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及有害物质作业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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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及有害物质作业船员
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船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申请参加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的船员特殊培训的船长以及甲板部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从事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的船员特殊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实施对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的船员特殊培训的监督管理以及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的船员特殊培训系指使船员掌握《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BCcode)中有具体说明可以散装固体或包装形式运输的危险、有害货物和仅在散装运输时会产生危险的物质(MHB ),以及《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
约》(MARPOL73/78 )附则III具体说明的物质或物品的运输、管理和应急组织知识的培训。

第五条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的船员特殊培训分成《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的船员特殊培训》和《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
的船员特殊培训》两部分,每部分都设置独立的培训纲要和培训合格证,申请受训者可视需要完成其中的任意一部分,亦可同时完成两部分的培训。

第六条承担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的船员特殊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
(一)师资、设施和设备配置应满足本办法附件一的要求;
(二)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定和学时数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或附件三的标准。

第三章培训
第七条凡申请参加培训的学员应向授权的港务监督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申请表》一份;
(二)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一份;
(三)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一份(如有)。

(四)近期免冠、正面、光纸证件相片4张。

第八条开展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的船员特殊培训的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培训时数: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的船员特殊培训不少于18个小时;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的船员特殊培训不少于24小时。

(二)每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40人。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开班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所持适任证书航区等级职务、所属工作单位和具体实施培训计划报
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港务监督。

未经港务监督核准,不得开展培
第十条为促进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培训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加强对受训人员组织性、纪律性的管理。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划》、,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对培训的全过程实施连续的质量控制。

经授权的港务监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培训的考试和发证全过程实施连续的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为提高培训质量,培训机构应保持培训教员的相对稳
第四章考试和发证
第十三条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的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由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的船员特殊培训考试为理论考试,理论考试在培训结业时进行,并按培训纲要的要求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理论考试及格视为培训合格,对考试不及格者,港务监督可准予其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培训和考试。

第十六条对业经培训合格的受训人员,由授权考试发证的港务监督签发相应的《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或《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

第十七条港务监督在签发《培训合格证》的同时,应在其《船员服务簿》中的“专业训练记载栏”内予以记载。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凡申请参加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的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培训合格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培训机构师资、设施和设备配置的最低标准
二、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纲要、
三、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纲要
附件一:
培训机构师资、设施和设备配置的最低标准
一、一、师资
承担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培训的教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1、具有航海院校航海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2、持有海船大副或以上适任证书,且实际担任该职务不少于24个月。

3、3、航海院校中专门从事航海职业培训的专职教师。

4、4、教学能力方面应符合其他相应规定。

二、设施和设备
1、有规范的教室和一个用于理论教学的投影仪以及配有电视、录放相机和收录机等相应的视听设备
2、用于各种不同目的的测定仪器
(1)易流态化物质测定仪器
(2)固态物质静止角测定仪器
(3)易自热性物质测定仪器
(4)便携式可燃气体测定仪
(5)便携式氧化测定仪
(6)放射性物质射线测定仪
(7)用于不同目的温度测定仪器(高温、探测、潜伏式)
3、人员防护设备
(1)防护服、靴、手套、头盔各一套
(2)压力式呼吸器一具
4、小型化学实验室
能演示各种化学特性的实验仪器和药品
三、资料:
1、各种设施和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2、具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培训教材。

3、教员工作手册;
4、学员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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