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的方法读后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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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方法读后感(二)
在读梁慧星先生的《裁判的方法》之前,对于法律解释尤其是裁
判中的法律解释认识不足,虽然在审理案件解决问题会自觉不自觉地
运用一些法律解释方法来中,但是心存无语概念、思路并不清晰。
读
完此书之后,颇有醍醐灌顶之感。
首先,对于法律立法解释的重要性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法律不
经解释即无法适用。
法律规范是“死”的,法律解释是“活”的。
法
律规定是抽象划一的,案件事实则各有不同,如何在各个个案中实现
正义,需要法官在创造性地解释法律;社会是异动不局的,法律是整
体而言稳定的,如何使法律跟上时代发展壮大的步伐,需要填补法官
在法律推论中填补价值,弥补漏洞。
所以,正如梁先生所讲:“法律
问题说穿了普通法是一个表述问题”。
法律摆在那里,谁都可以解释,看谁得解释正确、高明。
法官裁判案件,判决中适用法律的正确或者
不够正确,实际上最终突显为对法律的解释正确或者习惯法不正确。
法律之所以需要阐释是由法律的本性(政策法规的多义性和模糊性)
和社会的不稳定性所决定的。
其次,法律解释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是没有万能的,各有其优势
与缺陷。
梁先生将法律解释方法有四个类型十种方法。
先说文义解释,这是最基本的方法,是任何一个法官,裁判任何一个案件,都必须要
用到的。
民法解释学上为有一条规则,解释法律必须由文义解释入手,须要尊重法律条文的文义。
但是,由于语言如上所述的多义性和模糊性,文义解释可能产生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
这个时候,就需要求助
于其它解释方法了。
体系解释就是首选了。
因为刑事法不是孤立存在的,是存在于具有一定逻辑关系的完整法律体系中,通过考虑法律条
文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位置以及前后的逻辑关系,确定含义就不必犯
断章取义的毛病。
通过这一方法,很多情况下可以把不合适的文义排
除掉。
但体系解释也有其不能克服的缺陷,就是法律体系由于人为立
法司法失误或者考虑了其它因素,在某些时候也会大乱产生逻辑混乱。
这个时候体系反驳就失灵了。
我们依然可以选择的否定是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秉承立法者的原意或者追溯立法渊源,体现立法本意,不失
为很好的解释方法。
但须注意的是,立法解释也有特殊性。
那就是,
立法年代久远,道德生活发生了根本变化,恪守立法原意,就显得僵
化了。
此时,值得参考的还有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
解释与合宪性解释。
这些解释方法包含了
最后,考虑一下收藏价值价值来衡量与法律解释的关系。
裁判是
一种平衡,即在互相冲突的法律价值乃至其它社会动态平衡价值之间
成功进行平衡和取舍,得出结论。
法律解释绝不仅仅是技巧问题,而
且还涉及资产价值问题。
而且,价值衡量象征意义在法律解释中具有
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是习惯法解释的灵魂。
诱导价值衡量在引导着法
律解释,当一种解释方法不符合法官价值衡量的结果时,就会被另一
种方法所取代。
当然,这个说法有些敏感。
毕竟,收藏价值取向具有
较强的相对性和不可捉摸性。
这也无可奈何,因为法官是人。
在这一
点上,只能努力法官培养裁判官适度保守、顾全大局的价值取向。
那么,法官应如何权衡利益冲突?卡多佐的回答是:“如果你们要问,
法官已经超过将何以得知什么时候一种利益也已超过了另一种利益,
我只能回答,他必须像立法者那样从成功经验、研究和反思中所获取
他的知识;简言之,就是从生活本身获取。
事实上,这就是立法者的
反对者工作和法官的工作相接的触点。
方法的选择、价值的评估,最
终都必须以类似的、用以支持不同和价值的考虑因素作为指南。
实际上,每个法官都在他的能力限度技能但仅进行立法。
”这恐怕也就是,梁先生所说的,立法尝试。
而立法尝试的另辟蹊径灵魂就是价值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