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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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1.11
•【文号】国人厅发[2006]7号
•【施行日期】2006.01.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
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环保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需要,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研究决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度起,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实施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具体职责分工自行协商确定。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为保证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3号)中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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