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支付公司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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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客户
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建立公司有效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体系,实现对各风险等级客户的持续监控和分析,预防洗钱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是指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按照客户的账户涉嫌洗钱风险或恐怖融资活动的要素和特征,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式,将客户划分为不同洗钱风险等级的活动。

(三)本制度所称“客户”包括使用公司产品和服务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四)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以及相应的风险监控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了解你的客户”为基本原则。

各部门应严格依据本办法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等资料,在综合考虑和分析客户的地域、行业、身份、业务类型、经营规模、交易目的、交易特征等可能涉嫌洗钱的各类风险因素及信息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

2.审慎性原则。

各部门在分析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时,对于洗钱风险级别介于相邻等级之间的,原则上应归入较高等级洗钱风险类客户进行管理;客户xx有多个账户的,应综合多个账户的交易信息评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在多个开户且被评定为不同洗钱风险等级的,以其中较高的洗钱风险等级为准。

3.持续性原则。

各部门应及时掌握和分析影响客户风险判断
的各相关要素的动态变化情况,定期结合客户身份、业务和交易的动态变化情况,适时地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4.信息保密原则。

各部门在进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原则,非依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5.分级管理原则。

各部门应根据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所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的审核应当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的审核。

二、组织与分工
(一)风险合规部在反洗钱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公司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办法,并组织公司实施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工作;
2.负责公司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的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促进落实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工作;
3.协助审计开展对各级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的检查监督;
4.负责提出公司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工作系统建设需求;
(二)其它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范围积极参与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本业务部门或条线可能存在或产生的洗钱风险进行识别、分析、监控,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三)各部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的牵头小组为反洗钱工作小组。

三、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标准
(一)公司个人客户和单位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为:推荐级、一般风险级、高关注级、高危级四类。

1.推荐级:经过调查确认的资信优良的知名品牌客户;
2.一般级:未出现异常情况,各项监控指标正常的客户;
3.高关注级:交易出现明显异常,需对其近期业务交易情况进行合规性分析的客户;
4.高危级:交易出现较大异常,有明显的欺诈或违法特征,应暂时停止商户的使用xx支付工具进行交易或终止协议的客户。

(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标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机构客户,可评定为推荐级:
⑴党政军机关;
⑵省级以上大型国有企业;
⑶境内金融机构,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及来自于FATF成员国的知名金融机构
⑷非盈利社会事业单位,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
⑸在深圳、上海及FATF成员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⑹睡眠户;
⑺财务状况正常、资金交易频率低、金额未达到大额交易标准、交易对手不涉及风险客户的;
⑻该客户下所有账号均未发生过可疑交易,且经判断暂无潜在洗钱风险的;
⑼经分析相关要素及其他因素,判定风险等级较低的客户。

2.属于以下名单的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评定等级至少为预警级:
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⑵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⑶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⑷各级公安机关依法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协查的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名单;
⑸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关注的客户名单;
⑹因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

⑺客户或其股东为外国政要。

外国政要指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
3.属于以下名单的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评定等级至少为高关注级:
⑴客户、控股股东、实际受益人等来自洗钱和恐怖融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
⑵客户经营的行业为高风险行业;
⑶客户属于股权结构过于复杂、难于辨认实际受益人的;
⑷客户有被执法部门的处罚记录(如工商、税务、环保等);
⑸客户已经或正在接受行政或司法调查,不包括客户仅因民事、经济纠纷被法院进行的调查;
⑹客户故意隐瞒身份、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⑺客户被怀疑其经营活动或资金来源合法性;
⑻客户以前被其它第三方支付机构拒绝。

⑼其中,“洗钱和恐怖融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包括
①被FATF等国际反洗钱组织列入制裁名单的国家或地区;
② FATF组织定期公布的反洗钱不合作国家或地区;
③毒品贩卖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
④欺诈或腐败猖獗的国家或地区
⑤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
⑥其他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国家或地区。

⑦“洗钱和恐怖融资高风险行业”包括:
a.赌场等赌博性质的机构;
b.军事装备、武器制造分销等与武器有关的行业;
c.彩票销售行业;
d.艺术品、珠宝古董批发和零售行业;
e.贵金属、稀有矿石行业;
f.典当行;
g.拍卖行;
h.卡拉OK、夜总会、按摩、桑拿等文化娱乐行业;
i.汇款机构、外币兑换机构;
j.投资顾问行、律师行、会计师行、旅游经纪公司等
k.高度使用现金的行业;
l.其它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高的行业。

4.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客户按照交易频率、交易金额等交易信息进行判定。

(三)金额较小的长期闲置账户的客户洗钱风险相对较低。

但该类账户一旦突然启用或发生异常交易,各相关人员应给予高度关注,并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四)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程序与管理
1.机构客户
初审人员在审核客户信息时,根据客户的基本信息完成企业信息与基本信息判断;在账户开立等业务关系建立后的10个工作日后,根据账户的交易频率、交易金额、交易对手、交易方向以及可疑交易发生等信息资料,进行交易信息判断,并给出初审意见。

经部门负责人复核复审意见后,交风险合规部批准。

如机构客户股东为外国政要,开户时上报反洗钱领导小组批准。

2.个人客户
各部门应密切关注个人账户的交易频率、交易金额、交易对手、交易方向以及可疑交易发生等信息资料。

根据风险控制系统提示信息,初审人员对经分析认定为高风险的个人客户,将账户最近10工作日的交易情况汇报,经部门负责人复核后,交风险合规部批准。

3.初审人员对客户信息存在疑义的,应当勤勉尽责,向客户经理等工作人员进行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工作。

客户经理有义务配合初审人员的调查工作,并就授信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评定提出参考性建议。

凡客户经理拒绝协助调查的,初审人员有权向公司反洗钱负责人报告。

涉嫌重大可疑的,可直接向公司风险合规部汇报。

4.各部门应当指定一名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员,根据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定期审核并及时更新本机构开户客户的基本信息,对于洗钱风险等级高客户的审核应严于风险等级较低客户的审核。

各风险等级客户基本信息审核频率为:
⑴高风险(高危级客户):自评定洗钱风险等级后,每半年审核一次客户基本信息;
⑵中风险(一般风险级、高关注级客户):自评定洗钱风险等级后,每年审核一次客户基本信息;
⑶低风险(推荐级):自评定洗钱风险等级后,每两年审核一次客户基本信息。

5.各部门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员,除审核客户的基本信息
外,还应对各客户既往的交易特征、交易量、资金来源及用途、交易频率、交易动向等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评价,以便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进科学评定和及时调整。

在重新识别的过程中,审核客户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对各客户既往的交易特征、交易量、资金来源及用途、交易频率、交易动向等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评价,以便对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进科学评定和及时调整。

(五)客户风险等级应用
对于低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可对客户的出入款额度出入款笔数进行较小限制。

对于中洗钱风险等级客户,风险合规部可以在客户的出入款额度出入款笔数等方面做出对应限制。

高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在客户的出入款额度笔数加以限制并对客户的交易进行高关注,核实资金的来源用途、购买人IP、资金流向登录IP 进行监测,如发现问题,在核实后确定有洗钱嫌疑情况下,立刻暂停客户结算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四、附则
(一)本制度由风险合规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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