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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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知识问答
第一部分报检知识问答
1.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卫生检疫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分别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和任务、责任范围、授权执法机关和管辖权限、检验检疫的执法程序、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从根本上确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

2.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体制
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体制,《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对其作了明确规定,即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3.出入检检验检疫的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出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和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督的统称。

4.出入检检验检疫的工作目的和任务
(1)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商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

(2)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它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本国农、林、渔、牧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3)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类健康。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SPS/TBT协议建立有关制度,在保护我国人民的健康和安全及我国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打破国外技术壁垒。

5.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内容
(1)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简称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社施检验。

法定检验,是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重心。

(2)出入境检验检疫基本内容
出入境检验检疫基本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与处理,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出口危险品运输包装鉴定,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涉外检验、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6.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
进口货物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口岸管理模式,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一般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在法检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货主或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提供相关单据并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受理报检并予以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
放。

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后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方可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7.出境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报检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持相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有关单证,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对产地和报关地一致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货物,报检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发送电子信息至口岸检验检疫局并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报检人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向口岸局报检,口岸局验证核查货证合格之后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口岸海关凭《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通关;对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出口商品原则上就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部分出口商品不宜在产地实施检验的可以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8.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是指报检/申报、计/收费、抽样/采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检疫处理)、签证放行的全过程。

9.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单位的管理和划分。

报检工作由报检单位的报检员负责,报检单位是发生报检行为的主体,按其登记性质可分为自理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两种类型。

按照报检单位的划分,报检行为也分为自理报检行为和代理报检行为两种。

10.自理报检单位的定义
自理报检单位自行报检本企业生产、加工、储存或经营的进出口货物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对自理报检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属地管理原则。

自理报检单位首次办理报检业务时须持有关证件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1.自理报检单位备案时需提交的资料
1.《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书》;
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 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12.《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书》的效期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要颁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书》。

该证书有效期5年,期满后自理报检单位应向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13.自理报检单位在注册地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如何办理业务
已经在工商注册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的自理报检单位及其已注册的报检员,前往注册地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检验检疫机构核实其提供的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信息后予以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自理报检单位无需在异地办理备案登记和报检员注册手续。

14.自理报检单位信息变更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的信息有变动的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变改手续。

包括自理报检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报检员、营业场所、注册资金、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联系人、邮政编码等,其中涉及自理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更改的,重新颁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书明》。

15.代理报检单位的定义
代理报检单位是指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依法接受有关贸易关系人委托,为有关贸易关系人办理报检/申报业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

16.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
国家质检总局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进行监督管理,各直属局负责所辖地区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批意见实施行政许可,注册登记工作的是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17.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单位的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度审核。

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以代理报检单位在日常代理报检业务中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代理报检职责情况为依据,实行评分制,并根据评分结果及附加条件确定A、B、C、D四个等级,具体工作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

18.报检员的定义
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

19.报检员的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报检员的注册管理工作,各直属局负责所辖地区报检员注册管理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报检员注册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日报检行为实施差错登记管理制度。

检验检验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报检员进行注册、扣分、注销和吊销管理。

20.报检员资格
报检员资实实行全国统一考度制度。

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报检员资格,并获得《报检员资格证》。

获得《报检员资格证》后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21.报检员注册
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可注册成报检员,报检员注册应当由报检单位向备案或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2)拟任报检员所属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证书;
(3)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
(4)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对于《报检员资格证》失效的、被吊销《报检员证》不满3年的、已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为报检员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以注册。

22.报检员管理
注册成为报检员并取得《报检员证》后即可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并接
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1)《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2)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可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3)《报检员证》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报检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延期申请,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报检工作记录对报检员进行审核。

延期审核合格的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

(4)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在7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对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补发,补发前报检员不得办理报检业务。

(5)报检员或报检单位申请注销《报检员证》,并以书面形式办理注销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审核资料合格后予以办理,并出具《报检员证注销证明》。

《报检员证》注销后申请重新注册的,除应提供与首次注册相同的材料以外,还应同时提交原注册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报检员证注销证明》。

《报检员证》注销后两年内未申请重新注册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6)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差错或违规行为实行差错记分管理。

23.报检员记分办法
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4分、2分、和1分四种。

记分周期为1年,满分12分,从《报检员证》初次发证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在同一批次报检业务中出现两处或以上记分事项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注销后重新注册或变更个人注册信息换发《报检员证》的,原记分分值继续有效。

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暂停报检资格3个月。

同一记分周期内暂停报检资格期间或期限届满后,被再次记满12分的暂停报检资格6个月。

暂停报检资格期限届满后,原记分分值予以清除,重新记分于该记分周期终止。

暂停报检资格期间不得办理报检业务,不得办事报检单位变更手续,不予出具《报检员证注销证明》。

24.报检的方式
出入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可采用书面报检或电子报检两种方式。

一般情况下,报检当事人应采用电子报检方式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且确保电子报检信息真实、准确,与纸质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保持一致。

25.报检的程序
出入境报检程序一般包括准备报检单证、电子报检数据录入、现场递交单证、联系配合检验检疫、缴纳检验检疫费、签领检验检疫证单等几个环节。

26.报检单据的基本要求
报检人员了解出入境货物的基本情况后,应按照货物的性质根据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规定和要求,准备好报检单证,并确认提供的数据和各种单证正确、齐全、真实、有效。

报检时应使用国家总局统一印制的报检单。

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盖,即报检单位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关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报检单所列项目应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无相应内容的栏目应填写“***”,不得留空。

报检单必须做到三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检单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等内容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检单所报内容与出入境货物实际情况相符,
不得虚报、瞒报、伪报;三是单单相符,即纸质报检单所列内容与单子报检单载明数据、信息相符。

报检人员应在在“报检人员声明”栏手签名,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随附单据原则要求原件,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有效的复印件。

但有关入境许可/审批文件、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证书、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证书、《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以及其他检验检疫机构特别要求的单证,须提交原件。

27.电子报检数据录入的要求
报检人员应使用经国家质检总局评测合格并认可的电子报检软件进行电子报检;对于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应在电子报检中同时提出;
报检人员收到受理报检的反馈信息(生成预录入号或直接生成正式报检号)后打印出符合规范的纸质货物报检单;
对已发送的电子报检数据进行更改或撤销报检时,报检人员应发送更改或撤销申请。

28.检验检疫费的收费依据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的,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

报检人员应要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之日起20日内足额缴纳检验检疫费用。

29.报检员签领证单的要求
对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完毕后,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评定结果签发相应的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时应如实签署姓名的领证时间,并妥善保管。

各类证单应按其特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混用。

30.入境货物报检分类
入境货物报检可分为入境一般报检、入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

31.什么是入境一般报检
入境一般报检是指法检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入境货物进行检验检疫以获得入境通关放行凭证,并取得入境货物销售、使用合法凭证的报检。

入境一般报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一式三联)和检验检疫都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

32.什么是入境流向报检
入境流向报检指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法检货物的货主或代理人持有关单据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一式四联)并通关后,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再向目的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

申请入境流向报检货物的报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33.什么是异的施检报检
异地施检报检是入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入境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对同一货物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二次申报,主要目的是申请检验检疫,以获得合法的销售使用凭证。

34.入境报检的时限要求
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检验检疫机构
除上述列明的入境货物报检时限外,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5.入境报检的地点要求
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了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在卸货时已经发生残损、数/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货物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须在入境口岸报检和实施检疫外,其他均应到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

过境的动植、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入境口岸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报检。

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6.入境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证单,并按照检验检疫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的特殊证单。

37.出境报检的分类
出境货物报检可分为出境一般报检、出境换证报检、出境货物预检报检。

38.什么是出境一般报检
出境一般报检是指出境法检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以取得出境放行证明及其他证单的报检。

对于出境一般报检的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在当地海关报关,由当地检验检疫局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在异地海关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货主或其代理人持该证单到口岸检验检疫局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符合出口直通放行条件的货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出境货物通关单》直接向报关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无须再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到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39.什么是出境换证报检
出境换证报检是指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法检货物货主或代理人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对于出境换证报检的货物,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抽查比例进行查验。

40.什么是出境预报检
出境预报检是指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暂时还不能出口的货物预先实施检验检疫的报检。

预报检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标明“预检”字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式出口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可在检验检疫有效期内持此单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

申请预报检的货物须是经常出口的、非易腐烂变质、非易燃易爆的商品。

41.出口报检的时限
出境货物报检最迟应当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需隔离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除上述列明的出境货物报检时限外,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42.出口报检的地点要求
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实施产地检验检疫,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法律法规允许在市场采购的货物应向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异地报关的货物,在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报检,实施出口直通放行制度的货物除外。

43.出境货物报检时就提供的单据有哪些?
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销售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按照检验检疫的要求,提供相关其他特殊证单
(1)凡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经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结果单和数/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3)凭样成交的,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4)出境危险货物,应提供《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5)有运输包装、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食品包装,还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6)出境物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7)一般报检出境货物在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报检时,应提供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标明“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8)开展检验检疫工作要求提供的其他特殊证单。

44.什么情况下允许更改报检
对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尚未实施检验检疫或虽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的,由于某种原因报检人需要更改报检信息的,可以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检验检疫证单发出后,报检人需要更改、补充内容或重新签发的,应向原签证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品名、数(重)量、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入国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超过有效期的检验检疫证单,不予更改、补发或重发。

45.办理更改手续时就提供哪些单据
(1)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的事项和理由;
(2)提供有关函电等证明文件,交还原发检验检疫证单;
(3)变更合同或信用证的,须提供新的合同或信用证。

更改检验检疫证单的,应交还原发证单(含正副本)。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交还的,申请人应书面说明理由,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在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批后,方可重新签发。

46.撤销报检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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