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多媒体作品的权益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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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创作的作品作为制作素材, 也使得多媒体作品作者对上述作品的综合体
进行 合法权 利转移 变得 非常 棘手 那么 如何在 不损 害多媒 体作 品应用 素材 的 所有 人 的合法 权 益的 前提 下 , 更好 的解 决 网上信 息 收集 的“ 量许 可 问题 ” 海 ,
将做 以下 探讨 :
参 考文献
额 版税之 后取 得 了版权 , 果在 权利 的处理 上 耗费 巨大 的劳力 、 如 费用 和过 多 的 时间 , 能够 灵活 使用众 多 的 、 那么 不同 素材 的多媒 体 技术 的特 征及价 值就
会丧 失 。
2 、网络环 境 中法 定 许可使 用获得 报 酬权 存在 的问题
国家和地 区的相 关做 弦 , 合我 国弦律 体系 中的法律 制度 和措 施 , 结 制定 出 更
为全面、 深入和切合实际的法律保护制度 。
其一 是具 有原 创性 或 独创 性 的多 媒 体作 品 , 以作 为汇 编作 品得 到 版 可
汇 编作 品 , 是构 成独 立 的保 护对 象 , 还 业界 仍没 有 定论 , 而 引发 了 多媒 体 进 作 品的权益 保 护 中多 重尴尬 与 困惑 的局 面 : 1 数字 网络 时代 多功能 软 件 的使 用进 一步 加 剧再 创 作 与保 护作 品 完 、
多国家也已制定或酝酿制定有关的法律 ②。
三、多媒体作 品保护现 状的 困惑
从现有的我国的多媒体作品来看 , 其制作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侵杈 现象, 只是由于它是一种新的出版形式 , 被侵权人还没有像重视图书文献那
样 重视 多媒体 作 品的侵 权 。 再者 , 它 的属性 究 竟是 归属 于视 听作 品还 是 由于
由于 多 媒体作 品的创 作 包括 音 乐 、绘画 、小说 、诗歌 、 听作 品 在 内 视 的各 种形 式存 在的大 量 外部信 息 。 面对 如此 复杂 的信 息需 求 , 如果要 求 多媒
体制作者 完全 自力更 生进 行创作几 乎是 不可 能的 , 而且与 当今 世界文 化丰富
的交流 吸收 的主流也 是不相符 的 , 以这 就要 求制作 者能够 最 大限度地 利用 所 前人创作 的作 品作为 制作素 材 , 也使得多 媒体 作品 作者对上 述作 品的综 合体
由于 网络 环境 中所 需 使用 作 品的数 量 很大 、 类 繁多 而且 涉及 的权 利 种
①郑 彦妍 《 多媒体 作 品的文献 属性及 其 研发 中的版 权 问题 》中国农 业
科 学院 科技 文 献信 息 中心
主体范 围很广 等特点 , 作品 的使用人 面 I着 不 知如何 向权 利主体 付费 的 使得 临
后, 使得 人 们阅 读 的方 式和 途径 更 加形 象 、 生动 、 丰 富 。 更 更 多媒 体 作 品作
四 、合 理 借鉴 ,多重 补 充 ,积极 完 善
在 现 今数 字 网络 时 代发 展 的今 天 , 多媒 体 制作者 能 够最 大 限度地 利 用
为新事物,包括电影、电视、 录像等各种 “ 多媒体作品” , 等 这就使得信息 时代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也不断被拓展。 各国对于刚刚出现的表现各异的多媒 体作 品纷 纷 采用 不同形 式予 以法 律对 接 , 但是 遇到 了重 重阻 碍 。 归纳 这些 法
情 境 。 一客 观情 况的存 在 , 阻碍 获 得报 酬权 实 现 的间接 原 因 。 这 是 同时 也 由
①刘 晓红 《 多媒 体技 术 的应用 与欧 美版 权 的对 策 比较 》
于作 品使用的数 量和次数 很难统 计和网络 环境 中使 用人的身 份很难确 定等一
7 6
中国电子商务 . 2 1 1 . 0 0. 1
不过 是孩 童的 游戏 罢 了”所 以作 品 的版权 人 的利益 与作 品的 使用 人 的需要 。 之 间保持 平衡 。 从创 新 角 度讲 , 版权 人保 护 不 足和 保护 过 度都 会 阻碍 创 对 新 , 护不 足 , 其 创新 热 情将 会 随其 创作 收 入而 减 少 ; 护过 度 , 场上 保 则 保 市 作 品 的价 格 会上 扬 , 品 的散 布 会受 到 阻碍 , 作 创新 的成 本 也将 会增 加 。 3、 多管 齐 下 ,科 学 管 理
动画、 音频和 视频 制作 , 检索 程序 的编 制 中 , 不体 现制 作者 的创 造性 。 以及 无 多媒 体作 品 具有 信息 技 术与 传播 技术 的 结合 和交 互 式的 特征 , 多媒 体 作 品或归 属于计 算 机软件 , 或归属 于视 听作 品 , 特别 是与 品 的 含 义 和 法 律 归 属
当代各个国家和法律界人士对多媒体作品的含义有诸多不同的意见 ,
迄今法 德 上井无 明确 的定 义 , 一般 来讲 , 谓多 媒 体是指 以计 算机 系 统为 核 所 心 , 了数 据 、 字和 图 形处理 以及音 频 、 融合 文 通信 等 技术 , 而 具有 将 文字 、 从 数据、 图形 、 图像 、 音等 多种 信 息 同时 或交替 表达 、 流 以及分 析 处 理能 声 交


多媒 体作 品权 益保 护面 I 临的困惑与探 索
伴 随着 数 字 技术 和信 息 技术 的广 泛 传播 , 新兴 事 物层 出 不穷 , 多媒 体
些实际问题, 使得当今较为普遍施行的采用集体管理组织代为收费的制度很 难落实
作品也是其中较为具有生命力的一类。 它以“ 全球协奏曲” 为代称 闪亮登场
多媒 体作 品保 护 制度 应 该在 原有 著 作权 权 益应 用的 基础 上, 鉴其 他 二借
传统 作品 又有 明显 区别 , 现有作 品种类 无法 做 出理 想 的规 范 。 以有 许 多学 所 者提 出把 多媒 体 单独 设 置新 的作 品 类型 加 以保 护 。 例如 1本 的 《 子媒 介 3 量 法) 、)就认为 应设立 多媒体 作品类 , 应另 制定多媒 体有关 的单行法 , 或者 欧美许
的 组成方 面 几近 相 同 , 但是 多媒 体 作 品的 制作 过程 、 术特点 、 用方 式 与 技 使
因为可以瞬间完成 , 在互联网上 , 我们看到许多人在“ 已经完成 的作品 上 进行 各种 数 字化 操 作 , 原作 品进 行 改 头换 面 ,给 蒙娜 丽 莎脸上 画 胡子 只 将 “
浅析 多媒体作 品的权益保护制度
刘元 华 北 京 印 刷 学 院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北京 120 0 60
【 摘 要 】随 着 多媒 体 技 术 的进 一 步发 展 ,多媒 体作 品在 现 实权 益 保护 中向 著 作权 法提 出 了挑 战 。 多媒 体 作 品 由 于它 的 组成要 素文 字 、 图 形 、 声 音 等 在 当代 数 字 媒 体 较 为 发 达 的 今 天 非 常 容 易 被 复 制 ,使 得 多 媒 体 作 品 的 创 作 人 取 得 其 构 成 要 素 的 权 利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问 题 和 法 定 许 可 中 的 报 酬 问 题 凸 显 出 来 , 那 么 在 网 络 环 境 下 我 们 需 要 进 行 深 入 的 思 考 和 研 究 ,探 索 出 适 合 时 代 发 展 要 求 , 符 合 多媒 体 作 品 本 身要 求 的 多重 保 护 制 度 ,对 电子 版权 时 代作 出理 论 的 回应 。 【关键 词 】多媒 体 作 品 集体 管理 制 度 、 中图分类 号 :G4 0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0 — 0 7 2 ) 17 . 2 0 9 4 6 ( O1 1 — 60l O
1 多媒 体 作 品的 著作 权 的保 护 也逐 步 摸索 建 立相 应 的机构 进 行 集体 、 管理 。并 与 传统 著 作权 集体 管理 组织 密切 合 作 多媒 体作 品权 利集 体管理 应 加强 传统著 作权 的 网络集 体管理 的沟 通和 协作 , 极地 制 定 网上 作 品转 载 、 编许 可 的规 则与 制 度 如澳 大 利亚 的 积 摘 例 “9 9 版权 法 修 正案 ” 定 了强制 许 可 , 19 年 规 以保 证教 育 机构 能 够为 教学 目的 将 著作权 材料 上网 , 将原 来著 作权法 给予 教育 机构 的强制许 可延伸 到 网络环
价值 , 从而 收 回投 资 。 是合 同 法 只能解 决 当事 人 双方 之 间 的争 议 , 对 但 无法 付 第三 人 的侵权 行 为 , 反不 正 当竞争 法则 能解 决这 个 问题 。 ③其 三是 对于 不 受 版 权 保护 的 多媒 体 , 也可 以设 立 特殊 权 利保 护 。 为 《 同法 》 《 因 合 和 反不 正 当竞 争法 两种 法律 保护 都 有 自已的 局 限性 。 同法 无法 明确 数据 库究 这 合 竟 享有 什么 权 利 , 只对合 同双 方 当事 人有 约束 力 , 不正 当竞 争法 保护 的范 反
律争 端 , 中较 突出的 问题 , 多媒 体作 品的法 律 属性 和关 于网 络 的发展 带 其 是 来的 网络管 理和 隐私权保 护 , 创作者 和传 播者 之间而 阐 发的权 利争端 和权 在 益保护 问题 逐渐 被 法学学者 所 日益关注 。 下面先从 多媒 体的含 义和 特征角度 人手 , 分析它 的法律 属性 以及法 律保 护 的 相关 问题 。
境。 该法案允许教育机构制作著作权作品的数字化复制件 , 但应按照著作权 管理机构的决定支付合理的报酬。
2 、合理增 加 网 络环 境 下 多媒 体作 品 精神 权 利 的合理 使 用 制度 因为数 字化 技术 的产 生和 发展 , 数字 传输 对精 神权 利的 冲击 是巨大 的 ,
力的结合体。①多媒体作品在其制作过程 中从选题策划 、 脚本编写、 图像、
整权 之 间的矛 盾
权保护; 其二是对不具有原创性的多媒体( 这种情况不多)可以参照不具有 , 原创 性 的数据 库那 样 , 通过 合 同法和 反 不正 当竞 争法 来加 以保 护 。 同法 可 合 以使 数据 库制 作者 通过 出 售 、 出租 、 提供 信 息服务 等方 式 实现数 据 库的利 用
进 行权 利处理 变得 非 常棘手 。 另一方 面 , 即便 是在 费尽 周折 甚 至是在 交 纳高
围和标准具有不确定性 设立专门的多媒体作者权利更为实际, 其中至少应
包 括两 项 : 一是 提取 权 , 即采 取任 何 方法 或 以任 何 形 式 , 将素 材 内容 的全 部 或实 质部 分 永久 或暂 时转 载 到别 的载体 上 , 是反 复 利用权 , 二 即通过 销售 拷 贝、 出租 、 网或 其他传 输 方 式将多 媒体 的全 部 或实质 内容 以任 何一 种形 式 联 提供 给 公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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