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查询的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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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查询的使用的原则
隐匿查询的使用的原则:
其一,法定性原则。

在侦查学的语境下,“法定性原则”是指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行使侦查权的时候,所采取的各项侦查措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必须依法实施。

因此,应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明确规定隐匿身份侦查措施的应用程序,切实将隐匿身份侦查措施真正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既满足惩罚犯罪的需要,又做到人权保障的实现。

此外,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禁止为了查明案件真相而擅自使用隐匿身份侦查措施,并且注重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可能涉嫌非法活动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

其二,比例性原则。

在侦查学的语境下,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行使侦查权的时候,其采取的侦查措施必须是达到目的的适当措施与造成最小侵害的必要措施,而且措施与目的之间、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强度与有益于社会公益之间,必须达到相当比例。

对于隐匿身份侦查措施而言,在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中如果出现被滥用或者被乱用的情形,会导致社会信用危机。

因此,应用隐匿身份侦查措施应坚持比例性原则,即并非所有职务犯罪案件都需要应用隐匿身份侦查措施,只有在确有实际需要时方能适用;此外,当应用隐匿身份侦查措施的原因和情形消失或者发生变化,且已无必要继续应用的情形之时应当及时终止应用隐匿身份侦查措施。

其三,秘密性原则。

在一定程度上讲,秘密性原则是保障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黄金原则”。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隐匿身份侦查措施,对内而言,侦查人员及其辅助力量应当具备极强的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向本人所在单位暴露侦查目标和活动轨迹;对外而言,侦查人员及其辅助力量开展相关的侦查行为活动必须在秘密状态下进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共公开相应的侦查行为活动。

其四,救济性原则。

隐匿身份侦查措施作为一种特殊侦查措施,具有高度的风险性,并且其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而公民很难察觉到自己的权利尤其是隐私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很难找到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于是这也就对如何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救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检察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中应用隐匿身份侦查措施必须坚持救济性原则,一是在采取隐匿身份侦查措施中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坚决杜绝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发生;二是对公民权利救济的诉求应作出合理合法的回应,保障公民权利救济途径的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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