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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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签发的有争议的提单是备运提单 还是已装船提单,为什么? (2)被告提前签发提单属于什么提单?请 说明提前签发提单的法律性质和后果是什 么? (3)被告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要承 担责任,其责任范围是什么? 注:备运提单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但尚未将 货物装上船以前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提单。 已装船提单是承运人只有在实际装船后, 应托运人的要求,才能签发的提单。一般 认为提前签发的提单为预借提单。
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等内容。但被告实际上将第 二批货物于8月20日装船,因此,8月底第二批货物才抵 达福建A公司所在地。 原告于7月25日接到被告第二批货已装船的电传后,于7月 29日与福建B公司以每台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签订了供销 合同,交货日期为8月20日前,因货物未到,致使第三人 解除合同并向原告索赔违约金60万元人民币。因错过空调 销售季节,市场行情出现变化,原告只得以每台1700港 元的价格向香港出口,损失惨重。 1986年,原告向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提前 签发提单所致的经济损失计货款及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日 元4846万元,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预期利润75万元及 律师费、差旅费等合计人民币1.7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而导致的损失不能 归于承运人,按国际集装箱运输惯例,被告作为承运人在 收货后签发的提单是“备运提单”,承运人收货后在提单 栏目上签署的日期,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后,该提单才成 为“已装船提单”。问:
(四)保险单种类

(五)保险责任的起讫

(六)被保险人的义务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平安险 一般保险 条款 水渍险 一切险 承保对象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 故 承保对象除平安险外,还包括 自然灾害损失 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 加险
特殊保险 条款
一般附加保 共有11种,不能单独投保 险 特别附加保 共有7种,经申请后可以加保 险 特殊附加险 3种,申请后加保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服务贸易,一般由各国 国内法加以规定,其主要包括: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多式联运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一般须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的 签订须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一般是 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 险内容。
1992年11 月1日
扩大了范围 与维斯比公 约相同
与海牙规则 扩大责任的 基本相同 范围 不完全过失 推定完全过 责任 失责任 除1年期满 2年,还可 外,可延长 适当延长
承运人责任 承担应尽的 基本责任 赔偿责任 不完全过失 责任
索赔与诉讼 1年 时效



(四)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 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 同。分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 2、定期租船合同 班轮运输合同与租船合同的本质区别

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规范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 1、1975年生效的《国际货约》即《关于铁路运输的 国际公约》,适用于西方国家。 2、1974年生效的《国际货协》即《国际铁路货物联 合运输协定》,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 上述两个公约对国际铁路货物运输都给以了全面的规 定。


四、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在提高运输效率的同时, 提出了一些新问题: 2、货物风险的划分; 3、法律适用问题; 4、运输单据的性质问题; 5、国际航空运输的空运单和铁路运单为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6、承运人和货主的关系问题。 规范多式联运的有专门的《联运公约》,即 1980年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 约》。该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中涉及到的主要 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
班轮运输合同的书面内容多以提单的形式出现,其航 线、船期、运费率等事先已经固定,当事人对于运输 具体事宜不需大量协商,是典型的运输合同。 租船合同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一般要经过询租、 报价、还价、接受等几个步骤,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 合同一般采用格式合同订立,也是运输合同,而光船 租赁合同则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的性质。两者的划分主 要是依运输的方式不同。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货物运输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2.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3.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4.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上述四方面内容都有相应的国际条约 进行规范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提单(B/L) 1、提单的概念和作用:在国际上调整提单运输的 国际条约主要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和《汉堡规则》,通称国际惯例。 (1)提单的概念: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 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 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2)提单的作用
部分损失
(三)代位与委付


1、代位求偿权:是指当货物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 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 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2、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 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委 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 义务,但委付一经接受则不能撤回。 定值保险单、航程保险单、流动保险单、预约保险单、 重复保险单、保险凭证等 海上运输一般是仓到仓,空中运输是货物卸离飞机后30 天 如实申报、及时提货、保全货物、通知及索赔,索赔的期 限从货物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得超过2年。
案例分析: 原告:福建A公司(买方) 被告: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 第三人:福建B公司 1985年3月29日,原告与日本国三明通商株式会社签订了 进口3000台日产东芝牌窗式空调,合同约定:价格条件 为CIF福建,总价款为16950万日元,卖方应于当年6月30 日之前和7月30日前各交货1500台,付款条件为买方在收 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在货装船前30天开出以卖方为首宜人 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买方按期开出了约定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被告人于6月30 日收到托运人的第一批1500台空调机后装船,并签发了 联运提单,7月1日启运后该批货物按时运到福建。 被告在7月22日收到托运人托运的第二批1500台空调机, 于7月25日提前签发了指名大苍山轮的联运提单。该提单z 载明:“承运人为日本RO公司,提单签署日期为7月25日,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 (二)承保风险与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 外来风险 1、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等 2、意外事故:如触礁、碰撞等 3、外来风险:指由于外来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全部损失 货损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单独费用
三、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承保范围:包括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 (二)被保险人的义务 (三)除外责任 (四)责任起讫 四、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承保范围:包括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 切险 (二)责任起讫 1、实行仓到仓责任 2、如未到达仓库,则以被保险货物卸离飞机后 满30天为止。
案例分析: 1、有一艘载货船从天津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 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伙蔓延到机舱,船长为 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 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 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物 拖到天津港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新加 坡。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 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B.600箱货由于灌水 受到损失;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环;D.雇 用拖船的费用;E.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 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问: 按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区分,那些属于单独海 损?那些属于共同海损?为什么?


2、如果甲乙两人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由丙负责运输,约定采用CIF价格条款,并 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丙在运输过程 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从而造成40%的货物 损坏,并且丙船也为了能继续航行而进入 避难港进行修理,从而支出修理费,后船 到达目的港,但发现剩下的60%的货物已 全部变形(船不通风所致),无法使用。 请问:在上述碰撞中所发生的40%的货损 应由谁承担?避难港的费用由谁承担?剩 下的60%的货物已全部变形的损失由谁承 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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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 证; 第二,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第三,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 谁就有权提取货物,提单是物权凭证,可以进行买卖 和自由转让。

2、提单的种类
(1)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4)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 (5)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6)租船提单 (7)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 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已处于承运人管理下,因故未能装船或 已开始装船但尚未结束,应托运人请求而签发的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托运人在装船期限 已过后要求承运人倒签装船日期而签发的提单。
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卖方)与英国某实业公司B(买方) 以CIF伦敦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一万吨大米的合同。货物 由保险公司D办理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后按时由承运人某 远洋公司C装船运输,因海上遭受暴风雨袭击,迟延30天 到达目的港,并因船员的过失使三分之一的大米变质,英 国B公司因此向有关部门提出索赔。问: (1)与承运人远洋公司签订合同的应是那个公司? (2)应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的应是 那个公司? (3)假设A公司已取得合同规定的单据并及时提交给了B公 司,在货物海上运输到达目的地港,B公司按规定验收货 物之前,A公司向B公司凭装运单据要求付款,B公司是否 应付款? (4)对货物迟延30天到达目的地港而造成的损失,B公司 应向谁提出索赔?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规范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1、1963年生效的《海牙议定书》 2、1933年生效的《华沙公约》 3、1964年生效的《瓜达拉哈拉公约》 上述三个公约我国均已加入,这三个公约对航空货运 单、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以及索赔与诉讼时 效进行了规定。

(二)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须承担运输中应尽的基本责任, 如适航、保管、安全等责任。 2、托运人的责任:保证义务、提交单证的义务、通知的 义务和支付运费的义务 3、承运人的责任豁免
(三)关于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生效日期 适用范围
1931年6月2 1977年6月 日 23日 任何缔约国 签发的提单


2、租船合同中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 船租赁合同三者的区别




A、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运输合 同,光船租赁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B、在营运成本上,航次租船中由船方负担航次成本, 在定期租船中则转由租船人承担,因而在定期租船合同 中有关于燃油消耗量、航速的规定。 C 、在时间损失上,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 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 D、在经营权上,航次租船由船舶所有人负责经营,而 在定期租船下,船舶的经营权转归租船人。相对于航次 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有较大的区别, 它是要式合同,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船舶的占有 权、使用权、风险和责任也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只保 留船舶的处分权和收取租金的权利。

参考答案:应依赖于以《海牙-维斯比规则》还是以 《汉堡规则》为基础,如依前者,承运人对于船长、 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 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可以免责,包括碰撞事故, 则承运人可以主张免责,而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运 输工具由于互撞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故40%的货损 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因《汉堡规则》去掉了承运人 免责的这一条规定,故如按后者,承运人不能主张免 责,可先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权后, 向承运人索赔。这里应该说明的是我国《海商法》以 前者为基础。避难港的费用视为共同海损,应由船方 和买方承担,因其亦在平安险承保范围内,可向保险 公司要求索赔。剩下60%的货物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没 有尽到妥善、谨慎地管货的义务所造成的,应由其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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