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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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8.22
•【文号】煤生字[1994]第431号
•【施行日期】1994.08.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乡镇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煤炭工业部1994年8月22日发布煤生字[1994]第
431号)
煤矿企业的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企业管理的综合反映,是煤矿实现文明作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是加强煤矿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生产矿井的质量标准化,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总的指导思想,以质量达标准,安全创水平为目标。

根据全国乡镇煤矿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和考核评级办法。

一、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年产6万吨及以下乡镇煤矿生产矿井。

年产6万吨以上乡镇煤矿生产矿井,执行全国地方国营煤矿标准,分数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二、被命名的“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矿井开拓、开采,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及技术政策;采区回采率达到国家标准。

2.采掘关系正常,三量可采期为:开拓煤量l一2年,准备煤量1年,回采
煤量4-6月。

3.完成年度原煤产量、掘进开拓进尺作业计划。

4.有便于操作的质量检查制度,有检查验收及奖惩制度。

新达部级矿井必须实现年度无死亡事故。

已达部标矿井在评定考核当年发生一人死亡事故时,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发生一人死亡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二人死亡事故取消“质量标准化矿井”称号。

三、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分为三个等级:部级,矿井质量标准化总分在80分以上(不含80分),且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必须达到乙级以上标准;省级,矿井质量标准化总分在70分以上(不含70分);县(市)级,矿井质量标准化总分在60分以上(不含60分)。

四、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的评级项目为6项,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和巷道维修、管理和地面设施。

各项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质量标准化矿井的总分以100分为满分,各项的考核得分在计入总分时先乘以各自的系数后,再进入矿井总分。

1.采煤占16分即系数为0.16,
2.掘进占14分即系数为O.14
3.机电占16分即系数为0.16
4.运输占13分即系数为0.13
5.通风、巷道维修占26分即系数为0.26
6.管理和地面设施占15分即系数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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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乡镇煤矿质量标准化县(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考核年度内全县各矿井均达标;
2.考核年度内全县达部标矿井占50%以上;
3.考核年度内全县百万吨死亡率在4人以下;
4.根据本县(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有“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的奖惩制度。

六、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的检查考核办法:
1.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检查考核工作,部、省每年进行一次;地(市)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全年进行一次检查;县(市)每季检查一次;矿每月检查一次。

2.在进行“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的各项检查考核时,每次检查的记录应存档,作为年终评级参考的依据。

3.以自然井为基本评定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命名。

已被命名的矿井每年复查一次,根据复查得分决定升级和降级。

七、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考核评级命名办法:
达标矿井:由矿提出申请,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考核。

县(市)级由县煤炭局批准;省级由县(市)煤炭主管部门报市(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考核,由省厅(局)审核批准;部级矿井由省厅(局)考核,报煤炭部审核批准。

质量标准化县(市)由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正式报告,市、地、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逐级验收审核,由煤炭部批准。

煤炭部、省(区)厅(局)对申请达标矿井检(抽)查时,若检(抽)查后的得分和级别低于矿井自检的得分和级别时,应以上级检(抽)查验收确定的得分和级别为准,并将年底内以前各月矿井自检确定的得分和级别相应的减分和降级;若上级检查验收确定的得分和级别高于矿井自检的结果,不扣分,不提级。

煤炭部、省(区)厅(局)检(抽)查达标矿井时,如检(抽)查该县两个以上级别的矿井,均低于矿井自检的结果及县(市)检查验收后上报的得分和级别,则视为该县掌握标准不严,该县所有矿井均要减5分,降一级,减分后的矿井总得
分,不得高于下一级的最高分数;如高于矿井自检结果及县(市)检(抽)查验收后上报的得分和级别时,则承认该县(市)的自检验收的得分和级别。

八、奖励办法:
乡镇煤矿的标准化工作,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工作。

各省(区、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有关规定,对达到部标的单位及在标准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及荣誉奖励。

九、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十、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解释权属煤炭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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