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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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18
•【字号】丽政发[2011]16号
•【施行日期】2011.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
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
意见
(丽政发〔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改革和组织体系创新,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6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
根据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新要求,推进供销合作社职能转变,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定位,积极为供销合作社增强为农服务创造条件。

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简称“新网工程”)建设;参与农资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做好化肥、农药、防汛物资等重要商品储备工作;参与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做好当地农产品营销工作;大力发展农资流通服务业、农产品流通业、农
村日用消费品经营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扎根基层的优势,广泛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形成县(市、区)、镇(乡)、村三级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经营性和公益性相结合的农村服务新体系。

二、加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组织基础建设
(一)继续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

在城乡流通网络建设规划时,重视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网点布局,并给予政策支持。

基层供销社“空白”的地方,由供销合作社参股领办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替代其职能,承担为农服务功能,保持供销合作社完整的组织服务体系。

基层供销合作社享受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政策。

(二)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今后五年新发展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70家,总数达到260家。

对供销合作社创办、参办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享受政府的支农政策。

(三)加快推进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

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综合服务社,今后五年新创办农村综合服务社50家,总数达到110家。

各部门、各行业延伸到村级的服务可以农村综合服务社为载体,共同打造农村综合服务平台。

(四)切实加强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

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组建涉农行业协会和开展各类涉农培训。

今后五年开展涉农培训5000人次,其中农产品经纪人、庄稼医生等职业培训(鉴定)500人。

对供销合作社及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开展各类涉农职业培训(鉴定),列入当地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计划,所需经费由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中统一列支。

三、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一)大力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网络。

各级政府在拟定农产品市场建设发展规划、协调惠农政策等工作中,对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推进“农超对接”、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等,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

今后五年全市供销社系统新发展农产品市场4个,总数达到11个;新创建农产品展示(销)中心6个,总数达到15个,形成区域性农产品流通网络。

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用地,按工业用地政策对待。

(二)大力发展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

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区域性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体系。

今后五年全市供销社系统新发展农资连锁网点100家,总数达到680家,农村覆盖率达到80%以上。

对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用地给予支持,按工业用地政策对待。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贴息的支持力度。

(三)加快构建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

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系统整体优势,以市场为手段,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

加快构建县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今后五年全市供销社系统新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网点75家,总数达到250家。

(四)加快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网络。

支持供销合作社整合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加快构建回收、分拣、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今后五年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新创办再生资源回收连锁公司2家,总数达到5家,连锁网点达到80个。

各级政府要在规划、用地、税收政策、资金投入等方面,对供销合作社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给予大力扶持。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管理体系建设
支持供销合作社探索创新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龙头企业、
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作为成员社,壮大供销合作社队伍,共同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切实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社有资产运营主体,授权经营管理社有资产;监督社有企业和参股企业依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与经营者的积极性。

五、做强做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
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参与现代农业建设,引导社有企业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关系,为农业生产提供全方位服务。

加快推进社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着力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批竞争力强、带动力大的现代企业。

支持社有企业申报国家、省、市有关扶持项目。

各级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系统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展项目纳入有关专项资金范围,优先享受相关政策,并对社有企业实行资金和项目倾斜。

六、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设立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

市财政从今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50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新网工程”建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财政也要相应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对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争取到国家部委、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市、县(市、区)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支持。

(二)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信担保、农业保险、农村资金互助服务等金融业务。

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优势,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

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自身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庄稼医生等职业技能培训。

(三)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加快供销合作社房产、土地登记颁证工作。

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开展“三农”服务工作。

在城镇和中心镇建设中,因规划变更,需对供销合作社的设施、网点进行改造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应允许供销合作社按规划要求自行进行改造,土地、建设规划部门应给予支持。

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

对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遗留问题参照国家、省有关政策,通过视同、补缴等方式认真落实解决,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按现行医疗保险政策解决其参保问题;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存在欠缴或续缴困难的企业应鼓励供销合作社盘活资产,积极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对已经歇业、关闭、注销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缴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核销。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具有开拓创新、懂经济、会管理的同志担任供销合作社负责人。

要积极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经营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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