制。

它是用一种奇怪的限制方法来界定的。

首先,这个权力不会随机应变,缺少办法,策略单一,无创造力,并似乎注定总是老调重弹。

而且,这权力只有反面力量,只会说“不”,它决不会创造什么,只会划定各种界限,从本质上说它是反能量的。

这就是它的作用的悖谬之处:权力使被它主宰的事物只能做权力允许做的事,而权力除了能做到这一点,其余什么事也不会做。

最后,这个权力的模式在根本上是司法型的,它以公布法律和实行禁令为中心。

所有统治、屈服和征服的方式最终都简化为服从这一结果。

为什么权力的司法化概念―这一概念事实上包含忽视一切能使自身在创造上卓有成效的东西,策略上的灵活性以及正面作用的因素―会这样轻易地被接受?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里,权力手段是如此众多,权力仪式是那样显眼,再说权力工具又是如此可靠,它比其它任何社会在创造不那么诚实却十分灵活的权力机制时多半更具想象力,那么,除了从禁律的反面和削弱形式认识权力,还有什么能解释这一倾向呢?为什么权力的展开仅仅成为实施压制的法律过程?
我来提供一条概括而恰当的理由,这一理由似乎不辩自明:权力只有掩盖住自身的实质部分才能为人们所容忍。

它的成功与隐藏自己机制的本领成正比。

如果它完全怒对一切的话,会被接受吗?对它来说,隐密并不是一种坏事,而是它运作中不可缺少的东西。

不仅仅是因为权力把隐密强加于被它统治的人们,而且因.为这对后者可能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他们遇到的权力不完全是对他们欲望的限制,而是保留一定程度哪怕是一丁点自由的话,他们会接受它吗?至少在我们社会里,权力只是单纯对自由予以限制,这是它易为人接受的一般原因。

这种情况可能有其历史原因。

中世纪发展起来的那些巨型权力机构——君主制,国家连同它的机器―是在众多先前的政权的基础上产生的,并且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与这些政权相对的:那些多如牛毛、盘根错节、陷入困境、互相冲突的权力,它们与对土地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武装的拥有、农奴制、宗主制和附庸的拥有契约相联系。

如果这些制度机构通过一系列灵活的联盟能使自己的地位得以巩固,它们就能被接受,这是因为它们以管理、仲裁、限制机构的面目出现,从此使这些权力变得秩序井然,确立一项准则来揉合这些权力,并按疆界和固定的等级制度使其各安其位。

面对无数的冲突力量,这些巨型权力机构发挥准则作用,这项准则战胜了所有各类要求,并显示了建立一元化政体、使其意愿与法律同一、通过禁令和制裁手段行事这三重特性。

这一政体的口号是和平主义。

为了与它自己宣称的作用相符,它建立和平以禁止封建的和私人的战争,建立正义以终止诉讼的私了。

无疑,大型君主制机构的发展不仅仅停留于单一的法律诉讼。

但权力的语言就是如此,是它对自己的再现,而中世纪制订的或者是根据罗马法重订的公共法的全部理论,就能证明这一事实。

法律不单单是君主熟练运用的武器,它是君主制度显示其力量的途径和使其能被接受的形式。

中世纪以来的西方社会,权力的运用总是充分地体现在法律的形式中。

一种可以追溯到18 或19 世纪的传统使我们习惯于把绝对的君主专制看成是不合法的事物,如专断、滥权、喜怒无常、刚愎自用、享用特权、不受法律约束、传统上的墨守成规。

但这样就小看了西方君主制的一个基本厉史特征:它们是作为法律体系建立起来的,用法律理论来阐述自己,并使自己的权力机构按法律形式工作。

过去,布兰维叶①[布兰维叶(1658 一1722 ):法国历史学家。

主要著作有《法国古代行政统治的历史》和《论贵族》——译者)针对法国君主制所作的指责——即它利用‘法律和法学家来剥夺人们的权利,削弱贵族的势力一基本上被事实证明了。

在君主制及其权力机构的发展过程中,这一法律一政治·性确立了。

、用它来表述权力过去和现在的运作方式是远远-不够的,但它是权力表现自己和规定我们认识它时所遵循的规则。

君主制的历史与通过政治法律的话语来掩盖权方的真相与做法是挽手并进的。

然而,尽管有使法律脱离君主制、政治领域脱离法律领域的种种努力,权力的再现仍然没有逃脱这一体系。

让我们来考虑以下两个实例。

对法国18 ’世纪君主制的批评针对:的并不是上述法律一君主领域的间题,而是倡导一个纯粹而有力的法律体系,它能使所有的权力结构与之协调一致,而且不像人们指责的那种独裁。

它严谨、合乎道德,而-君主独裁尽管一再信誓旦旦,却总是不断地逾越法律的界-域,使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

于是玫治批评就利用伴随君主制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所有法制思想来谴责君主制,但它并没有对法律就是权力的形式、权力必须采取法律的形式-来运用这一原则提出挑战。

对政治机构的另一类批评出现于19 世纪,这个批评更为激进,它致力于揭露:不仅真正的权力逃脱丁法律的约束,而且法律体系目身就只是施行暴力、利用暴力为少数人的利益服务、在一般法律的幌子下对统治的不平和不义加以利用的,种途径。

对法律的这种批评,仍是在假设权力从理想上与本质上必须根据一种基本.的合法性来运用的基础上进行的。

尽管存在时代与目的方面的差异,从根本上说,权力的表现一直受君主制的控制。

从政治的考虑和分析来看,我们仍然没有砍掉国王的头。

所以,权力的理论如此强调权力与暴力、~扶律与违法、自由与意志,特别是国家与独裁(即使后者不再是极权的个人而是以集团面目出现)的阿题的重要性。

·在这些问题基础上构想权力也就是用一种我们社会特有的历史形式来构想权力:法律的君主制特有
却又是昙花一现的形式。

因为尽管它的许多形式延续到了今天,·它逐渐被一些相当新的权力机构渗透,而这些权力机构对于法律的再现来说大概是不可缺少的。

我们应该看到,从18 世纪开始,这些权力机构主宰着、至少部分主宰着人们的存在,作为行尸走肉的人们的存在。

如果这一法律体系真的熊代表(尽管不完全)一种基本上围绕提取(砂。

1 打田卫ent )和死亡的权力,那它便与那些新的权力方法完全不协调,这些新方法的运作不是凭藉权势、法律、惩罚,而是以技巧、常规、控制作为保障,它们可以在任何层次上运用,而且形式不局限于国家和国家杯器。

许多世纪以来,我们存身于这样一种社会,司法越来越无法解释权力,越来越不能作为权r 力的表达系统。

历史潮流载着我们离法制的时代越来越远,、81 .
在法国大革命和随后而来的宪章时代,法制的实现,似乎己咫尺之远,但其实在那时候它已经开始后退了。

在最近有关权力对性的关系的分析中,这个法律的表:达仍然在起作用。

但事情却出在不知道欲望是否与权力不相午,是否真如我们所认为的,它先于法律而生,这里所指的,并非那个被认为构成欲望的法律。

这个间题没有切中要害。

不管欲望为何物,人们仍然在它与权力的关系中去认识它,这个权力总是具有推论和法律的性质,它的中心·任务就是表述法律。

人们仍然倾向于某种权力一法律、权力一极权的形象,这个形象是由权力理论家和君主制机构描绘的。

我们必须摆脱这个形象,即摆脱法律和极权在理论上的这一特权,要是我们想在权力的具体和厉史框架,内对它进行分析的话。

我们所作的分析必须不再以法律为模式和准绳。

我发现,这部性史,或者说有关历史上的权力关系和关于性的话语的一系列研究,是一个循环论证的过程,因为它涉及两个互为因果的努力。

我们应该努力摆脱对权力所作的法律的和反面的表达,不再用法律、禁令、自由和极权的概念来理解它。

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去分析发生在现代历-史上关于性―这一似乎是我们生活中和身体上的禁区的性一的一切呢?如果不是通过禁止和阻碍,那么权力又是如何接近它的呢?通过什么机制、手段或计谋?让我们反过来假设,通过细致的观察,我们将会发现在现代社会里权_力实际上并没有通过法律和极权对性进行统治,让我们假.日日‘
定厉史分析已显示出存在一种真正的性“技术”,它比一种单纯的“防御”所起的作用要复杂得多一更重要的是积极得多;果真如此的话,那么这个例子―只能把它作为特例,因为此处的权力作为禁令似乎比通常更典型―不是促使人们去发现权力分析的新原则吗?这些原则是不能从统治体系和法律形式中得出的。

因此,一这个间题就是要从权力的另一套理论入手,形成另一套历史分析体系。

同时,通过更细致、完整地研究史料,逐步形成权力的新观念。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撇开法律来认识性,撇开国王来认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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