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档4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档4篇
Document on measures of Zhejiang Province to arrange employment for the disabled on a pro rata basis
编订:JinTai College
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档4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全文文档
2、篇章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理所需资料文档
3、篇章3: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全文文档
4、篇章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档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现代社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
效途径。

下文是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全文文档
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安排就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受本级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有关残疾人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具体业务工作,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民政、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浙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省残联负责省属、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浙
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负责办理;
\\\(二\\\)市残联负责市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三\\\)县\\\(市、区\\\)残联负责实施县属及
以下所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养殖
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帮助农村残疾人解决生
产中的困难;根据残疾人的条件和当地的实际,帮助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依法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依法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报送经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
特长等情况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

残疾职工的工资定级、晋级、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社
会保险,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第九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对残
疾职工的技术培训和跟踪服务。

第十条实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用人单位未达
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应当
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0%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纳的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在
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依照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将本单位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残疾职工名册等有关资料递送当地残联,用于核对安排和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对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残疾职工、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予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抄送财政、地税部门。

第十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

有条件的地方,财政拨款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由同级财政直接划转。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为每年7月份。

在杭省属、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浙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地税部门会同省残联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收取总额的5%上解,建立省专项调剂金,用于全省残疾人保障事业的统筹调剂。

第十五条因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残联提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经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减免。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
\\\(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生产;
\\\(四\\\)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分辖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单位,由残联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
的,依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各单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情况,应当在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适当履行核定职责的;
\\\(二\\\)审核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违规违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四\\\)其他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篇章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理所需资料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可以从残联和地税网上下载或从地税所、各街道、乡(镇)残联领取);
3、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上年度6月份和12月份工资表;
6、残疾人职工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7、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
8、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缴费单位缴纳残保金,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

该缴款书可在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领取。

《一般缴款书》中的预算科目按照每年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0xx年预算科目编码为“xxxxxxx0”,名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篇章3: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全文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
规划,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行
政管理、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
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
实施残疾人就业调查、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
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帮助、支持
残疾人就业。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其残疾人职工应当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一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对其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进行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残疾人职工在晋职、晋级、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同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一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残疾人联合会报送本单位职工总数、残疾人职工名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资料。

第九条一般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条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

除特殊岗位外,任何用人单位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
报考、应聘的条件。

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专设招录残疾人的岗位,并可以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指导、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工作方案,逐步提高残疾人职工在职工总数中的比例。

第十一条福利企业按照《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享
受相关扶持和优惠;其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与福
利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创业补助、贷款贴息、经营场地照顾、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并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和供销社、金
融机构等,应当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残疾人在生产服务、技
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相关帮助。

对残疾人较多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具体办法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鼓励相关团体、企业为残疾人提供支持,帮助残疾人通过网络服务、电子商务、来料加工等途径,实现居家就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社区、村残疾人服务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和政府兴办的相关服务机构设有保健按摩科室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有从业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和条件,建立残疾人庇护性场所,组织安排智力、精神残疾人及其他重度残疾人从事简单劳动和康复训练,并给予必要的生活照料。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集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等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的信息,会同财政部门制订残疾人庇护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清单。

政府采购单位
应当根据同类产品或者服务的实际需求量,确定一定的比例,优先采购纳入清单的产品、服务。

第十八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一定比例上缴省级国库,实行省级统筹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就业服务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调查残疾人的就业意愿,确定残疾人需要的培训项目,对培训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可选择性和实际效果。

第二十条残疾人联合会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下列服务:
(一)汇集、发布残疾人就业需求与用人单位岗位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技能竞赛;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服务;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一条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残疾人就业状况的调查和统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共享相关信息数据。

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当
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残疾人联合会应
当根据残疾人职工的实际需要免费提供盲文、手语等支持和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
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
的滞纳金;通过挂靠、挂名、虚报等手段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骗取税收优惠等待遇的,由地方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相关优惠待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贪污、挪用、截留、私
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行为的,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20xx年6
月1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同时废止。

篇章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
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保金。

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
际差额比例计算。

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缴纳残保金金额=(上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平均人数)×1.7%-在职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

20xx年缴纳20xx年度的残保金,征缴标准为少安排1名残疾人,缴纳残保金19684元(即20xx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
资32808元的60%)。

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也应缴纳
残保金。

缴款时间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按照1.7%比例计算,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应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保金金额。

残保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20xx年征期为7月18日至10月31日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