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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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文件(七)
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谭颖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我省在学法、普法、用法、执法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推进落实措施,经过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民生、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法制功能已经初步显现。
但是,当前我省劳动关系矛盾仍呈现多样多发的态势。
解决这一问题,既对加大劳动法律贯彻实施力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完善地方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
全面修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作为我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措施,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修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确有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在立法理念、法条设置、
立法技术等方面均有别于17年前出台的《劳动法》,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
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制定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因此,相关条款的表述差异较大,个别条款也相抵触。
二是开展地方立法十分迫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着眼全国情况,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构建了基本框架,但在具体执行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
江苏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较快、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较早的地区之一,在劳动关系运行方面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也相应摸索并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
结合省情实际,适时启动地方立法程序,发挥地方立法的补充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推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是修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具备条件。
长期以来,我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在去年召开的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上,省委书记罗志军就我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作了大会发言。
目前,全省劳动合同备案人数达1240.72万,依托劳动关系的社会群体和用人单位日益广泛,这既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也为立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特别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如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劳动合同中止、劳动用工管理等条款具有地方特色,在全面修订时值得进一步总结提高。
四是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需要立法先行。
经济社会形势的深刻变化,使得当前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处理职工加薪预期和诉求趋强,与落实同工同酬规定的矛盾;如何处理劳务派遣用工快速增长,与管理规范缺失、职工权益受损的矛盾;如何处理企业增本减利因素增多,与劳动者权益诉求不断提高的矛盾等等,这些都需要作出必要的制度安排。
特别是近几年我省正处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加大社会管理创新力度,及时将一些行之有效的临时性、阶段性应急做法总结上升为常态化、长效化的法律规范,运用立法手段,进一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成立专门班子,集中力量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历时2年,数易其稿,起草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于2011年12月上报省政府。
省政府法制办经过初步审查修改后,书面征求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编办、省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国资委、工商局、安监局、总工会、工商联、妇联、残联,省法院,南京中院等部门和单位以及13个省辖市政府的意见。
3月中旬,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先后到南京和苏州进行调研,进一步征求了地方有关部门、法学专家及部分事业单位、企业、行业协会、民办
非企业和个体户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3次召开省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沟通、协调会,逐条反复推敲、协商和修改,最终形成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修改送审稿)。
同时,还高度关注国家立法动向,书面征求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意见。
4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共八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劳动合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企业规章制度问题
企业规章制度具有企业“内部法”的效力。
特别是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更具有依据和证据作用。
为此,《条例(修订草案)》着力引导劳动关系当事人遵循劳资伦理,形成企业善待劳动者和劳动者忠于企业的和谐氛围。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条例(修订草案)》重点细化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第四条第三款)。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长期用工、规范用工已逐步成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共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比例不断上升,功能作用初步显现。
对于这一积极态势,应当在立法中予以肯定和巩固。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以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告知劳动者可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第一款)。
这样既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要求,进一步从程序上保障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又有利于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体现了合同合意约定的本义。
同时,兼顾了用人单位签约权,如果用人单位以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关于工资问题
工资问题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关乎劳动合同的履行质量,也是劳动者普遍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在实践中也最容易引起劳动争议。
近年来,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和接受群众投诉举报中,因工资引发的案件数均居首位。
为此,《条例(修订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在工资分配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
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第二十条第二款)。
同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规定了处理原则(第二十一条)。
在工资支付方面,《条例(修订草案)》与《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十条第一款)。
另外,为确保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享有获得津贴的权利,《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四)关于劳务派遣用工问题
劳务派遣用工是一个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在服务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要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突破岗位性质滥用、职工同工不同酬、企业异地参加社会保险等规避劳动用工责任的现象。
为此,《条例(修订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的限制。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三十,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用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二十人的除外(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二是鼓励劳务派遣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用工关系。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第三十八条)。
三是规范劳务派遣企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参保方式。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劳务派遣企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第三十九条)。
四是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第四十一条)。
(五)关于全日制学生实习问题
近年来,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呈持续增长之势。
目前,国家只是规定实习学生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权益如何保护,没有具体规定。
因此,部分企业打着实习的旗号,借机大量使用学生顶岗劳动,导致实习学生工时长,加班多,报酬低,特别是发生人身伤害后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严重损害了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也与学生实习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因此,《条例(修订草案)》在第五章特别规定中,从规范实习用工管理、引导正常实习需要的角度,对学生实习从劳动条件、劳动环境、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几个基本环节进行了规范(第四十四条)。
(六)关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问题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劳动关系双方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条例(修订草案)》对用人单位的关切予以了积极回应。
如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按照
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第十条第二款)。
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再就业时,新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第十三条)。
在履行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的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通知期内变更劳动合同,合理调整工作岗位(第二十六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五条)。
针对近年来兴起的非全日制用工,《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其不适用国家有关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第四十三条)。
这些规定帮助用人单位解决灵活用工的需要,同时适当降低用工成本和管理成本。
(七)关于劳动合同监督管理问题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社会协同,合力协调。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第四十
五条第一款)。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负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第七条、第八条)。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运行方式(第六条、第五十四条)。
针对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比较薄弱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第四十七条),以及劳动关系信用征信制度(第五十条)。
针对现阶段企业劳资纠纷易发频发的特点,《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第四十九条)。
尽量在源头柔性调处矛盾,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