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渭源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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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确保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的巩固和普通高中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管理由学校和县、市教育局负责,实行学籍和考籍的统一管理;初中及城区小学学籍管理由学校和县教育局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管理由学校、学区和乡镇负责。

第二章招生和新生入学
第四条中小学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当年的招生政策及规定。

第五条高中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全省统编学号,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会考资格。

分配给各校的高中招生计划,只限在本校范围内使用,校际之间不得通用。

第六条初中招生坚持实行中小学挂钩,六年级学生免试就近升入七年级就读。

城区初中和同一乡镇有两所以上初中者,六年级学生依户籍就近按划定区域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区域内或接收区域外的学生。

第七条小学招生坚持按学区招收6周岁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原则,确保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农村条件不
具备的地区可按7周岁入学。

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拒收本学区内有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

适龄儿童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儿童的家长(父母或监护人,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8周岁。

第八条流动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按本规定第三章“借读”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九条新生应持九年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第十条初中、小学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县教育局统编学号,且只限在本校范围内使用。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电子档案,并在15天内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即取得学籍。

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中小学新生的学籍卡片,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否则一律无效。

学籍卡片留学校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及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生等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招生班额小学一般为45人,中学为50人。

接收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中学班额不超过56人。


行小班化教育的学校,班额可掌握在30人以内,特殊教育学校的班额掌握在6—12人。

第三章转学和借读
第十三条由外地转入我县的初中、小学生应持本人常住本县户口、家长调动或迁移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

由外地转入我县的高中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外,还须同时持原地的转学介绍信、省统编学号、市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外省转入我县的,须有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和在原校使用的会考准考证,否则不予接收。

第十四条本县学生转往外地的,应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和本人档案(加封盖章),然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备案手续。

转往外省的高中学生在本县签署意见后,到省、市会考管理机构办理会考成绩证明。

第十五条高中学生在本县内、初中学生在本乡镇内不得转学。

初中和小学学生因户口迁移、家庭住址搬迁,学生上学路途较远(初中生一般在10华里以外,小学生一般在5华里以外),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新转入初中生一般在10华里以内,新转入小学生一般在5华里以内)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或转入的审批手续。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原学校开具转出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学校承担责任。

未经原学校开具转学证明,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备案,接收学校擅自接收学生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由接收学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现役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转学;对肢体残疾的学生,转学时应特殊照顾。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一般在开学前或开学初办理。

第十七条无本县常住户口的流动儿童少年或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在本县借读。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在我县经商或做工,学生随其在本县居住的;
2、父母双方出国工作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学生由本县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县暂住的;
3、父母一方在本县工作,且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学生随其在本县居住的;
4、父母在本县打工,有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孩子随其居住取得暂住户口不足一年,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

第十八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暂住证明到暂住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再到接收学校的学区或县教育局办理借读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外县籍高中借读生须按本县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交纳相关费用。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借读生乱收费、高收费。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借读生可以在本县参加中考,经考试录取后进入高中阶段学习。

高中学校应为其就学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接收学校证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原校应保留该生的学籍。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不办理转学或借读。

第四章休学、复学、退学、更名
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审验和校长审查同意,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高中学生休学须经市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要到市(州)级以上医院复查并出具病历,由学校校长、班主任签字后,持有关材料到县、市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高中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要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病愈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教育局备案或审批后,方可复学。

小学复学由学区审批,初中复学由教育局审批,高中学生复学经学校审核,校长签字加盖校印,然后报县教育局审查批准后,到市教育局会考办办理复学手续。

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未经学校批准,一学期旷课70节(每天按6节算),按
自动退学处理。

由学校除名并张榜公布,报县、市教育部门取消学籍。

除名前应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二十七条更名学生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户籍主管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本原件(填有姓名、曾用名)和复印件;学校在学生更名申请上加注意见并盖有公章,县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户口本原件,经确认后在复印件上注明“已验原件”,并加盖公章后,高中学生到市学籍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到县学籍主管部门和所辖学区办理更名手续,学区办理更名手续的报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初中和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

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书面申请,并提交县(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家长必须依法保证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学或辍学的,要查清原因,及时说服劝返。

凡因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均应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考试、考核
第三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两次测试;,并实行学业成绩等级制A、B、C、D,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有些科目可根据平时成绩进行考查,不必进行测试。

第三十二条高中实行会考制度,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学科的考试和考查。

第三十三条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省制定的《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评定试行方案》为依据,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全面评价学生的素质发展情况。

毕业鉴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三十四条中学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由学校对每个学生作出鉴定,作为升学或就业的必备档案材料。

初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者高中不予录取。

第六章升级、留级、跳级
第三十五条中小学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三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年末考试如有不及格的科目,可进行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可采取留科不留级的办法,并根据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在本学段内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可予跳级学习,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修业期限内,接受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测评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县教育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普通高中正式注册的学生在校三年学习期满,考试、考核各科成绩合格,经省、市、县、校审查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在校三年学习期满,考试、考核各科成绩有一门以上不合格,经省、市、县、校审查合格后,发给结业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上盖学籍所在学校及校长红印,照片上加盖市(州)普通高中学
籍管理专用章钢印。

没有取得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及社会青年,可以报名参加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合格者,经省、市、县、会考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

合格证书上加盖市(州)会考部门红印,照片上加盖市(州)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专用章钢印。

其效力等同于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当年结业的学生,保留普通高中学籍一年。

保留学籍期间,经参加当年的夏季会考补考,成绩全部合格后可在暑假补办当年的毕业证书。

或参加当年冬季会考,或第二年春夏季会考补考,在第二年7月前成绩全部合格后,可随下一届毕业生补发毕业证书。

毕业一年后,如仍未达到合格标准,不再发给毕业证书,但还可以参加以后的会考,成绩全部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

经补考达到毕业(合格)标准的学生,可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合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高中毕业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

必要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县、市会考部门审核盖章后,到省会考办直接办理毕业证明。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思想品德优秀学生”,按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评选,由相应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第四十三条高中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令、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

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如有必要可根据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处分。

高中
学生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共六种。

第四十四条给学生处分,一般由学校批准。

其中高中的留校察看处分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要严格掌握,并须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受记过以上处分又未撤销处分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五条对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

经教育进步显著的,由学生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对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六条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没有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申请复学,原学校必须予以接收。

第四十七条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

第九章其他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实行学籍变动月报告制度。

学校要将每个月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如实填入“中小学学籍变更登记表”,于下月五日前连同流失学生的《辍学报告书》一同报教育主管部门。

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的学籍变动情况应填入义务教育档案。

第四十九条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所在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逐级及时上报。

第五十条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如实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

学生学籍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

有关学
生学籍变动证明信,应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县教育局对学生学籍实行微机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确定一名校长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主任或教导处主任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同时下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

学籍档案要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学生档案室。

第五十二条全县教育局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由县教育局招考办具体负责,并设专职学籍管理人员。

第五十三条各学校公用经费的核拨,将以县教育局招考办学籍变动情况为依据。

学籍上报不准确或学校自行变动的,将不予核拨。

县教育局和各学区要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总结经验,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对本《办法》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学校领导,县教育局要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
1、渭源县中小学生办理转学手续流程
2、渭源县中小学转学审批表
3、渭源县中小学学籍变更登记表(增加)
4、渭源县中小学学籍变更登记表(减少)
5、渭源县普通中小学转学介绍信(学校用)
6、渭源县普通中小学转学介绍信(教育局用)
7、渭源县普通中小学学生休学复学申报表
8、渭源县普通中小学跳级学生申报表
9、渭源县普通中小学借读学生申报表
10、渭源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
附表一
渭源县中小学生办理转学手续流程
1、县区内转学学生首先持转学证明材料及《转学审批表》到转入学校协商申请,由接收学校同意接收后盖章,再去县招考办审查盖章,若是跨县区转学须市会考办审查后盖章。

2、转出学校同意并盖章后向接收学校开出《转学证明信》,并将《转学审批表》中“转出学校留存”联留存。

3、由接收学校统一持转出学校的《转学证明信》和《转学审批表》剩余两联和《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书》去县招考办办理转学手续,审查合格后,生成新的学籍编号,由县招考办向转入学校开《接收转学信》,并将《转学申批表》中“教育行政部门留存”联留存。

4、转入学校根据〈接收转学信〉中新的学籍编号给转入学生登记建档,并将《转学申批表》中“转入学校留存”联留存。

渭源县中小学转学审批表
渭源县中小学转学审批表
渭源县中小学转学审批表
渭源县中小学学籍变更登记表(增加)
学校:(章年级学期
经办人:年月日
附表四:
渭源县中小学学籍变更登记表(减少)
学校:(章)年级学期
附表五:
转学介绍信存根(学校用)
NO。


学学生系正式在籍学生,学号,已转入你地。

经办人年月日
-----------------------第号------------------
渭源县普通中小学转学介绍信
NO。


学年级学生系正式在籍学生,学号,现转入你地学习,请准予学籍注册为盼。

此致
敬礼
经办人:年月日
附表六:
转学介绍信存根(教育局用)
NO。


学学生系正式在籍学生,学号,已转入你地。

经办人年月日
-----------------------第号------------------------
渭源县普通中小学转学介绍信
NO。


1 学年级学生系正式在籍学生,新注册学号,现转入你地学习,请准予安排入学为盼。

此致
敬礼
经办人:年月日
渭源县普通中小学学生休学复学申报表
说明:1、此申报表须附有学生休学、复学的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材料及保险公司理赔的证明材料。

2、教育主管部门意见中必须注明休学的起止时间和复学的学籍编号。

3、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学生、学校、市地存查。

渭源县普通中小学借读学生申报表
别留存。

2、跨县区借读的,要经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确认。

附表十
渭源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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