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违法案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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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KTV格式条款违法案
***,女,31岁,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码******,字号名称为**氧吧,经营场所为****三楼。
2016年9月2日,我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充值卡、VIP 储值卡及发放的免唱券中中含有“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卡不兑换现金;不透支,不退还余额,不计息”等内容,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以销售充值卡为主,而VIP储值卡是消费者在办理充值卡时赠送,消费者充钱到充值卡,若单次充值500元以上,当事人会赠送VIP储值卡一张,充值卡里面的金额为消费者的充值本金,可以进行购买酒水、K歌等各项消费,而VIP储值卡里面的金额是消费者办理充值卡时赠送的,只能折抵包厢费,不能进行其他消费活动。
另外当事人为吸引顾客消费,会在店外向不特定人群发放一张2小时免唱券。
充值卡背面含有“本卡不兑换现金;不透支,不退还余额,不计息”、“本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此卡做出适当调整”、“遗失此卡所造成的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保留此卡最终解释权”等条款, VIP储值卡背面含有“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条款,2小时免唱券背面含有“最终解释权归好声音量贩KTV所有”、“此卡不兑换现金、不开发票”等条款。
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只提供了近两个月的充值卡销售账目,无法提供完整充值卡销售账目,根据其提供的充值卡销售账目,当事人近两月充值卡销售83张,销售金额为93442元,VIP储值卡金额为当事人赠送,2小时免唱券是免费发放,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账目,且违法格式条款所获得的违法所得难以认定,故不进行违法所得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
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的充值卡、VIP储值卡及免唱券背面含有若干项条款应视为格式条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事项及委托人身份;
证据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
证据四、充值卡、VIP储值卡、2小时免唱券原件各一张,证明当事人格式条款违法的事实;
证据五、销售账目一份,证明充值卡销售数量及金额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七、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依法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
以上证据由出证人或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认可。
调查人员:当事人销售的充值卡含有“本卡不兑换现金;不透支,不退还余额,不计息”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当事人充值卡“本卡不兑
换现金;不透支,不退还余额,不计息”系事人单方作出的格式条款,实质是迫使办理了充值卡的消费者不得不在你店消费完充值金额,是对消费者做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消费者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合同,“本卡不兑换现金;不透支,不退还余额,不计息”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释合同的权利”及《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三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释合同”的规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及《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三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三)行使合同解释权”,当事人充值卡“本公司保留此卡最终解释权”、 VIP储值卡“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2小时免唱券“最终解释权归****KTV所有”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合同的权利,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