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林地基本知识十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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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林地基本知识⼗⼆问
1. 什么是占⽤林地?什么是征⽤林地?
(1)所谓占⽤林地,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因进⾏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利、电⼒、通讯等建设⼯程的需要,依法使⽤国家所有的林地。

(2)所谓征⽤林地,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因进⾏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利、电⼒、通讯等各项建设⼯程的需要,依法征⽤集体所有的林地。

2. 征⽤和占⽤林地有什么不同?
占⽤林地的,林地所有权不发⽣改变,仍为国家所有;⽽征⽤林地的,林地所有权则发⽣改变,原为集体所有,经征⽤以后变为国家所有。

3. 征占⽤林地为什么要审批?
我国是⼀个森林资源相对缺乏的少林国家。

森林的发展离不开林地,占⽤、征⽤林地都会带来林地被改变⽤途的结果,所以保护林地,尽可能地少占或者不占林地是直接关系到林业发展的重要问题。

因此我国对占⽤、征⽤林地的原则作出了规定,即进⾏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只有始终坚持这⼀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原则,象保护耕地⼀样保护林地,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有限的森林资源,从⽽使林业在现有基础上得到更⼤发展。

4. 征占⽤林地的程序?
占⽤或者征⽤林地的,应当经过三个程序:⼀是经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是依照有关⼟地管理的法律、⾏政法规办理建设⽤地审批⼿续;三是由⽤地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1)占⽤、征⽤林地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也就是说,占⽤或者征⽤林地的,必须先经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以办理占⽤、征⽤林地的审批⼿续。

这⼀规定主要是针对⾮法侵占林地、越权审批征⽤、占⽤林地的现象屡禁不⽌,甚⾄⼀些国家和地⽅重点建设⼯程⾮法占⽤林地的现象也⼗分严重。

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征⽤、占⽤林地要经林业部门初审同意。

⼏年来的实践证明,占⽤、征⽤林地前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是控制占⽤、征⽤林地,保护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之⼀,是⼗分必要的。

根据有些全国⼈⼤常委会组成⼈员和⼀些地⽅、部门的意见,将这⼀程序作为法律规定明确下来,以进⼀步加⼤对林地的保护⼒度,更有效地保护现有的森林资源。

(2)占⽤、征⽤林地必须依法办理审批⼿续。

占⽤、征⽤林地不但涉及到林地权属的变更,⽽且还涉及到如何给原使⽤单位、原所有单位安置、补偿等问题,所以必须依照⼟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地审批⼿续。

(3)占⽤、征⽤林地必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占⽤或者征⽤林地⽤于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程的,必须由⽤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不论是占⽤林地还是征⽤林地,都会给森林资源造成⼀定的损失,因此,占⽤或者征⽤林地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作请⽰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必须征⽤、占⽤林地的,⽤地单位应当按规定⽀付林地、林⽊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并规定“所收取的各项补偿费⽤,除按规定付给个⼈部分外,全部纳⼊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的造林营林资⾦,专门⽤于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

⽬前,据统计,各省、⾃治区、直辖市都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收取环节、使⽤⽅法等。

对征⽤、占⽤林地的,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能够保证森林资源和森林覆盖率不因占⽤或者征⽤林地⽽减少,另⼀⽅⾯对⽤地单位也是⼀种经济约束机制,可以利⽤经济⼿段控制林地的减少。

图1 使⽤林地申报程序
5. 征占⽤林地报哪级审批?
占⽤或者征收、征⽤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途林林地⾯积10公顷以上的,⽤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或者征收、征⽤林地⾯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或者征收、征⽤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6.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部门能否受理建设⽤地申请?
⽤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林地审核同意书。

⽤地单位凭使⽤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地审批⼿续。

占⽤或者征收、征⽤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地⾏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地申请。

占⽤、征⽤林地应当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依照有关⼟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地审批⼿续,这是森林法规定的占⽤征⽤林地的审批程序。

任何组织、单位、个⼈都必须遵守,按法定程序办理⽤地⼿续,未经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改变林地⽤途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法改变⽤途林地每平⽅⽶10元⾄30元的罚款。

临时占⽤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规定进⾏处罚。

7. 如何申请临时占⽤林地?
需要临时占⽤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期满后,⽤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产条件。

8. 占⽤林地我们都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呢?
占⽤林地和临时占⽤林地的⽤地单位提出使⽤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份证(复印件、可⾏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项⽬联系⼈(姓名、联系⽅式、⾝份证复印件)、负责⼈(姓名、联系⽅式)、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份证复印件。

(⼆)建设项⽬有关批准⽂件(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提供项⽬可⾏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2)备案制的建设项⽬,提供备案确认⽂件。

(项⽬布局图(平⾯图),⽮量电⼦地形图(2000坐标系))(3)其他批准⽂件。

包括,需要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应当提供建设⽤地规划许可证;提供国⼟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三)拟使⽤林地的有关材料。

包括:(1)属于临时占⽤林地的,提供⽤地单位与被使⽤林地的单位或者个⼈签订的使⽤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2)涉及使⽤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地单位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签订的使⽤林地补偿协议;(使⽤其他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以及使⽤集体林地的,不再提供使⽤林地补偿协议)(四)建设项⽬使⽤林地可⾏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五)⼟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附⽤地范围CAD红线图(2000坐标系)
(六)其他相关材料
建设项⽬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林地⾯积或者改变使⽤林地位置的,应当提供有关设计变更等的批复⽂件。

同时,新增使⽤林地⾯积应应当按照35号令第七条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减少使⽤林地⾯积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附图。

9. 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准备提交哪些材料呢?
(⼀)现场查验表;
(⼆)使⽤林地公⽰结果的说明材料;
(三)审查意见(上报⽂件)
(四)其他事项
(1)涉及使⽤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地,督促项⽬业主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使⽤林地补偿协议》,监督《协议》的落实,防⽌国有资产流。

(2)拟使⽤林地存在争议尚未依法解决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争议林地基本情况、争议林地补偿费⽤落实情况的说明材料。

10. 占⽤和临时占⽤林地的建设项⽬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哪些规定?
(⼀)各类建设项⽬不得使⽤Ⅰ级保护林地。

(⼆)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建设项⽬,可以使⽤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可以使⽤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建设项⽬,可以使⽤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勘查项⽬、⼤中型矿⼭、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态旅游开发项⽬,可以使⽤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矿、仓储建设项⽬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可以使⽤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可以使⽤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可以使⽤⾃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公路、铁路、通讯、电⼒、油⽓管线等线性⼯程和⽔利⽔电、航道⼯程等建设项⽬配套的采⽯(沙)场、取⼟场使⽤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使⽤林地范围执⾏,但不得使⽤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以外的其他建设项⽬可以使⽤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款第(⼆)、(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使⽤林地,不得使⽤⼀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11.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产服务的⼯程设施,需要占⽤林地的,如何审批?
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林业建设⽤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地审批⼿续。

直接为林业⽣产服务的⼯程设施是:
(⼀)培育、⽣产种⼦、苗⽊的设施;
(⼆)贮存种⼦、苗⽊、⽊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范基地;
(五)野⽣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害防治、森林防⽕、⽊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供电、供热、供⽓、通讯基础设施。

12. 森林植被恢复费如何使⽤和监督?
(1)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

为了更加合理、有效地利⽤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同时还规定植树造林⾯积不得少于因占⽤、征⽤林地⽽减少的森林植被⾯积。

(2)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监督。

为了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情况进⾏监督,使森林植被恢复费真正⽤在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上,森林法规定了两个监督措施。

⼀⽅⾯,法律要求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利⽤森林植被恢复费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挪⽤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审计机关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的情况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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