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银行反洗钱的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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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银行反洗钱的难点及对策
[摘要]网络银行洗钱已经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工具,本文从2007年发生的深圳“杜式”钱庄案为例。
分析了我国网络银行反洗钱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如了解客户执行难、数据来源单一、反洗钱分析系统数据挖掘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网络银行;反洗钱;法律;智能监测
1 网上银行反洗钱存在的难点
1.1 “了解客户”执行难
在国际反洗钱领域,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的制度称为KYC,即“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
“了解你的客户”已经成为国际反洗钱规则和惯例的重要原则,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反洗钱《四十项建议》以及国际银行业反洗钱组织——沃尔夫斯堡集团反洗钱指导原则中也属核心内容。
传统的银行在面对客户取款时,客户会到银行柜台上填写相关票证,写明交易的时间、金额、用途等要素,并签名确认,银行工作人员会根据客户的身份,综合分析交易性质、金额、流向和频率等交易记录等信息,方可做出交易是否可疑的判断。
在如此严密的业务流程控制下,频繁发生的大额交易很容易被察觉。
而通过网上银行交易,其原始记录无纸化则增加了发现和分辨可疑支付交易的难度,只要在账户余额不透支的情况下,客户通过互联网可以随意的汇划资金,而且也无须注明用途。
同时因为没有原始的单证,银行很难对其资金进行事中的监控和事后分析。
1.2数据来源单一
反洗钱要取得较好的效果,一般需要各个方面数据汇总后,应用数据挖掘工具,从千丝万缕的痕迹中汇总出有用的信息。
从我国的数据来源来看,已经实现了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报可疑数据,这样反洗钱监测系统已经能较好地对银行、证券、保险的数据作出监测。
虽然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数据还显得单薄。
在美国为了更好地监控大额现金交易,1990年由美国财政部组建——“金融犯罪执法网络”(The FinancialCrimes,FinCEN)在反洗钱监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美国反洗钱监管机构包括财政部、司法部、美联储、税务总署、海关总署、联邦调查局乃至毒品管制局和美国邮政总局。
从权力角度来看,财政部的直接权限最大,而发挥主要作用的是其下属的FinCEN,
FinCEN是一个情报机构。
具体而言,它根据“以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为主、可疑交易报告为辅的交易报告制度(美国模式)”的要求,综合金融机构报告的信息形成金融交易数据库,并结合其他政府部门及公众的信息(如执法信息库、商业信息库等)提供情报报告,并按需要反馈给金融、执法等相关部门。
1.3反洗钱分析系统的数据挖掘能力亟待提高
现在银行的反洗钱基本都实现了大额可疑数据上报,但是如何监控频繁的小额交易,我们现在的技术力量仍然薄弱。
从目前发现的洗钱案件中,如杜式地下钱庄案中,有的金额只有595元,其主要利用四家贸易公司的账户转账,又如2002年黑龙江“10.15”地下钱庄案中,犯罪分子利用个人账户,每次的资金金额并没有达到可以列入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的范围,游离于现行的法规,规避了大额可疑数据的上报。
而从这些年发生的洗钱案,典型特点就是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在短时间大量使用同一个账户,集中转账,然后这个账户就不再使用,然后开设新的账户,如在杜式洗钱案中,杜氏地下钱庄对资料实行定期清理。
据警方介绍,账册资料,地下钱庄一般两三个月就会销毁一次。
警方提供的一份现场查获的银行账户统计文件中,可以看到如下字样“深圳以下账户一律停用,切记!否则后果自付,请通知客户”。
这为反洗钱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
1.4目前尚没有出台与网络银行反洗钱相关的法规
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防范网络洗钱犯罪的法律。
与网络银行、电子支付相关的法律主要如下: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6月颁行的《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电子签名法》是真正从法律上明确了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电子支付指(一)》,保障了客户的权益,促进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25条规定: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小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
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2加强网络反洗钱的对策及措施
2.1坚持“了解客户”的原则,同时加强银行内控制度
在网络时代,“了解客户”的难度比传统时代任务艰巨,为了反洗钱,各家商
业银行要付出巨大的成本,但是如果不坚持反洗钱,可能付出的代价将更大。
因为一旦银行成为洗钱的工具被曝光,商业银行将面临客户的信任危机及信誉危机,如果顾客对这家银行失去信任,或者在社会上这家银行有不好的传闻,银行会遭到挤兑,面临倒闭。
现在国内银行的管理和内控制度较完善严密,但是银行管理层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培训,而忽视法律法规教育的现象,导致内控制度流于形式,甚至在犯罪分子使用别人的卡提取5万元时,仍然无人过问。
我们明确了从高层管理人员到一线业务人员的反洗钱职责,制定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等重点工作制定出较为细致的内部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正逐步完善。
2.2加强网络银行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犯罪法律体系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网络反洗钱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里不妨借鉴欧美等国家近年出台的有关网络银行反洗钱的法律及法规。
在打击传统洗钱方面,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12月通过了《关于防治罪犯使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这项声明所形成的巴塞尔原则对在银行界打击洗钱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巴塞尔委员会在1998年发表了名为“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业务的风险管理”的初步研究报告。
其后续工作被委托给一个成立于1999年11月成立的电子金融工作组(Electronic Banking Group),专门负责新技术领域内的风险工作。
金融工作组于2000年10月提交了一份名为“电子金融工作组初步行动和白皮书”的报告,接着又协助巴塞尔委员会于次年5月发表了“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这两份文件是电子金融工作组研究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的风险管理所取得的主要成果,其中包含着对利用新技术进行洗钱的电子金融工作组观点和对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电子金融工作组提出了以下几种反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建议,重新设计客户身份证明程序,并添加相关屏蔽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