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灭火管理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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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灭火管理一般要求
第一百八十五条总经理和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好井上、下防火措施。
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单位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二)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三)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四)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五)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六)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七)发生火灾时的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八)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第一百八十六条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
(一)所有立井井口;
(二)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三)井底车场、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上、下山、工作面顺槽等每隔100m处;
(四)带式输送机巷道每隔50m处,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五)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水口方向禁止朝向电气设备。
第一百八十七条防火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风井口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二)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铁门。
(三)井下主排水泵房与主变电所硐室之间应设置防火栅栏铁门。
(四)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第一百八十八条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进行装饰和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