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林业发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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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林业发展概论》结课论文
德国林业发展概况与成功经验
班级包装08
姓名殷勤
学号 080534105
授课教师郭素娟
二 0 0 九年十一月
摘要:德国是世界上林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2000年森林面积1074万hm2,森
林覆盖率30.7%。
森林平均每hm2蓄积量高达270m3,在欧洲国家中居首位。
德国林业以私有制为主体,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逐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科学管理体系,实行国有林的私营化。
私营化不等于私有化,就是在不改变国有林所有关系的前提下,将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
政府的国有林管理部门行使所有者的职能,只需要制定经营方针,确定经营目标,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而国有林的经营业务则交给企业来做。
鉴于国有林担负着发挥森林多种公益机能的特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支付与国有森林主导功能相应的经营管理费用。
德国是木材的主要出口国,主要出口对象是其他欧盟国家,也是纸浆和纸产品的主要进口国。
德国林业的法律法规健全,产权制度严谨,做到依法管理林业、以森林可持续发展理论和近自然经营森林的理念,来巩固和发展林业。
划分保护区,重视保护天然林,用发达的木材工业带动林业发展是其林业发展主要成功经验。
关键词:私有制、保护区、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林业发达Summary:Germany is in the world the most developed countries of forestry. In 2000, the forest area 107.4 million hm2 forest coverage rate 30.7%. As per hm2 forest 270m3 volume in European countries, in the first place. Germany to private ownership as the main body, the forestry in social market economy gradually establish a complete set of scientific management system, the privatization of state-owned forest. Privatization is not equal to privatisation is not changing the state-owned forest all relations, under the premise of will power and separation. The government of the state-owned forest management department to exercise the functions, owners need only for operating principles, determine the management goal,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s and state-owned forest is the business enterprise to do over. Given the state-owned forest shoulder of public function of developing the characteristic,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according to the proportion of state-owned forest dominant function of payment and the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fee. Germany is a major exporter of lumber, the main export object is other European countries, the paper pulp and major importers. German forestry laws and regulations, property rights system is rigorous, according to law, forest management of forestr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ory, and natural forest management idea, to consolidate and develop forestry. Partition,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protection of natural forest protection, using advanced wood industry drive is the development of forestry forestry development main successful experience.
Keywords:Private ownership、reserves、scientific management、sustainable
development,、forestry developed
正文:众所周知,德国是世界上林业最发达的主要国家之一。
其森林资源丰富、经
营管理体制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林业产业、林产贸易发达、林业科学技术雄厚,给西方乃至全世界提供了宝贵的成功经验。
一、德国的森林资源
德国的林业在环境政策中被列在最优先的地位是与其森林资源量相关的。
森林年生长量约5700万m3,年采伐量约4000万m3,生长量高于采伐量。
1/4的森林被划入自然公园,1/3的森林被划入景观保护区。
旅游业的职工约有140万人,每年接待旅客达3亿人次,年收入1400亿马克。
私有林在德国占很大比重。
老州(指原西德的11个州)国有林占30.4%,公有林占24.1%,私有林占45.5%;新州(指原东德的5个州)国有林占42.3%,公有林占8.6%,私有林占49.1%。
有45万户私有林经营者,平均经营面积5hm2。
在不同的林业所有制中,以私有林的经营状况最好。
为提高私有林主的营林积极性,政府扩大对私有林的项目资助。
德国原始林树种以阔叶树种为主。
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的造林运动中,德国大部分地区的天然林被改变为针叶树种人工林,致使天然林几乎全部消失。
大规模的人工林经营所带来的生态经济问题,如地力衰退、病虫害加剧、景观单调、风灾雪灾加重等,促使德国在20世纪后期,逐步在针叶林中引入阔叶树种。
90年代德国全面采用“近自然林业”理论作为指导。
此后,森林生长明显好转,平均蓄积量、生长量大为提高。
二、德国林业的经营管理体制
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德国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
从联邦到地方,森林管理机构有五级构成,各级森林管理机构均属垂直隶属关系,与地方政府行政隶属无关,从而避免森林管理体制中的地方政府干预。
1、联邦级
机构设置于联邦农业及消费者保护部,包括消费、食品、农业等3个部门,林业为农业下属司,主要负责全国农业政策、法律、方针计划的制定,林业执行情况的统计,各州林业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国际合作与交流等。
2、州级
设置于各州的农业部,其职责主要为监督全州的国有森林,指导全州的私有林和社团林的经营。
3、区域森林管理局
在州以下分区域设立森林管理局,主要职责为经营管理区域内国有林并以森林经营的榜样示范,审批私有林经营的申报文件,为私有林主提供免费咨询。
森林管理局通常设立有管理服务,森林企业、对外关系、援助等部门。
4、分区域森林管理科
在区域以下分片区设立森林管理科,主要职责相似于森林管理局。
5、森林管理小组
在科级以下设立森林管理小组,是管理区域上的细划。
1826年德国洪德斯哈根提出了法正林概念,并一度成为林业先进国家作为衡量森林经营管理水平的标砖尺度。
也是林业经营所追求的一种古典理想森林,但由于这
种理论以经营为中心,忽略了森林的其他功能。
到20世纪50年代,随着工业和经济的发展,德国根据林业政策效益论和森林效益永续经营理论制订了森林以木材生产和社会效益为双重目标的林业发展战略,以木材为单一目标的森林经营模式开始了有了转变。
60年代德国开始推行森林多功能理论,实行了森林多效益发展战略。
70年代,德国制定了森林法,确立了森林多效益永续利用的原则,90年代德国开始采用‘近自然林业’的理论与方法,并将它作为新的林业政策和经营方针。
‘进自然林业’的经营管理的主要措施:
1、重视森林资源、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德国大部分具有地带性特色的森林都规划建设森林公园或自然保护区,且森林公园是在自然保护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过渡区三种。
2、重视森林经营的远景规划
德国对森林的培育目标和方向普遍强调森林的自然化,希望用自然的方法培育出混合型的、多层次的、多样性的森林。
为此区域森林管理局对管理范围内的每一块林地都相应建立了林地立地远景规划图,并通过政府资助引导各级林业经营者实施政府提出的远景规划。
3、政府大力资助各级森林经营者
政府通过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方面给予的资助形式,引导各级森林经营者合理经营森林,最终达到近自然的目的。
4、重视森林生态公众教育
德国历来重视林业的社会教育工作,政府要求各级林业机构,机关协会及生物圈保护区等都要积极参与森林生态公众教育。
三、德国林业的法律法规
德国林业法律法规健全,主要的林业政策法规有:《自然保护法》,由欧共体制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保持森林和发展林业法》,由联邦于1975年制定,1984进行了修改;《联邦种苗法》,以法律形式规范了林木种苗的引进、生产和销售;《联邦狩猎法》规定狩猎计划必须根据生态平衡的原则,狩猎活动的监督管理过程;对于林业的其他经营管理,如外来物种引种、森林采伐等都有相应的规定。
四、林业产业
德国的自然和气候条件对森林生长有利,其森林生长量在欧洲属于最高水平。
德国的树种较多,林木质量好,森林道路的开发也好。
德国能够持续生产生态的木材原料,而且不再限于用木材作原料,还要发展木材能源。
因此,德国对木材的需求将长期呈增长趋势。
德国有优越的自然生产条件,木材生产的潜力尚未全部发挥。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林业是一个兴旺的部门。
然而,林业经济实际却是另一种样子。
根据2003年的农业报告,2001年德国按全部森林所有制的平均收益计算,亏损达每公顷33欧元,该年2OOhm2以上的大私有林企业一多半出现赤字。
这种状况至今也没有改善,而且由于木材价格下跌,林业企业的情况会更糟。
百年以来最大的"
洛塔尔"台风使森林所有者的希望落空,而且下一次台风也必将会来临。
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下。
由此带来的灾难给林业带来循环的损失。
德国林业收入的90%以上来自木材销售,林业的景气与否决定于建筑业。
尽管从某些方面可以看到林业有好的前景,但是背后的形势却是特别紧张。
林业之所以不能解危。
是由于它的经济决策不自由。
林业和森林所有者的行动不自由,林业的标准也比较高。
林业受经济决策的柬缚,它被裹在社会对森林需求的紧身衣中,又耍应对各方面对森林的种种要求:
造访森林的公众希望在森林内有唯美的景致和良好的游览道路;
(2)自然保护者要求保护森林的整个发展过程,保存死树;
(3)根据欧洲的林业方针。
树种选择受到限制"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采用天然更新方法。
种种目标都盯着森林所有者。
然而,森林所有者有他们自身的目标,他们要从其森林财产中得到持续的收益。
森林是他们的经济来源。
为此。
他们必须在艰难的时代里合理和经济地经营森林。
但是。
公众中的一一部分人把森林视为公产。
对森林所有者的处境并不理解。
另外的一个状况是,目前德国的林业正在改革,林业界在讨论"良好的专业实践"问题,这意味着林业的标准要提高。
出于自然保护的共同利益。
一种"财产的社会责任性"要落到森林所有者头上。
联邦政府的观点是要求将来能以自然保护的专业标准。
把森林经营用法律形式固定在高标准范围内。
政府意欲把"良好的专业实践"引入森林法规。
其依据是由弗赖堡大学林业政策研究所和联邦自然保护局合作共同提出的17条关于自然保护的评价。
一旦此计划付诸实施,林业的社会义务包括林业的经济负担就会一夜间部依法落在森林所有者的肩上。
在公费缺乏的时代,这会是一个很大的打击。
当然,这样的情况不会出现。
以近10~20年为例,林业从联邦、州和欧盟已得到不少的资金用于阔叶林却混交林的近自然林的建设。
所以将来较高的林业标准也会得到较高的发展补助。
五、林产贸易
森林认证认可体系(PEFC)网站2007年1月31日消息:德国政府宣布,该国将拒绝购买尚未被证实来源于合法的、可持续经营的任何木材和木材产品,并将PEFC
认证作为提供这种证明的一种途径。
德国环境部希格马•加布里尔(Sigmar Gabriel)部长表示,联邦政府打算随同新的政府采购条例一起建立一个阻止过度采伐和非法采伐的模式,以遏止全球森林的破坏和退化,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
德国木材理事会主席威尔汉姆•沃赫(Wilhelm Vorher)博士对政府声明表示欢迎,并表示,该项决定向负责任的木材来源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这对于自愿承担环境责任的德国森林、木材和造纸企业来说将是一种报答。
这些企业的年营业额达1 810亿欧元,同时为130万人提供了就业机会。
PEFC理事会秘书长本•冈内伯格(Ben Gunneberg)称,德国有2/3以上的森林获得PEFC认证,有近700家造纸和木材企业获得PEFC产品认证。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宣布购买PEFC认证产品的贸易政策。
这些国家包括比利时、丹麦、法国、日本、新西兰、瑞士、英国和德国。
这种趋势是对欧洲议会去年提出的将PEFC作为向消费者提供森林可持续经营保证的响应。
德国森林和林地保护协会也欢迎政府的决定,该协会秘书长克里斯托弗•鲁尔曼(Christoph Rullmann)说,我们支持地方和市政府仿效联邦政府制定各自的采购政策。
六、德国的林业科学技术
德国是现代林业的发祥地,这是世界公认的。
只有稳定的、生物健康的森林才能保证其目的的实现。
这一方面要求森林具有抗灾性,另一方面要求供应有利于环境的、可更新的原材料。
全面开展近自然经营的森林,以保持森林的生物多样性,保持应有的植物与动物。
在152块天然林保留样地和2个国家公园里,森林可以
无需人的干预,完全按照自己的法则发展。
利用可更新的木材为原材料,现在又有了新的意义:降低大气中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
树木生长从大气中吸收二氧化碳,并把碳储存在木材中。
碳在木材中保持的时间越长,对大气越有利。
在森林经营、培育和管理方面,德国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代世界先进水平。
为学习借鉴这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在国家林业局的组织下,2004年10月25日至11月14日参赴德国的学习培训。
在德期间,通过在各级林业管理机构、林业院校、生物圈保护区及森林安全协会的培训学习、考察参观、学术交流与讨论,了解到德国的森林经营与管理水平,经营理念、技术与方法,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新的思路和趋势。
七、德国林业的成功经验
一、划分保护区,重视保护天然林。
德国认为天然林是“近自然林业”的样板,而且这能带动森林旅游业的发展。
现划出580个天然林保护区,占国土面积的4.5%;12个生物圈保护区,占国土面积的3.2%;12个国家公园和5171个自然保护区,占国土面积的3.8%;85个自然公园,占国土面积的16%以上。
二、依法治林,严格管理。
在世界林业发达国家中,德国是林业法律法规最为健全的国家。
德国“近自然林业”的实施主要通过《森林法》和《自然保护法》。
三、用发达的木材工业带动林业发展。
德国的木材业发达,既有规模宏大的木材加工企业,也包括数量众多的家庭手工作坊,主要生产日常生活小用具以及旅游产品,销售额最高的是家具,占全行业的28%。
德国森林经营的理念、技术与方法一直对世界林业的发展产生着积极作用和重要影响,这与欧洲近、现代社会发展及自然地理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
德国森林经营的历史过程,也是在不断探索中修正自己的认识,在实夹不断完善自己的理念与方法。
他们也经历了原始林破坏殆尽———大面积营造人工纯林———按自然方法及规律营造森林的长达200多年的发展阶段,经历了由破坏自然———营造森林———改造森林———回归自然的曲折历程。
在不断总结的过程中,目前的森林经营水平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一样处于世界前列。
借鉴他们在森林经营历史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对我国的林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建立健全森林经营的法规与方针政策体系德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酒定有森林法,在森林法的指导下,联邦与州分别编制了森林计划。
森林法与森林计划明确体现了森林经营的思想、方针和目标,并为各级林业机构的官员和技术人员所掌握。
为了支持计划实施,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中都与之配套,如林地管理、政府资助等。
而在法律及相关政策中,对一些技术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林木引种、采伐方式、死亡立木等。
法规健全,方针明确,政策配套,联邦到基层诸方面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保证了森林培育与经营按照既定方针与目标实施。
我国林业的发展目前进入转型时期,在这一阶段,更应注重政策法规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二)借鉴“近自然林业”的森林培育理念与方法森林是自然的产物,按照近自然的原理与方法培育森林是符合科学与自然规律的深刻总结。
幕尼黑应用科技大学的教授告诫我们,我国许多地方目前的森林经营与他们200多年前相似,当时他们大规模造林,回顾起来也做错了许多。
中国现在的造林规模在世界上位居第一,但需要吸取他们的经验教训。
我们近二十年来营造了大面积的纯林,其中还有许多是引种造林。
按照森林健康的标准进行评价,有许多是功能低下的、与环境不和谐的、不具持续经营的“森林”。
正确认识森林多功能的自然属性,经营森林应追求并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价值与作用,森林的持续性应该体现在每一个地块而不是一个大的区域空间,这就需要“近自然林业”的方法培育森林。
除短周期的、自然风险能予以控制的工业原料林外,应培育与环境相适应的、稳定持续的、多层次多结构的混交林。
生态公益林建设尤其应注重引入“近自然林业”的思想。
这一套科学的理念与方法也应在我们的森林经营方针、目标及标准办法中得到明确的体现。
(三)加强现有森林的经营培育与改造工作德国的造林目前主要为林中空地造林和迹地更新造林,在这方面,由于抓好了立地评价、树种选择、苗木质量等环节,造林质量普遍较好。
而造林后,他们更加重视林地管理和森林培育工作,保持了森林生产力整体达到较高的水平,平均每公顷蓄积量达到300m3,高出我国近4倍。
我国重视造林环节,但对营林有所忽视,导致成林率低,森林质量不高,低效林在森林资源中占有较高的比重。
在我们今后的林业生产中,应切实把营林放在重要位置,并需要从政策、投资、权益等方面给予体现。
德国目前普遍按照“近自然林业“方法,在政府的资助下,对现有针叶纯林进行改造。
我国大面积的低效林是森林经营生产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巨大的林地资源但产生的效益极其低微。
改造低效林是我国森林经营培育的重点,近自然的方法值得借鉴。
(四)重视社会教育,提高保护森林及生态的公众意识公益事业需要社会公众的支持与参与,需要广泛开展社会教育与宣传。
德国在这方面极为重视,各级森林管理机构与单位、各类协会及基金会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尤其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倡导保护森林、保护生态的公众意识,产生了极为显著的社会效果。
他们不仅重视开展与森林保护、生态保护方面的活动,而且重视知识性教育。
为开展好“森林教育”,各级各类相关机构与单位均开辟宣教场所。
森林安全协会在面积不大的柏林地区,建立的“绿色教育点”就达100个。
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较为薄弱,宣教场、点极少,而政府机构少有建立针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的场所,社会宣传也主要体现在少有的植树活动和一些媒体的宣传上。
要促进我国林业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对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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