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行为风险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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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监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监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监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19•【文号】银监办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监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5号各银监局:为引导各银监局有序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银监局应当高度重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及时传达、认真落实银监会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责任落实,统筹工作安排,有序组织实施;按照《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要求,遵循“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原则,制定本辖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和制度,采取行为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的措施和手段,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体责任,全面提升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二、完善组织架构。

各银监局应当结合辖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处室建设,在职数配置和人员配备上给予保障。

要选配专业背景硬、工作经验足、协调能力好、沟通反应快、创新意识强的干部,适应不断发展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需要。

三、强化内部协调。

各银监局应当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视为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处室与其他处室之间的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提示当前阶段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以及应当采取的监管措施,推动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理念和要求充分体现和落实到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各个监管环节。

四、理顺外部关系。

各银监局应当加强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消费者保护相关政策变化,该落实的要坚决落实,该向银监会报告的要及时报告;在保持现行职责分工不变前提下,加强与辖内证券监管、保险监管以及货币政策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相互交流经验,有效促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发展;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加强与当地新闻宣传部门以及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研判银行业金融机构声誉风险,既要协调消除虚假负面舆情的不利影响,也要督促引发真实负面舆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应对和改进措施。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考试题及答案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考试题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1、金融交易行为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银监会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行为监督工作2、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部门在客户投诉处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5、在申请贷款时,银行应提醒消费者每月还款金额以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为宜6、下列关于银行保管箱消费者权利和义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有消费者保管箱钥匙遗失时,只需支付配匙费用,不用支付破箱、换锁、修缮等费用7、回复是客户投诉处理完结后,投诉处理部门根据投诉处理结果给客户作答复,同时将处理结果以工单形式回复工单流转部门8、以下投诉内容不属于电子银行类投诉的是储蓄业务9、大面积投诉是指在30分钟内,对同一问题、同一现象连续出现10笔以上的投诉成为大面积投诉10、承接转办信访事项的机构,应在转办机构要求的时限内按时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应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结11、银行消费者的受尊重权是指在银行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以及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等权利12、在银行营业网点内,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营业网点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客户、员工、媒体及监督者等利益相关方对本行形成负面评价而造成的风险13、大堂经理或网点负责人定期对本网点受理的客户投诉所做的统计分析不包括客户给柜面人员的打分情况1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银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是密切协作15、关于银行给电子银行消费者风险提示的说法,错误的是通过电话银行转账时,可以使用免提功能16、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17、以下投诉的内容不属于系统问题类投诉的是电视银行18、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执行和落实相关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19、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20、银行业营业网点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是网点负责人21、银行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银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银行产品和接受银行服务是依法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22、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目的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提升银行业社会责任意识和整体服务水平23、借记卡是指持卡人先存款、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收付或消费的电子支付工具,不具备透支功能24、95580客服中心受理客户投诉后,将安全客户投诉的实际内容进行分类做成工单,工单内容不包括客户正常办理的储蓄业务25、在网点受理投诉中,对于客户在意见簿中提到的意见建议应在24小时内将处理结果或处理进度回复到意见簿上26、重大事项发生后,重大事项发生部门或发现部门应坚持双线报告原则,同时报本级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27、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最终考核评价结果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向法人监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28、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检查回顾工作要由不负责投诉处理的部门进行,以保证检查回顾的公正和有效29、特大服务突发事件(Ⅰ级)指致使多个银行营业网点不能正常营业,影响银行正常服务的群体性服务突发事件30、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31、大众传播媒介应该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32、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负责监督、评价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管层相关履职情况33、根据邮储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属于损害银行和客户利益的事件34、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中的考核评价对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35、根据邮储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各一级分行办公室负责辖内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接受重大事项报告并按规定向上级和外部监管部门报告36、在整个客户投诉处理过程中,网点被投诉人员承担直接责任37、大堂经理营销是指大堂经理利用网点营销资源,对进入网点的客户进行识别引导、需求挖掘、现场推荐、产品推介、销售服务等的营销活动38、下列关于外汇交易的说法,正确的是银行有举报外汇违法行为的义务39、下列选项中关于代收代付业务的说法,错误的是银行按照委托单位收付指令,执行代收代付业务,委托单位为业务的准确性负责40、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高效快速处理消费者投诉,不得推诿、延迟、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41、在邮储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以下不属于重大事项的是自助设备临时故障42、银保产品消费者如果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将全额退还所交保费43、证券投资信托又称“阳光私募”,该产品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44、客户在银行网点凭凭证办理取款业务时,金额达到5万元人民币以上需提前预约,且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为办理的,需向银行提供本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45、银行在办理储蓄业务中,给消费者的风险提示不包括应将有效身份证件与存款凭证放在一起保管46、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一年进行一次47、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提高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性48、人民币整存整取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50元49、保管箱业务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保管箱租用合同》,向租用人有偿出租保管箱,供其存放贵重物品、有价证券、文件资料等物品的一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50、消费者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手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51、个人贷款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不包括有权确定所选择个贷产品的贷款利率52、邮储银行总行各部门、各一级分行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对本机构的信访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每年1月10日前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访情况统计表》,将上年信访工作情况报送总行办公室53、银行网点应确保在营业时间内大堂经理在岗率达到100%54、银行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银行消费者客户根据自己的体验、爱好与判断自主选择银行作为交易对象或自主选择银行产品并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合理干预的权利55、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56、下列关于国债消费者权利和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可以在规定日期内向原购买机构提前赎回国债57、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5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个人消费贷款的是个人经营性贷款59、个人贷款消费者的主要义务不包括消费者按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时,只需提供抵押物房地产权属证书60、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代消费者清偿债权债务、收付款的一种传统业务,是在银行存款业务基础上产生的中间业务61、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共分为4个等级,其中得分在90以上者为一级62、在理财产品的风险中,在通货膨胀时期,货币的购买力下降,理财产品到期后的实际收益下降,这将给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这是通货膨胀风险63、在地面比较光滑的银行网点营业大厅,为防止客户滑倒应明确告示“小心地滑”,这体现了银行消费者的安全权64、客户投诉的内容如设计到经济纠纷,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投诉处理部门或人员首先要向本级行领导报告,并及时与本行法律部门联系,寻求解决方式65、下列关于银行卡消费者权利的说法,错误的是如银行卡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消费者在公告期间无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66、银行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银行产品或接受银行服务的自然人67、银行消费者的隐私权是指银行消费者对其基本信息与财务信息享有不被银行非相关业务人员知悉,不被非法定机构和任何单位与个人查询或传播的权利68、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放啊,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方式69、银行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是指银行消费者在银行消费过程中,除因自愿承担银行已提示的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外,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如银行有责任的,有向银行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70、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的原则,在合理评估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战略和制度规范,持续完善和健全相关监管体系71、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复评结果,法人监管机构应将复评结果以会谈见面告知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72、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中,邮储银行中负责信用卡客服渠道投诉的受理、协调处理、统计分析、培训等工作的部门是信用卡中心73、95580客服中心按受理的普通投诉回访率要在5%以上,紧急投诉要100%进行回访74、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便利性原则,合理安排柜面窗口,缩减等候时间,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75、以下投诉事件中,不属于紧急投诉的是客服回答问题时间过长引起的投诉76、下列关于邮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负责营业场所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部门是安全保卫部77、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个月78、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支付信用、现金存取、转账收付和消费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工具79、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中的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派出机构80、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81、下列选项中,属于银行重大服务突发事件(二级)的是单个营业网点业务系统故障82、记账式国债是指由财政部通过无纸化方式发行的、以电脑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并可以上市交易的债券。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践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邮编:100033)。

请在电邮主题或来信信封处注明“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9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5月19日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体目标】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范围】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责任】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在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公平、公正和诚信地对待消费者。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违反《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情况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违反《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情况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违反《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6•【文号】银保监消保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违反《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情况通报银保监消保发〔2022〕7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各会管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我局2020年3月以来发现部分银行保险机构违反《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的问题通报如下:一、工商银行未按《投诉办法》回复投诉人,未在官网醒目位置公布投诉渠道和流程经举报调查,工商银行存在多次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或未告知投诉人可采取的救济途径等问题,造成消费者不满,数次向监管部门举报。

上述行为违反《投诉办法》第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公平公正作出处理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应当自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其上级机构或者总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再延长30日”、第十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在告知投诉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说明对消费投诉内容的核实情况、作出决定的有关依据和理由,以及投诉人可以采取的申请核查、调解、仲裁、诉讼等救济途径”等规定。

同时,工商银行将其投诉渠道信息和投诉处理流程置于该行官方网站子栏目中,未在官方网站醒目位置公布。

工商银行官方网站设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栏目,点击打开该栏目页面后还需点击左侧“客户投诉指南”,打开指南后方可查看该行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流程,无法较好满足消费者投诉维权需求,容易导致矛盾升级。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1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实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监管体系,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评价要素和等级、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评价结果及运用、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附则。

《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

评价内容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和“监督检查”6项要素以及24个指标。

《办法》总结了过去几年银保监会消保监管实践和制度要求,构建了标准统一、兼顾特色、动态调整的消保监管评价体系。

针对消保领域新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消保乱象,《办法》强化了银行保险机构对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责任,强化消保审查、前移风控关口,防止产品“带病”上市。

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办法》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和参与纠纷多元化解,并将落实情况纳入评价内容。

《办法》的出台将为监管部门做好消保行为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抓手,消保监管评价是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银保监会将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及时整改落实,切实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

《办法》的发XXX实施,是银保监会强化行为监管,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机制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每年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消保监管评价,推动提升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金融消费环境,切实提高广大金融消费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得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得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得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得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得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得监管理念,坚持有得放矢得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得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得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得市场准入与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与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与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得勤勉尽责与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与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与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与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与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得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得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得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与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与宏观调控等问题。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5•【文号】银保监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4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已于2021年6月8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7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7月5日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以下简称消保监管评价)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和其他相关信息,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整体状况作出综合评价的监管过程。

第三条消保监管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

第四条消保监管评价是银行业保险业行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体现行为监管的特点和要求,兼顾机构体制机制建设和具体操作执行,将定性和定量评价有机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要素和等级第五条消保监管评价要素包括“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5项基本要素和“监督检查”1项调减要素。

5项基本要素总权重为100%。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市场信心,以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持金融体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银行业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银行业消费者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五条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履行社会责任,充分践行向银行业消费者公开交易信息的义务,公正对待银行业消费者的责任,公平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实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主体。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和内部自律原则,构建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履行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八条银行业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建议,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行为准则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推销产品或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行为。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在醒目位置提示产品或服务的主要风险以及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的关键内容,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了解银行业消费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切实保障银行业消费者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获得产品和服务,不得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真实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是中国负责监管银行和保险行业的国家级机构。

它的职责是保护银行和保险机构有序运营,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中国银保监会成立于2003年,是由原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而来。

它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整合银行和保险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实施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监管政策、法规和规章;审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监督和检查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调查金融市场的风险和危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控制等。

中国银保监会积极引导银行和保险机构发展稳健经营,推动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它注重防范金融风险,通过监管压力测试、风险分类管理、资本充足率要求等措施,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中国银保监会还关注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它制定了一系列的机制和规定,加强对金融产品销售、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中国银保监会推动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快捷方便的投诉渠道。

中国银保监会在国际金融合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它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活动,推动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协调和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还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的合作,分享监管经验,加强监管信息的交流和协作。

通过这些合作,中国银保监会为中国金融机构走向世界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然而,中国银保监会在监管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随着金融创新的推进,新型金融业态不断涌现,监管面临着新的挑战。

其次,一些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

另外,金融机构的跨行业经营、跨地域经营等趋势也给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中国银保监会需要继续推进改革,完善监管制度和监管手段。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国金融市场的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国金融市场的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国金融市场的机构中国银保监会(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CBIRC)是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之一,负责监管中国的银行和保险行业,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作为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监管机构,中国银保监会在金融稳定、风险防控、金融改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监管职责中国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对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具体来说,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银行业务。

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监管银行的日常业务,包括风险评估、信贷管理、资本充足等方面,以确保银行业务的安全可靠。

2. 监督保险业务。

保险业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一环,为个人和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和理财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包括资本充足、风险管理、产品设计等方面,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3. 风险防控。

金融风险是金融市场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4. 金融改革与创新监管。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金融创新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风险。

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管,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二、监管手段为了履行监管职责,中国银保监会采取了多种监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监管规则。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则和法规,明确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准则和监管要求,为金融市场提供稳定和可预见的规则环境。

2. 监督检查。

中国银保监会通过定期的监管检查和抽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风险问题。

3. 处罚措施。

针对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中国银保监会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许可等,以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与维护措施

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与维护措施

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与维护措施【前言】在金融行业中,消费者权益的监管与维护是至关重要的。

随着金融领域的发展与创新,财富管理、P2P借贷、虚拟货币等新业态的出现,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现在,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与维护措施吧。

【一、相关法律法规】2009年,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入了全面实施的阶段。

该法规定金融机构应该告知金融消费者有关金融产品的信息,禁止金融机构在不合理的时间内打扰金融消费者,明确金融消费者享有公正、安全、便捷、诚信的金融服务权益。

除此之外,还有《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与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监管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监管机构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我国设立的主要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可以通过监管、处罚、调查等多种方式,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并保护消费者权益。

监管机构要充分履行职责,确保金融市场的规范运行。

【三、信息披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信息披露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金融机构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呈现清晰的信息披露。

这些信息应该包括产品、费用、利率、风险等方面,以帮助消费者做出合理、明智的金融决策。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该及时更新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四、消费者教育】金融消费者教育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机构可以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短信等方式,向广大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素养,让消费者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避免因为无知而导致的损失。

同时,消费者自身也应该提高注意力,保持警惕,避免被不良商家、欺诈者等所损害。

【五、加强监督检查】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监督检查也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机构可以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产品销售、财务报表等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兴业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兴业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兴业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7•【文号】银保监消保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兴业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银保监消保发〔2021〕12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加强消保行为监管,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我局对兴业银行消保现场检查发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问题通报如下:一、为增加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默认勾选自动分期起始金额,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2015年3月,兴业银行开办“立享卡”信用卡业务,自动分期起始金额为5000元、10000元、20000元等三档。

2019年3月起,为增加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该行将“立享卡”自动分期起始金额调整为默认3000元,客户办卡时无法选择其他分期起始金额。

根据该行规定,客户可通过客服热线修改自动分期起始金额,但在申请表及线上渠道申请页面未向客户提示。

截至2020年6月末,该行发行自动分期起始金额3000元“立享卡”4.54万张,涉及分期收入3573.64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2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规定。

二、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兴业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控存在缺陷,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失真,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

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兴业银行柜面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中,7648名客户年龄选项失真,导致部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高于实际等级。

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一、银保监会概况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或银保监会)成立于2018年,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正部级。

2018年4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

2018年11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机构设置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必须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

为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强化综合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更好统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逐步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8日上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历史。

2018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发布。

三、主要职责(一)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开展系统性研究。

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参与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8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关于总体目标、机构范围、责任义务、监管主体和工作原则的规定,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

二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合作机构管控、内部考核等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构筑全方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

三是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

包括规范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和销售行为,禁止误导性宣传、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规范客户身份识别、业务经营、核保理赔管理等,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加强消费者教育宣传,提升服务质量,规范营销催收行为,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传输、外部合作等行为,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四是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类银行业保险业行业协会、行业纠纷调解组织职责,以及相关监管措施和处罚事项等作出规定,严格行为监管要求,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依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

五是明确适用范围、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加强和完善行为监管的重要举措,是银保监会在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制定的基础性、纲领性文件。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20•【文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防控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层层压实党建工作责任,着力强化制度执行,维护法规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银行业保险业不折不扣得到贯彻执行。

(二)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

持续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犯罪案件频发、对于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管住人、看住钱、筑牢制度的防火墙。

(三)坚持内部管控、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三管齐下。

构建“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建立行业协作机制、强化外部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预防犯罪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四)坚持金融监管部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动协调,形成防范打击合力。

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发挥个案警示作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监督惩处机制。

二、预防重点领域金融违法犯罪(五)严防信贷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纪律约束,聚焦受理与调查、抵质押物评估与核保、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支付与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在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尽职免责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问责机制。

金融业务管理规定(3篇)

金融业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业务经营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资产管理、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经营金融业务:(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政策,确保金融业务合法合规。

(二)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

(三)客户至上原则: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金融服务。

(四)社会责任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运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金融机构设立与变更第六条金融机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有符合业务范围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经营场所和设施;(四)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五)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分支机构章程;(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三)有符合业务范围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经营场所和设施;(四)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五)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金融机构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中国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职能

中国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职能

中国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职能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包括多个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它们各自负责着不同的职能和任务,共同维护着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也是最高金融监管机构。

它的职能包括发行货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管理外汇储备、维护金融稳定等。

作为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它的政策和行动对整个金融市场具有重要影响力。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是中国的银行和保险业监管机构。

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保监会负责监督和管理银行和保险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银保监会的职责包括制定监管政策、审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管理风险等。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证监会负责监督和管理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

证监会的职责包括审批证券发行、监督上市公司和券商的运作、打击违法行为等。

近年来,证监会加大了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力度,推进市场改革,提升了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是中国的保险业监管机构。

保监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保险业,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

保监会的职责包括审批保险公司的设立、监督保险产品的销售和理赔、管理保险资金等。

保监会在保险市场的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除了以上几个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还设立了其他一些金融监管机构,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等,它们分别负责着外汇管理和金融稳定发展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金融监管机构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通过监管政策和措施,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金融监管机构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任务,需要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和水平,适应金融体系的变化和发展。

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也需要与其他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保持紧密合作,共同应对全球金融风险和挑战,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16•【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答记者问为进一步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体现了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章立制推进消保体制机制建设,通过现场检查、投诉督查、行政处罚集中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通过教育宣传、风险提示和案例通报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我会不断夯实行业消保工作基础,加大消保工作力度,2020年,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清退、赔付消费者177亿元。

当前,金融交易数字化、金融产品结构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更大挑战。

消费者反映集中的有校园贷、信用卡、理财、保险等业务,也有虚假宣传、误导销售、捆绑搭售、霸王条款等问题。

同时,还有持牌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中侵害消费者权益各种乱象,比如暴力催收、息费定价过高、向未成年放贷、泄露客户信息等。

上述业内新问题要求建立监管评价体系,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将消保工作内嵌到经营管理中。

为进一步完善行为监管工具箱,督促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我会制定《办法》,整合银行业保险业消保监管要求,构建一套标准统一、兼顾特色、动态调整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度监管评价体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以下简称消保监管评价)可增强银行保险机构消保工作针对性,督促机构对照监管要求检视自身消保工作薄弱环节,发挥监管“指挥棒”作用,实现监管要求与消费者保护全覆盖。

银行保险八大体系

银行保险八大体系

谢谢
THANKS
银行保险八大体系
• 八大体系概述 • 监管体系 • 市场体系 • 产品体系 • 服务体系 • 科技体系 • 人才体系 • 风险管理体系
目录
CONTENTS
01 八大体系概述
CHAPTER
定义与背景
定义
银行保险八大体系是指银行业和保险业在风险管理、监管、 市场、产品、服务、技术、人才和国际化等方面的综合体系 。
推动金融业的发展。
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八大体系有助于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 管理能力,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服务实体经济
银行保险八大体系的构建有助于引导 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 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02 监管体系
CHAPTER
监管机构及职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
负责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 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风险文化建设与意识提升
培育风险文化
通过宣传、培训和教育等方式,提高全员风险意识,形成人人关 心风险、人人参与风险管理的良好氛围。
建立风险管理激励机制
将风险管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风险管理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 给予奖励,促进风险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加强风险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培养和引进具有专业背景和实际经验的风险管理人才,提高风险管 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
风险管理
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产品开发、销售、赔付等各环节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 确保业务的稳健发展。
精算技术
运用精算技术,对产品定价、准备金提取、偿付能力等进行精确计算和预测,为产品设计和风险 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学习考试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学习考试

7月《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学习专题培训的考试题一、单选题(共8题,每题5分,共计40分)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公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2月17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 A )施行。

A、2023年3月1日;B、2022年9月1日;C、2022年6月1日;D、2023年6月1日2、《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银行保险机构( B )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指导,应当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目标和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A、董事长;B、董事会;C、高级管理人员;D、监事会3、《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明确( D )部门,由其牵头组织并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A、消费者权益保护;B、总经理室;C、董事会;D、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4、《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审计机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审计方案,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审计范围,以( A )全面覆盖本机构相关部门和一级分支机构。

A、5年为一个周期;B、1年为一个周期;C、2年为一个周期;D、3年为一个周期5、《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职责,通过采取监管措施和手段,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严格行为监管要求,对经营活动中的同类业务、同类主体(B),依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A、统一范围、统一行动;B、统一标准、统一裁量;C、统一行动、统一标准;D、统一水平、统一行动;6、《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由( B )决定;外汇方面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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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行为风险、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孙天琦1摘要:本文分析了金融业行为风险、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及其相互关系,指出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具有互补性、差异性,也有潜在冲突的可能。

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要有机平衡,不能顾此失彼。

次贷危机表明,过去监管实践中更容易忽视行为监管,弱化金融消费者保护。

危机后,各国都在加强行为监管。

我国也需要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完善行为监管体系,形成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有效互补的监管框架。

关键词: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审慎监管历史上多次金融危机证明,工商企业(非金融企业)贷款质量的大面积恶化能够导致金融风险。

2008年次贷危机又证明,个人贷款质量的大面积恶化也能够导致金融风险。

从监管方面看,次贷危机反映了国际上金融监管部门容易局限在微观审慎监管,忽视宏观审慎管理和行为监管(消费者保护)。

金融机构对行为风险的管理也漏洞百出。

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部门更加注重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关系的平衡。

辩证地看,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为监管)既为互补,也有冲突的可能。

实践中两者之间必须寻求一种有机平衡,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两者之间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作用。

对两者关系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各国不同的金融监管改革思路。

就我国而言,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金融行为监管体系,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一、行为风险、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一)行为风险2011年,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Financial Supervision Authority)在其发布的《零售1 孙天琦,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所供职单位无关。

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人的意见,文责自负。

* 感谢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署(FCAC)前主席James Callon,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Stefan Hunt 和Paul Adams,CGAP的Kates、Rafe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操守部(conduct department)朱立翘提供的他们对行为监管的深入理解或者研究报告。

行为风险展望》(Retail Conduct Risk Outlook)中指出,零售业务的行为风险(conduct risk)是金融机构零售业务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不良后果的风险,如:隐瞒产品信息、销售误导/欺诈、个人金融信息泄露、歧视以及不当债务催收等(见表1)。

这些风险有的会以个案形式出现,有的也会在行业内大面积发生。

2013年,新成立的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发布《风险展望》(FCA Risk Outlook 2013),对行为风险的关注从零售业务行为风险扩展到了批发业务行为风险。

FCA指出,过去对金融批发市场的行为监管的理念是,批发市场各相关金融机构参与复杂交易多,经验丰富,完全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利益,但事实证明,这些并不足以杜绝危害市场诚信、甚至跨国界的不端市场行为,典型案例包括操纵LIBOR、操纵汇率等。

批发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风险在于其不诚信行为的可传染性可能损害整个市场的诚信度。

此外,批发业务行为风险和零售业务行为风险也并不是相互孤立的,批发市场的行为风险完全有可能传递到零售市场,危害金融市场的诚信度,最终会影响到零售消费者。

产生行为风险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内在原因、结构和行为原因、环境原因。

内在原因包括信息不对称、金融服务能力不足;结构和行为原因包括缺乏竞争力、经营文化和激励机制不完善、利益冲突等;环境原因包括监管和政策变化、技术发展等等。

表1:金融市场中消费者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风险类别应对措施由于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而导致存款和投资出现损失(1)对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2)由金融机构管理层进行适当治理(3)存款保险(4)保单保护基金(5)投资者保护基金(6)在清偿程序中充分保护存款人、投保人和投资人信息不透明导致消费者财务损失:(1)合同条款复杂、模糊、未披露(2)对保证和做出的承诺未进行书面记录(如投资收益少于承诺)(3)未披露成本、罚金、佣金等(4)未披露计算成本、收费、存贷款利率的计算方法披露:(1)对任何可能影响消费者决策的事项进行充分的披露,实现透明化(2)披露语言应通俗易懂,附带计算示例(3)披露应在达成合同之前提供(4)对已进行的披露和达成协议的内容,应留存证明消费者有权拥有以下内容的书面披露材料:(1)产品风险:本金风险、利润风险;(2)所有条款;(3)消费者义务;(4)债务催收流程;(5)对产品、服务或合同的替代和变更;(6)成本、收费、利率;(7)佣金;(8)销售人员资质;(9)合同完全或部分依据的假设或情况;(10)潜在使用第三方和分包商;(11)担保或承诺;(12)使用的计算方法和算术公式;(13)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及适用条款;(14)任何可能出现的罚款情形;(15)时限、最后期限;(16)消费者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的后果和责任;(17)争议解决机制金融机构员工进行欺诈或盗窃导致损失金融机构应该制定:(1)对新员工进行适当审查;(2)对欺诈进行严格监测和审计;(3)轮岗;(4)行为准则;(5)服务标准;(6)投诉监测和正式处理流程;(7)消费者认知程度资料;(8)适当的制度、流程和培训方案;(9)治理和内部合规监测方案服务质量:(1)账户交易误差较多;(2)未及时对调查进行反馈和及时修正记账误差;(3)延误预付贷款收益;(4)拒绝提供服务;(5)没有正式的投诉处理流程金融机构应制定:(1)行为准则;(2)服务标准;(3)投诉监测和正式处理流程;(4)消费者认知程度资料;(5)适当的制度、流程和培训方案;(6)治理和内部合规监测方案监管部门开展监测和执法检查;也可以雇佣神秘访客,由第三方暗访监管政策的执行情况消费者对以下内容缺乏了解:(1)产品和服务的复杂性;(2)消费者义务;(3)未履行义务的后果(失去抵押品赎回权、放弃抵押品等)金融机构评估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认可程度通过行业倡议对合同进行简化,在消费者关系、纠纷解决和有效沟通技能方面加强对员工培训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开展产品教育金融知识普及误导性广告和销售:(1)夸大产品和服务优点;(2)向消费者推荐不合适的产品;(3)夸大服务效果;(4)对产品的描述或消费者义务(撤销合同的权利)的陈述不准确;(5)成本信息不准确金融机构应制定:(1)行为准则;(2)服务标准;(3)投诉监测和正式处理流程;(4)消费者认知程度资料;(5)适当的制度、流程和培训方案;(6)治理和内部合规监测方案监管部门开展监测和执法检查强制或强行销售:(1)过度放贷;(2)掠夺性放贷;(3)回扣;(4)捆绑销售;(5)不适当的产品销售方式;(6)以销售人员的薪酬为基础的激励机制同上缺乏竞争和替代性服务:(1)掠夺性定价;(2)要求过高(如对贷款抵押品);(3)回扣促进有效竞争和选择监管部门开展监测和执法检查缺乏基本的廉价服务寻求行业性解决方式,对低收入者提供基本金融服务歧视消费者,不公平地限制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行业和监管部门进行市场行为监督监管部门开展监测和执法检查未经授权使用或发布个人信息金融机构应制定:(1)行为准则;(2)服务标准;(3)投诉监测和正式处理流程;(4)消费者认知程度资料;(5)适当的制度、流程和培训方案;(6)治理和内部合规监测方案监管部门开展监测和执法检查金融机构未遵守法律、合同条款、行为准则等金融机构进行内部合规监测行业和监管部门进行市场行为监督资料来源:James Callon提供。

(二)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为监管指的是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包括信息披露要求、禁止欺诈误导、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反对不正当竞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和内幕交易,规范广告行为、合同行为和债务催收行为,关注弱势群体保护,提升金融机构的诚信意识和消费者的诚信意识,解决消费争端等;同时,围绕这些制定相关规则,建立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体系,促进公平交易,维持市场秩序,增强消费者信心,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健运行。

1. 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关系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在很多语境下被等价或者替换使用。

但严格来说,二者并不是相同的概念。

金融消费者保护,是通过监管部门的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减少消费者在使用任何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及与金融机构发展业务关系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和危害。

从工作内容看,金融消费者保护是行为监管工作的一部分,因而行为监管的外延更宽。

行为监管既规范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消费者之间进行交易时的行为,也规范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交易时的行为。

操纵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操纵汇率、反洗钱等属于行为监管,与消费者保护没有直接关系。

当然,行为监管的大量工作是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工作。

本文所指行为监管,主要聚焦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不涉及批发市场等行为监管的其他方面。

2. 行为经济学(Behavioral Economics)和行为监管(conduct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的关系行为经济学,研究的是个人的行为特点。

该理论试图对新古典经济学提出挑战,主要研究消费者个体行为不完全符合新古典经济学假设的行为特点,认为消费者具有违背完全理性的行为偏差、偏好不一致的行为偏差、违背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偏差以及有限注意力导致过多信息成为负担等。

这些偏差是系统性的、可以预测的,需要政府介入以纠正消费者的系统性行为偏差,进而从更深的层面上纠正市场的无效。

可以看出,行为经济学主要是研究个人的行为,而行为监管则是针对机构的行为,其中也必然会涉及消费者的个人行为。

因此,行为经济学只是行为监管的理论支持之一,而不是行为监管唯一的支持理论,泰勒的“代表理论”等一般监管理论,也都可以应用到行为监管。

在香港,金融监管部门Conduct Department翻译为“操守部”,认为“操守”的要求比“行为”要高。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与审慎监管(一)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关系审慎监管是监管当局为了防范金融机构的个体风险,通过制定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贷款损失准备、风险集中度、流动性、证券公司清偿能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等审慎指引,定期组织现场检查,监测、评估其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处置,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显然,审慎监管也是对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于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的关系,王华庆(2014)对其进行了系统论述。

二者的统一性表现在:(1)有效的审慎监管本身就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如果审慎监管失效,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恶化,经营失败甚至破产清算,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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