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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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银⾏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国家开发银⾏,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
2015年5⽉1⽇,《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

根据《条例》和国务院批复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办理投保⼿续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投保⼿续。

国家开发银⾏,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应当到⼈民银⾏总⾏办理投保⼿续;其他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应当到法⼈机构所在地的⼈民银⾏分⽀机构办理投保⼿续。

(⼆)办理时间及材料要求。

《条例》施⾏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应当在2015年6⽉30⽇前办理投保⼿续;《条例》施⾏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应当⾃⼯商⾏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起6个⽉内,办理投保⼿续。

办理投保⼿续,须向⼈民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

⼆、及时交纳保费
(⼀)费率标准。

按照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案,存款保险以基准费率起步,逐步实施风险差别费率。

2015年各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适⽤年费率⽔平为本机构被保险存款(即保费基数)的万分之⼀点六。

(⼆)上报应交纳保费数额。

每年1⽉10⽇之前、7⽉10⽇之前,各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分别计算本机构上年7⽉-12⽉和本年1⽉-6⽉的保费基数和应交纳保费数额,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上)上报⼈民银⾏总⾏、法⼈机构所在地的⼈民银⾏分⽀机构核对。

⼈民银⾏分⽀机构应在每年1⽉15⽇之前、7⽉15⽇之前将核对⽆误的数据逐级报送⾄⼈民银⾏总⾏。

2015年7⽉I0⽇前,各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应当上报本机构2015年5⽉和6⽉的保费基数和应交纳保费数额。

2015年7⽉15⽇之前,⼈民银⾏各分⽀机构应将核对⽆误的数据逐级报送⾄⼈民银⾏总⾏。

(三)及时交纳保费。

各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每6个⽉交纳⼀次保费。

每年1⽉20⽇之前、7⽉20⽇之前,各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应当按照核对⽆误的应交纳保费数额,将保费交纳⾄⼈民银⾏营业管理部开⽴的存款保险基⾦专门账户。

2015年7⽉20⽇前,各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应当按照核对⽆误的2015年5⽉和6⽉的应交纳保费数额交纳保费。

(四)对保费交纳情况进⾏核查。

各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保费交纳可能存在问题的,⼈民银⾏总⾏及其分⽀机构视情况进⾏核查。

对未依法及时、⾜额交纳保费的,⼈民银⾏总⾏及其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员和直接责任⼈员予以公⽰,还可以按⽇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

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费率的依据。

保费交纳有关要求见附件2。

三、做好组织、宣传等存款保险制度实施配套⼯作
(⼀)明确⼯作机制和⼯作职责。

各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应当指定⼀名负责同志,明确牵头部门,配备必要的⼯作⼈员,做好本机构存款保险实施⼯作。

(⼆)完善存款保险账户管理和信息系统。

各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应当完善存款⼈资料和存款账户资料,加强灾备建设,确保相关资料完整、真实、准确。

根据《条例》关于“同⼀存款⼈在同⼀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规定,各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应当尽快建⽴同⼀存款⼈信息系统,实现同⼀存款⼈账户实时合并计算的功能。

(三)按要求摆放存款保险宣传折页。

各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应当按照统⼀样式印制存款保险宣传折页,⾃2015年6⽉中旬起在各营业场所摆放,供公众免费取阅。

2015年5⽉中旬⾄7⽉31⽇,各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应当在门户⽹站⾸页、⽹点电⼦屏等媒介上,明确展⽰存款保险宣传折页全部内容,以及存款保险宣传标语。

有关具体要求见附件3。

请⼈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辖内⼈民银⾏分⽀机构和辖区内吸收存款的法⼈银⾏业⾦融机构,⼈民银⾏各分⽀机构在转发本通知时明确2名熟悉存款保险⼯作要求的同志作为联系⼈。

⼈民银⾏总⾏联系⼈和联系⽅式:
于焘华、孙彬、欧阳昌民
电话:010-********、 010-********、 010-********
传真:010-********
附件:1.办理投保⼿续有关要求
2.保费交纳有关要求
3.摆放存款保险宣传折页有关要求
中国⼈民银⾏
2015年5⽉8⽇
附件1
办理投保⼿续有关要求
各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到⼈民银⾏总⾏及其分⽀机构办理投保⼿续,须提交以下材料:
⼀、《投保机构基本信息表》(见附);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五、章程;
六、主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措施;
七、法⼈机构主要负责⼈及⾼级管理⼈员基本情况;
⼋、法⼈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分⼯基本情况;
九、《条例》施⾏前已开业的⾦融机构,应提交最近三年每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流量表以及“1104”全套报表;《条例》施⾏前开业未满三年的⾦融机构,应提交开业以来历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流量表以及“1104”全套报表;
⼗、⼈民银⾏总⾏及其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1104”全套报表只提供电⼦光盘,其他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件(⼀式三份)及光盘形式存储的电⼦⽂档。

材料应使⽤简体中⽂,若相关⽂档原件为其他语⾔,须同时报送中⽂版。

附:投保机构基本信息表(略)
附件2
保费交纳有关要求
⼀、需提交的数据资料
投保机构每年1⽉10⽇之前,7⽉10⽇之前两次向⼈民银⾏总⾏及其分⽀机构上报保费基数和应交纳保费数额,并提交以下数据资料:
(⼀)本机构保费基数(按旬平均计算);
(⼆)本机构每旬末的保费基数及《投保机构存款账户统计表》(见附);
(三)本机构本期应交纳保费数额;
(四)核对本机构保费基数所需的会计科⽬表及科⽬使⽤说明等会计财务资料。

⼆、保费交纳⽅式
投保机构每6个⽉交纳⼀次保费,具体交纳时间为每年1⽉20⽇之前、7⽉20⽇之前。

各投保机构应当在规定⽇期前,将保费交纳⾄⼈民银⾏营业管理部开⽴的存款保险基⾦专门账户,并注明划款⽤
途“交纳存款保险保费”
账户名称:中国存款保险业务中⼼
账号:210400514
开户⾏:中国⼈民银⾏营业管理部
⽀付系统⾏号:001100011002
⼈民银⾏营业管理部办理保费交纳⼿续。

⼈民银⾏营业管理部应当按照⼈民银⾏总⾏的要求,做好各投保机构保费归集以及账户管理和⽇常维护⼯作。

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民银⾏总⾏。

三、保费基数的相关存款⼝径
保费基数=本外币各项存款-⾮存款类⾦融机构存款-境外同业存放-⾼级管理⼈员在本机构的存款-存款保险基⾦管理机构核定不予保险的存款。

本外币各项存款包括本⾦和应付利息。

外币存款按中国⼈民银⾏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公布的每旬最后⼀个交易⽇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民币。

本外币各项存款包括境内存款、境外存款,其中,境内存款包括个⼈存款、单位存款、财政性存款、⾮存款类⾦融机构存款(见附)。

⾼级管理⼈员是指各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法⼈(不含分⽀机构)的⾼级管理⼈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独⽴董事、其他董事及董事会秘书;⾏长、副⾏长、⾏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级管理⼈员,以及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上述所列⾼级管理⼈员职责的⼈员。

农村信⽤合作社、农村信⽤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合作联社等的⾼级管理⼈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其他理事;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总审计师以及同职级⾼级管理⼈员,以及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上述所列⾼级管理⼈员职责的⼈员。

四、保费计算公式
每6个⽉应交纳保费保费=保费基数*年费率⽔平*1/2
2015年5⽉和6⽉应交纳保费=保费基数*1.6 /10000* 1/6
五、⼈民银⾏营业管理部营业室联系⽅式
电话:010-********, 010-********
附:投保机构存款账户统计表(略)
附件3
摆放存款保险宣传折页有关要求
⾃2015年5⽉中旬起,国家开发银⾏,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应当及时向⼈民银⾏营业管理部领取宣传折页的电⼦版本及纸质样本;其他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应当及时向法⼈所在
地的⼈民银⾏分⽀机构领取宣传折页的电⼦版本及纸质样本。

各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应当按照⼈民银⾏总⾏制定的统⼀样式及时印制,并⾃2015年6⽉中旬起在各营业场所⾜量摆放,供公众免费取阅。

2015年5⽉中旬⾄7⽉31⽇,各吸收存款的银⾏业⾦融机构应当在门户⽹站⾸页、⽹点电⼦屏等媒介上,明确展⽰存款保险宣传折页全部内容以及下列存款保险宣传标语,具体如下:
1.“存款保险,保护您珍贵的存款”;
2.“施⾏《存款保险条例》,充分保障存款⼈权益”;
3.“建⽴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银⾏业健康稳定发展”。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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