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外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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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外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安置外省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确保我省安置的外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贯彻实施,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意见》(发改农经[2006]1249号)、《关于上报黑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方案的请示》(黑政发[2006]60号)、《黑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迁入我省安置的以山东省为主的外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农村移民。
第三条核定登记范围为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第四条核定登记对象
(一)对于1985年12月31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建设的水库为老水库
1、登记范围
(1)水库建设时期搬迁后至我省安置的原迁移民;
(2)登记在2006年6月30日前具有我省农村户籍
的原迁移民;
(3)只登记2006年6月30日以前健在的原迁移民。
2、老水库移民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不列入扶持对象:
(1)已经死亡的人口;
(2)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移民;
(3)户籍迁出我省的人口;
(4)因违法犯罪被劳教、劳改、判刑等的扶持对象,
在服刑期间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二)对于198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建设水库
为新水库
1、登记范围是2006年6月30日以前的现状人口(以户口为准),现状人口为:
(1)与户主为原迁移民同册的移民及后代;
(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只登记移民本人。
2、新水库移民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扶持对象:
(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原迁移民的后代;
(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因违法犯罪被劳教、劳改、判刑等的扶持对象,在服刑期间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三)从2009年1月1日开始,20年扶持期内有如下自然变化情况的,自发生变化年末起不再列为扶持对象:
(1)在扶持期内已列为扶持对象的人口在扶持期内死亡;
(2)转为非农业户口;
(3)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招公聘,现役(含武警)军人提干;
(4)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和军队(含武警)官兵退役后落为非农业户口的。
(四)对于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有如下行为的扶持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顺延2年6个月。
(1)人口死亡;
(2)转为非农业户口;
(3)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招公聘;
(4)现役(含武警)军人提干;
(5)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落为非农业户口的。
第五条在扶持期内,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第四季度对本县扶持人口审核一次,报省政府移民办审批。
经审核不再列为扶持对象的人口次年终止扶持。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将每年剩余直补资金转入所在村组项目扶持资金,并按照后扶资
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填报全省统一的登记表。
要以移民户为单位,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编号、所属水库名称、搬迁安置时间、迁出地、迁入地和迁出地相关证明材料等基本情况,登记表由移民户主签章认可。
第七条外省迁入移民人口核定工作,由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分级负责。
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结果应由组、村、乡各级负责人签章认可,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省移民办、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在移民村、组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出现问题随时纠正,直到准确无误为止。
第九条移民人口核定登记是落实国家移民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做到不重、不漏,严禁虚报移民人口、套取移民资金,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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