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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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网上银行业务有序发展,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加强资金收支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下称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各运营公司网上银行的管理。

第三条网上银行管理基本原则: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益。

一、集中管理:网银开通须经统一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二、分级负责:开通网银业务的公司,对网银业务的正确操作承担责任,并负责日常网上银行的维护与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三、确保安全:采用硬件技术、业务分级授权的双重安全机制,保障网上银行系统正常运行和公司资金的安全;
四、讲求效益: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力求实现结算效率与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网银的开通与首次使用
第四条申请网银开通
一、网银开通审批工作流程
总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各运营公司申请开通网上银行,需由相应公司出纳提出申请,填写“网银开通申请表”(附表一)。

申请需附实施方案,就开通网银支付的事由、网银业务范围、内部相关财务人员分工、安全防范措施等要素进行详细阐述。

并经相应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股份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审批人应考虑开通网银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

二、网银开通工作流程
1、出纳负责填写并报送网银申报资料。

2、出纳完成网银开通手续后,填写“网银开通备案登记表”(附表二),并将《密码函》、USBKEY(网银盾)、“网银开通协议”(企业留存联)等所有资料一并呈报相应公司财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统一归档保管。

子公司应将所有资料复印一份在总公司备案归档。

第五条网银系统首次使用
一、网银系统首次安装
由出纳联系对应银行专业人员上门安装网银。

禁止财务人员单人或外单位人员私自安装(详情参照对应银行操作手册)。

二、严格划分网银操作管理权限
网上银行开通后,总公司由财务负责人、下属全资子公司和运营公司由其财务主管按照不同的管理权限分别指定网银制单员和网银复核员,并分别移交USBKEY,管理员USBKEY由总公司财务副总或其指定人员保管。

子公司和运营公司财务主管指定网银制单员和复核员时应得到总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

网银制单员、网银复核员必须严格保管好自己的USBKEY与密码,不得遗失,严禁向他人透露自己的密码。

三、主管卡登录
首次使用网上银行,应先由主管卡登录进行新增操作员和设置转账流程设置。

新增操作员时,注册企业制单员与复核员,设置他们的登录密码与交易密码,设置可操作的账号及操作权限。

设置转账流程时,根据本企业的操作流程,设置转账交易的处理流程,即交易需经过哪些复核员复核。

主管卡首次登录时应更改初始密码。

四、更改初始密码
1、网银操作人员首次登录网银时,应更改初始密码。

初始密码包括网银盾密码、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

2、操作人员必须牢记密码,避免再次登录时因密码错误影响正常操作。

第六条增加网银账户
网银开通后,在同一开户银行下可无限制添加该开户银行不同支行的网银账户,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向准备添加网银账户的开户银行领取“网银信息申请表”。

(二)填写企业信息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三)出纳向银行确认网银信息添加成功(可以登录该银行网站查询添加结果)。

增加网银账户按不同银行的操作规程办理。

第三章网上银行的日常操作
第七条网银操作人员在进行网银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流程。

其工作顺序为,先由网银制单员提交网银交易业务申请,再由网银复核员进行网银交易业务确认授权,各工作环节必须独立进行,严禁一人同时担任制单与复核工作。

第八条客户银行账户信息管理
一、新增客户银行账户信息管理
付款申请人负责向网银制单员提供新客户的银行账户信息,并保证该客户银行账户信息的完整准确。

网银制单员根据客户银行账户信息,登陆网银系统添加该客户的银行账户信息。

二、间隔三个月及以上客户账户信息管理
网银制单员向间隔三个月及以上的客户付款,需特别提请付款申请人确认该客户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无误后,再登陆网银进行申请资金支付的操作。

三、客户银行账户登记数量限制
1、外部客户银行账户登记数量限制:仅允许保留1个银行账户信息,严禁出现2个及以上账户信息。

2、各子公司和运营公司银行账户登记数量限制:无。

第九条网银制单员工作流程
一、确认“付款申请”审批手续完备,登陆企业网上银行。

二、查询银行账户余额,确认资金可足额支付。

自网银系统里选择客户银行账户信息,与付款申请中的付款账户信息核对无误,输入正确的付款金额及用途,提请网银复核员授权支付该笔款项。

三、在网银支付成功后,网银制单员打印出付款成功指令的回单作为备查,同时根据需要向付款申请人提供一份。

四、出纳应每天登录网银系统查看资金收付是否异常。

对每天拨付的款项进行逐笔查询并确认是否交易成功。

如果有交易未成功或款项退回情况,应于第二天开始按规定程序重新支付。

第十条网银复核员工作流程
一、确认“付款申请”审批手续完备,登陆企业网上银行。

二、根据“付款申请”复核网银制单员提交的“转账复核或代发代扣”中的客户名称、开户行、账号、付款金额、用途。

确认无误后,点击“复核通过”
对话框,输入交易密码以及网银盾口令确认付款。

如果该笔“转账复核或代发代扣”有误,则点击“复核不通过”对话框退回。

三、网银复核员必须对网上银行收支结算指令进行复核,查询网上银行收付记录,做到有效复核和监督。

第十一条网银审批人员工作流程
一、对超过设置付款限额之上的付款申请,由网银主管卡持有人进行审批,最终防范资金风险。

具体按不同银行的操作规程办理。

二、网银审批人员审批工作流程同网银复核员。

第十二条网上银行的重新安装
在网银使用过程中,因故需重装网银系统,银行出纳必须向单位财务负责人请示,经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事宜。

银行出纳需建立相应网银安装日志,以便日后查询。

第四章网银业务重复操作的审批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网银操作过程中非正常业务的处理原则
采用网上银行方式进行结算操作,除建立二级复核机制外,还必须强调谨慎性原则。

如在正常操作过程中,由于网络、系统或其他原因造成收支业务出现可疑指令,应当立即暂停操作,由出纳与网上银行的经办行进行咨询、确认,包括形成问题的原因、解决措施,需要时间等,切不可盲目再次操作,防止出现单笔业务重复支付的现象。

通过与银行联系,并查询账户信息、网银支付流水、异常交易、电子回单等,确认业务确系未支付,且挂账待处理指令消除后,方可补制业务,再按正常业务工作流程处理。

第十四条网银业务重复操作的审批管理权限
一、因网银系统故障或其他客观原因,付款提交不成功,并确认资金仍沉淀在本公司银行账户上。

网银制单员和网银复核员可以按照上文“第三章中第九条、第十条”具体工作流程重新操作。

二、网银制单员或网银复核员因个人工作失误导致付款不成功,并确认资金已经退回到本公司账户上。

1、未串户付款
未串户付款指网银出账付款户名与网银退回账户户名一致,其他有误导致款项退回。

①向运营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总公司财务经理及时汇报。

②打印“客户退还该笔付款资金入账凭证”。

③根据“第六章罚则”中的具体处罚规定,向相关责任人开具罚单。

④按照上文“第三章中第九条、第十条”具体工作流程重新操作。

2、串户付款
串户付款指网银出账付款户名与网银退回账户户名不一致的付款操作。

①向相应运营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总公司财务经理及时汇报。

②打印“客户退还该笔付款资金入账凭证”。

③网银制单员填写“付款申请”经相应运营公司财务主管、公司总经理审批。

④根据“第六章罚则”中的具体处罚规定,向相关责任人开具罚单。

⑤按照上文“第三章中第九条、第十条”具体工作流程重新操作。

三、付款申请人提供客户银行账户信息有误导致付款不成功。

1、若款项未从网银账户中转出,付款申请人必须重新提供正确的付款信息,可直接在已提交的付款申请单上更改并签名。

2、若款项已从网银账户中转出,出纳确认资金已经退回到本公司账户上后,由付款申请人办理误收(付)重新支付申请手续。

3、根据“第六章罚则”中的具体处罚规定,向相关责任人开具罚单。

4、按照上文“第三章中第九条、第十条”具体工作流程重新操作。

第十五条网银业务资金追缴管理责任
一、网银制单员或网银复核员因个人操作失误,导致资金自本公司银行账户流出,必须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追回该笔款项。

二、付款申请人提供付款信息错误,导致资金自本公司银行账户流出的,必须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追回该笔款项。

第五章网银业务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安装了网上银行的计算机为专用计算机,非网银操作人员严禁使用。

第十七条网银业务操作时,严禁非操作人员旁观。

第十八条网银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并将USBKEY 从读卡器中取出,妥善保管,一旦发现持卡人员取卡离岗后未退出网上银行系统的,按10元/次进行处罚;退出网上银行界面但未从读卡器取出USBKEY的,按20元/次进行处罚;未取USBKEY且未退出网银系统的,按50元/次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网银USBKEY应视作财务印章进行管理,并将其密码与网银USBKEY分开保管。

无论日常临时工作交接还是岗位轮换,其密码必须及时修改。

每日下班前,出纳必须将网银USBKEY放入保险柜内存放,复核USBKEY和主管USBKEY必须放入抽屉中并上锁。

第二十条公司内审部门不定期地对网上银行的操作、保管情况进行稽核,确保网上银行业务安全。

第二十一条网银操作员和复核员三个月内应自行更换一次密码。

第五章网银工作交接
第二十二条网银USBKEY与密码移交规定
一、各运营公司的网银制单员、网银复核员,如因故无法执行网银业务制单、复核工作,需经相应公司财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批准,将网银USBKEY、密码交由指定人员保管。

移交双方需正确填写《网银USBKEY、密码移交表》(附表三)中“网银USBKEY与密码移交登记”栏的相关内容,并办理相应移交手续。

以便按时办理网银相关业务。

二、指定保管人员归还网银USBKEY与密码时,移交双方需正确填写《网银USBKEY、密码移交表》中“网银USBKEY与密码归还登记”栏的相关内容,并办理相应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密码安全规定
原网银密码保管人在移交网银密码前,必须更改原网银密码,并将新网银密码告知新网银密码保管人。

严禁原网银密码保管人将自己的网银密码告知新网银密码保管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网银制单员、网银复核员违反规定操作,处1次/人罚款20元。

第二十五条网银制单员或网银复核员因个人工作失误导致付款不成功(包
括:未串户及串户付款的情况),处1次/人罚款20元;付款申请人提供客户银
行账户信息有误导致付款不成功,处1次/人罚款20元。

第二十六条网银制单员、复核员一人兼两职,兼职人员1次/人罚款40元,
同时被兼职人员处1次/人罚款20元。

第二十七条发生属于上文“第四章中第十五条网银业务资金追缴的管理责
任”事件,出纳必须在事件发生3日内将情况报告给相应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
和总公司财务负责人。

若未造成经济损失处所有当事人1次/人罚款20元,若造
成经济损失则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及法律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属于上文“第四章中第十五条网银业务资金追缴的管理责任”
第一条,网银制单员承担70%责任,网银复核员承担30%责任。

属于上文“第四
章中第十五条网银业务资金追缴的管理责任”第二条,付款申请人承担70%责任,
其他所有参与审核审批人员按责任大小分摊其余30%责任,责任分摊由付款申请
部门负责人提出,参与审核审批部门认可,交人力资源部执行。

若出现分岐,由
总经理或总裁最终裁定。

第二十八条网银业务操作时,非操作人员旁观经劝阻不听者,处旁观人
员1次/人罚款20元。

第二十九条若同时涉及上文“第六章罚则中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处
罚规定,则选择最高处罚标准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限公司
*年*月*日附表一:
网银开通申请表
申请时间:20 年月日
附表二:
网银开通备案登记表
登记时间:20 年月日
1、后附“网银开通申请表”(附表一)。

2、“USBKEY”栏中“权限”填写“操作/复核/管理员”。

附表三:
网银USBKEY与密码移交登记表
更改”实际移交或归还情况在()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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