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甫六铭与邱知峰、汤雪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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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甫六铭与邱知峰、汤雪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2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41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蔚珏谢坚水天庆
【审理法官】王蔚珏谢坚水天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皇甫六铭;邱知峰;汤雪琴;施玉生
【当事人】皇甫六铭邱知峰汤雪琴施玉生
【当事人-个人】皇甫六铭邱知峰汤雪琴施玉生
【代理律师/律所】吕芳芳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唐娟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潘小强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谢夫志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吕芳芳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唐娟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潘小强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谢夫志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吕芳芳唐娟潘小强谢夫志
【代理律所】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皇甫六铭
【被告】邱知峰;汤雪琴;施玉生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还款金额如何认定。
第一,出借人邱知峰一方自2015年2月至2016年8月8日陆续向借款人皇甫六铭及其认可的关联方交付案涉款项,而皇甫六铭主张的月结单自2017年11月出现,皇甫六铭未提供证据证明自邱知峰交付款项之日起,其还款情况与月结单载明的还款剩余情况相吻合。
在皇甫六铭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他还款的情况下,邱知峰起诉主张的本息,根据一审认定的还款金额,经核算,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
【权责关键词】追认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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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4 15:02:46
皇甫六铭与邱知峰、汤雪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民终4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皇甫六铭,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芳芳,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知峰,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强,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夫志,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汤雪琴,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原审被告:施玉生,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上诉人皇甫六铭因与被上诉人邱知峰,原审被告汤雪琴、施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10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皇甫六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邱知峰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邱知峰负担。
事实与理由:第一,其提交的短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其中的利息月结单就是本案所涉借款作出,与本案存在关联;第二,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其有通过现金还款,但一审未认定任何现金还款金额,且截至2017年4月21日剩余本金为51万元,意味着已归还本金111万元,但一审认定截至该日其归还借款本息为707755元,与事实不符;第三,一审以结算合同认定金额,与事实相违背,因结算合同系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十五,甚至万分之十八结算的,远超出法定利率上限,超出部分不应支持;第四,按照法定的利息上限,即年利率24%,其支付给邱知峰的款项远超过应当归还的本息。
邱知峰二审答辩称,第一,皇甫六铭认为,其与邱知峰之间的短信往来中的部分
款项是用于归还邱知峰的借款本息没有依据,所有本息还款均通过转账支付;第二,从短信内容看,系皇甫六铭与扬州弗朗融合投资之间款项往来,与其无关;第三,皇甫六铭所称的其他还款,均未提交证据证明;第四,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和还款金额,利息是低于年利率24%,不存在高利贷;第五,一审中皇甫六铭两次对关于借款合同及转账的质证相矛盾。
综上所述,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汤雪琴、施玉生二审述称,其认可皇甫六铭上诉。
邱知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皇甫六铭、汤雪琴、施玉生共同归还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25105元;2.判令皇甫六铭、汤雪琴、施玉生支付律师费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皇甫六铭、汤雪琴、施玉生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邱知峰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方式向皇甫六铭给付280000元;2015年3月19日,邱知峰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方式向皇甫六铭给付250000元;2015年7月28日,邱知峰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方式向沈佩给付50000元;2015年8月17日,邱知峰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方式向沈佩给付49980元;2015年10月31日,邱知峰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方式向皇甫六铭给付250000元;2015年11月2日,许阿守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方式向沈佩给付100000元;2015年11月4日,许云云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方式向沈佩给付150000元;2015年11月20日,邱知峰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方式向沈佩给付15000元;2016年1月14日,邱知峰分五笔共计自银行取款64000元,现金给付皇甫六铭65000元;2016年6月14日,邱知峰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方式向汤雪琴给付340000元;2016年8月8日,邱知峰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方式向汤雪琴给付70000元。
以上合计1619980元。
2015年11月2日,皇甫六铭向邱知峰出具吴江市恒昌铝业有限公司收款收据一份,写明“购货单位邱知峰,借款,金额100000元,经由许阿守尾号8478卡转入沈佩尾号
农商行卡,收款人皇甫六铭以借据为准",并加盖了吴江市恒昌铝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2015年11月4日,皇甫六铭向邱知峰出具吴江市恒昌铝业有限公司收款收据一份,写明“购货单位邱知峰,借款,金额150000元,经由许云云尾号1416农行卡转入沈佩尾号1713农行卡,收款人皇甫六铭,以借据为准",并加盖了吴江市恒昌铝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2016年1月14日,皇甫六铭向邱知峰出具吴江市恒昌铝业有限公司收款收据一份,写明“购货单位邱知峰,借款,金额65000元,收款人皇甫六铭,以借据为准",并加盖了吴江市恒昌铝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皇甫六铭陈述以上收据系补签,因为已经还清,所以其书写了“以借据为准",吴江市恒昌铝业有限公司盖章的,都是吴江市恒昌铝业有限公司借款。
邱知峰陈述,其未向吴江市恒昌铝业有限公司出借款项,均是借给皇甫六铭和汤雪琴。
许云云与邱知峰于2010年5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3月29日登记离婚。
许云云到庭陈述,其自2014年至2016年在皇甫六铭开办的吴江市恒昌铝业有限公司担任会计,吴江市恒昌铝业有限公司经常通过其银行账户走账,沈佩当时是皇甫六铭的儿媳妇,2015年11月4日,因邱知峰当时不在,其向沈佩转账的15万元是邱知峰让其转的,皇甫六铭向邱知峰借钱很多笔,具体其也不清楚。
许阿守系许云云父亲,许阿守到庭陈述,邱知峰让其于2015年11月2日向沈佩转账100000元,该笔是邱知峰借给皇甫六铭的钱。
皇甫六铭陈述,其向邱知峰的借款,有的转给其,有的转给沈佩,有的转给汤雪琴,其因吴江市恒昌铝业有限公司经营使用许云云的银行卡走账,走账了很多笔,一般转到许云云的卡都是公司走账,一般通过沈佩、沈阿毛和其的银行卡转给许云云进行走账。
皇甫六铭分别于2016年1月14日、2016年9月14日、2016年10月10日、2016年11月17日、2016年12月13日、2016年12月21日、2017年6月17日、2017年8月7日、2017年10月14日、2018年4月14日、2018年5月25日、2018年7月12
日、2018年7月20日、2018年9月26日、2018年10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邱知峰归还13760元、300000元、40000元、50000元、50000元、49000元、10000元、20000元、50000元、35000元、30000元、20000元、20000元、30000元、30000元。
沈阿娥分别于2017年8月21日、2019年4月26日向邱知峰转账10000元、20000元。
沈佩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4月27日向邱知峰转账75000元、49995元。
汤雪琴分别于2017年9月15日、2017年10月23日、2018年1月29日、2018年4月16日、2018年8月16日、2018年12月15日、2019年3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邱知峰归还80000元、30000元、80000元、15000元、30000元、30000元、20000元。
施玉生分别于2016年11月29日、2017年3月14日、2017年4月28日、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2月2日、2019年1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邱知峰归还40000元、40000元、30000元、50000元、30000元、30000元。
以上款项合计1407755元。
邱知峰认可以上款项为还款,但还款中有借有还,还款中包含利息,计算后剩余本金应超过46万元。
邱知峰与皇甫六铭短信部分聊天内容如下:2017年3月27日,(邱)问了几个没有的,借不到!2017年4月28日,(皇甫)吃好饭,学琴去划,一定。
(邱)皇总伯伯,你叫她快点,他们又来电话了。
…(邱)苏北上午跟我要过号码了,说这样搞他们过几天派人来收本钱了!打了3万过来,又少了!这样搞以后想跟他们再借肯定不行了!你想办法这几天补齐了。
(皇甫)一定。
…2017年5月10日,(邱)你找不到签字的不行的!一个人签字不行,他们夫妻两个!我又做不了主。
…2017年8月4日,(邱)皇总伯伯,您快点转,他们又在打电话催了。
2017年8月6日,(邱)农业银行622841*************邱知峰。
(皇甫)发送一张2017年8月6日向上述卡号的转款回单,转款金额20000元。
2017年8月8日,(邱)钱转了打个电话给我,他们又在催了。
(皇甫)你今天先帮我垫一万,我等一下给你一万,要明后天到账。
(邱)哦,一
万拿现金吗?(皇甫)在卡上,那我给你现金好了。
…2017年9月30日,(皇甫)你今天一定要帮我一下办法,我十月假期石化领导来,过了长假马上要装货了。
(邱)没有啊!苏北那边十一要备货在筹钱买货。
(皇甫)你另外想一下办法。
…2017年10月13日,(邱)皇总伯伯,钱到了吗?他们在打电话问我。
(皇甫)今天早晚会到的,我在催。
…2017年11月10日,邱知峰向皇甫六铭发送了一张利息月结单,显示上月结余135元,10月7日至10月15日60万某15某9天=8100元,10月16日至11月11日55万某15某27天=22275元,合计135+8100+22275=30510元,另8月3日暂借14万分期三个月,本月本金剩余4万元,总计30510+40000=70510元,落款为扬州弗朗融合投资。
…2018年1月22日,邱知峰向皇甫六铭发送了一张利息月结单,显示12月26日至1月21日51万某15某27天=20655元,落款为扬州弗朗融合投资。
…2018年3月20日,邱知峰向皇甫六铭发送了一张利息月结单,显示上月结余655元,1月22日至3月21日45万某15某59天=39825元,合计39825+655=40480元,落款为扬州弗朗融合投资。
…2018年4月14日,(皇甫)卡号发过来的,先打3万5,星期一打掉。
(邱)他们说少了不要打,你自己跟他们说。
(皇甫)你说一下,星期一还有一万五打掉,今天就卖这么多,装不下了,卡号。
(邱)622841*************。
2018年4月16日,(邱)到了,现在结到4月5号,你们自己记一下!我时间长了搞不清楚的!2018年5月17日,邱知峰向皇甫六铭发送了一张利息月结单,显示上月结余605元,4月5日至5月18日45万某15某44天=29700元,落款为扬州弗朗融合投资。
…2018年3月20日,邱知峰向皇甫六铭发送了一张利息月结单,显示上月结余655元,1月22日至3月21日45万某15某59天=39825元,合计39825+655=40480元,落款为扬州弗朗融合投资。
…2018年7月12日,(皇甫)今天等一下先打二万。
(邱)打了再说,您等下自己跟他们说下剩下2万确定个时间又没关系,几点,他们在问。
(皇甫)半小时。
(邱)到了。
…2018年9月15日,(邱)8月10日至9月15日45某18某37天=30000元。
2018年9月26日,(邱)到了,3万。
…2018年11月26日,(邱)10月21日至11月26日45万某18某37=30000,扬州弗朗融合投资。
2018年12月15日,(邱)怎么3万,他们打电话说5万。
(皇甫)下星期有。
…2019年2月22日,(邱)上月564元,1月3日至2月22日42万某18某52=4万!…2019年5月8日,(邱)还没到吗?他们催死了。
2019年5月9日,(邱)转了没有?(皇甫)还没到,我在他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邱知峰作为甲方(出借人)与皇甫六铭、汤雪琴作为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及结算合同一份,载明“就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借款往来,经双方核对确认如下:1、乙方从2015年2月13开始向甲方借款,借款本金总共为壹佰陆拾贰万元,借款利息为月息2%,利息按月支付。
2、经甲乙双方对账,扣除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的本金和利息后,目前(2019年5月10日>乙方还欠甲方本金肆拾陆万元。
之前双方所有的欠条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被乙方收回作废,双方借款的本息以本合同确认为准。
3、从签订本合同后,利息按照每月2%计算,利息按月支付。
4、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按照如下方式向甲方归还借款:<1>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每月归还甲方伍万元;<2>乙方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归还责任。
若未按照上述约定归还款项,则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甲方由此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财产评估费、拍卖佣金及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甲、乙双方已对本合同做了充分的协商、理解和确认,不存在任何歧义。
6、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
再查明,邱知峰就本案与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人合同,委托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费30000元。
江苏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潘小强到庭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以上事实,由邱知峰提供的借款及结算合同、银行流水、转账凭证、收款收据、自愿离婚协议书、户口本、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律师费转账凭证,皇甫六铭提供
的银行转账流水、短信聊天记录,汤雪琴提供的银行流水,施玉生提交的汤雪琴银行账户清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邱知峰与皇甫六铭、汤雪琴签订借款及结算合同前的借款本金金额,二是皇甫六铭、汤雪琴已归还款项金额,三是借款及结算合同的合法性。
一、关于借款及结算合同签订前的借款本金金额。
借款及结算合同中第一条明确,皇甫六铭、汤雪琴从2015年2月13开始向邱知峰借款,借款本金总共为162万元,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支付,借款利息为月息2%,利息按月支付。
邱知峰提交银行转账流水、收款收据证明其已经向皇甫六铭、汤雪琴共计交付1619980元;皇甫六铭陈述记不清楚借款总金额及借款时间,汤雪琴只记得最早时借款50万元,皇甫六铭认为加盖吴江市恒昌铝业有限公司财务章的收款收据对应的许云云转账给沈佩的15万元、许阿守转账给沈佩的10万元、邱知峰给付的65000元系吴江市恒昌铝业有限公司借款,汤雪琴、施玉生认为应当扣除许云云转账给沈佩的15万元、许阿守转账给沈佩的10万元。
邱知峰陈述,其未向吴江市恒昌铝业有限公司出借款项,借出去的钱都是借给皇甫六铭和汤雪琴的。
一审法院认为,在双方于2019年5月10日签字确认的借款及结算合同中对双方之前的借款进行了明确,皇甫六铭、汤雪琴主张其在签署借款及结算合同时除了“肆拾陆"和“46万"是已经填写完毕的外,包括借款本金162万在内的其余手写部分均为空白,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邱知峰向其交付金额的其他用途。
许云云、许阿守到庭陈述,其二人相应的向沈佩转账系根据邱知峰的指示,且皇甫六铭亦认可其有通过沈佩的账户接收邱知峰出借的款项。
现皇甫六铭、汤雪琴未提交足以推翻借款及结算合同的证据的情况下,依法认定邱知峰共计向皇甫六铭、汤雪琴出借金额为1619980元,分别为2015年2月13日出借280000元、2015年3月19日出借250000元、2015年7月28日出借50000元、2015年8月17日出借49980元、2015年
10月31日出借250000元、2015年11月2日出借100000元、2015年11月4日出借150000元、2015年11月20日出借15000元;2016年1月14日出借65000元、2016年6月14日出借340000元、2016年8月8日出借70000元。
二、皇甫六铭、汤雪琴已归还款项金额。
邱知峰认可,皇甫六铭、汤雪琴主张其通过皇甫六铭、沈阿娥、沈佩、汤雪琴、施玉生账户向邱知峰的转账金额共计1407755元系归还案涉借款本息。
皇甫六铭自认,其因吴江市恒昌铝业有限公司经营使用许云云的银行卡走账,走账了很多笔,一般通过沈佩、沈阿毛和其的银行卡转给许云云进行走账,一般转到许云云的卡都是公司走账。
皇甫六铭、汤雪琴主张其通过沈佩、沈阿毛、汤雪琴、施玉生账户向许云云、许爱妹的转款系归还邱知峰的借款,应就相应转账与案涉借款之间的关联性进一步举证证明,现皇甫六铭、汤雪琴未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对皇甫六铭、汤雪琴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故皇甫六铭、汤雪琴的还款明细为2015年12月24日75000、2016年1月14日13760元、2016年4月27日49995元、2016年9月14日300000元、2016年10月10日40000元、2016年11月17日50000元、2016年11月29日40000元、2016年12月13日50000元、2016年12月21日49000元、2017年3月14日40000元、2017年4月28日30000元、2017年6月17日10000元、2017年8月7日20000元、2017年8月21日10000元、2017年9月15日80000元、2017年10月14日50000元、2017年10月23日30000元、2017年11月21日50000元、2018年1月29日80000元、2018年4月14日35000元、2018年4月16日15000元、2018年5月25日30000元、2018年7月12日20000元、2018年7月20日20000元、2018年8月16日30000元、2018年9月26日30000元、2018年10月30日30000元、2018年12月2日30000元、2018年12月15日30000元、2019年1月18日30000元、2019年3月8日20000元、2019年4月26日20000元。
以上款项合计1407755元。
三、借款及结算合同的合法性。
借款及结算合同中第二条明确,经双方对账,扣除皇甫六铭、汤雪琴已经支付给邱知峰的本金和利息后,目前(2019年5月10日>皇甫六铭、汤雪琴还结欠邱知峰本金46万元。
皇甫六铭、汤雪琴主张其向邱知峰一直按照15元/万/天或者18元/万/天的高额利息支付,扣除已支付的高额利息,案涉借款早已还清,皇甫六铭并向一审法院提交短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邱知峰认可短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认为皇甫六铭提交的短信是2016年以后的,双方自2015年开始借款往来,短信内容不完整,皇甫六铭把不利于自己的短信删除了,并且短信中提到的往来是皇甫六铭与案外人扬州弗朗公司之间的借款往来,与其无关,并不是案涉借款的利息结算单及对账单,皇甫六铭、汤雪琴均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款项,如皇甫六铭主张还清了,应提交相应的转账凭证。
一审法院认为,虽短信中提到的部分还款情况与邱知峰自认的部分皇甫六铭还款时间、金额相一致,但从皇甫六铭与邱知峰之间的短信聊天内容看,皇甫六铭通过邱知峰向案外人借款、还款,邱知峰所发送的月结单落款均是案外人,皇甫六铭未提交证据证明月结单与本案借款的关联关系,且一审法院认定的皇甫六铭还款金额亦无法支持皇甫六铭、汤雪琴主张已经向邱知峰支付了高额利息的抗辩意见。
故案涉借款及结算合同具有合法性。
现无证据证明双方就每笔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及邱知峰存在催收情况,故案涉借款均于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到期,每笔借款均无担保,利息利率均为月息2%,皇甫六铭、汤雪琴所归还的每笔款项应先按照比例扣除归还日期前所欠借款的利息,如有多余按照比例扣除归还日期前所欠借款的本金。
经计算,皇甫六铭、汤雪琴所剩余本金金额超过46万元,现邱知峰主张皇甫六铭、汤雪琴支付46万元本金,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借款及结算合同对利息进行了明确约定,且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皇甫六铭、汤雪琴应向邱知峰支付自2019年5月10日起以本金4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同时,借款及结算合同中明确约定,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出借人采取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出借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一审法院对邱知峰的律师费主张予以支持,因邱知峰支付的律师费收费标准高于江苏省最低律师费收费标准,一审法院认定皇甫六铭、汤雪琴应向邱知峰赔偿律师费损失25500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施玉生虽就案涉借款多次向邱知峰归还款项,但其并没有在借款及结算合同上签字,亦没有事后明示追认系夫妻共同债务,邱知峰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要求施玉生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皇甫六铭、汤雪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邱知峰借款本金4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4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皇甫六铭、汤雪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知峰律师费损失25500元。
三、驳回邱知峰对被告施玉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6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7546元,由皇甫六铭、汤雪琴共同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还款金额如何认定。
上诉人皇甫六铭认为,除一审判决认定的还款,仍存在其他还款,甚至现金还款,故应当按照双方短信来往中的月结单进行结算。
对此,本院认为,第一,出借人邱知峰一方自2015年2月至2016年8月8日陆续向借款人皇甫六铭及其认可的关联方交付案涉款项,而皇甫六铭主张的月结单自2017年11月出现,皇甫六铭未提供证据证明自邱知峰交付款项之日起,其还款情
况与月结单载明的还款剩余情况相吻合。
第二,皇甫六铭、汤雪琴明确认可案涉借款及结算合同中乙方借款人处签名的真实性,该合同明确载明出借本金162万元、结算本金46万元及相应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
第三,在邱知峰否认收到现金还款及其他还款的情况下,皇甫六铭并未就其主张的其余还款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皇甫六铭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上诉人皇甫六铭认为,案涉借款系高利贷。
对此,本院认为,在皇甫六铭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他还款的情况下,邱知峰起诉主张的本息,根据一审认定的还款金额,经核算,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
综上,皇甫六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72元,由上诉人皇甫六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蔚珏
审判员谢坚
审判员水天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媚
书记员徐思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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