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2018最新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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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
供应合同
甲方(供气方): 乙方(用气方):
供气方(甲方): 营业执照号: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用气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律师提示】标明基本信息, 比如法定代表人、电话、住址等, 可以快速确认当事人信息, 避免日后争议因无法送达带来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就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供用气事宜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 kg规格的钢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 乙方主
要用途为。

第二条供气方式
1.供气时间: 乙方每次应提前通知甲方所需液化石油气的数量, 在甲方货源充足的情况下, 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小时内及时将乙方所需数量的液化石油气送达合同约定的供气地点。

2.供气地点: 。

3、供气充装: 甲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

第三条供气质量
甲方应保证向乙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气体质量和充装量均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和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条供气价格及结算
1.甲方有权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向乙方收取用气费用, 目前价格为元/瓶(已含税)。

如遇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调整液化石油气价格的, 按照调整后的价格确定供气价格。

如遇市场采购成本发生变化, 甲方有权调整供气价格;但如调整后的价格超过合同定价%的, 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 乙方选择终止本合同的应向甲方出具书面声明。

2、双方结算以每次供气时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购气凭证为依据, 并按照下面第种方式办理:
(1)每月日结算一次价款。

最后一批在本合同终止时结清。

(2)甲方供气达到时, 甲乙双方结算一次价款。

最后一批在本合同终止时结清。

(3)其他方式: 。

3.支付方式和期限:
(1)乙方应采取以下方式与甲方结算:
□支票□现金□其他: 。

甲方开户行: , 账号: 。

乙方开户行: , 账号: 。

(2)支付期限:乙方应在约定结算日当日内, 按照结算价款向甲方完成支付。

4、甲方收款同时, 应向乙方提供发票,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五条钢瓶租赁
乙方购买液化石油气时, 应使用从甲方处租用的正规合格钢瓶。

1.租赁钢瓶数量及金额
规格数量租期租金押金备注
5kg
15kg
50kg气相
50kg液相
50kg气液两相瓶
合计
2.租金和押金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1)乙方应采取以下方式与甲方结算:
□支票□现金□其他: 。

(2)支付期限:乙方应在甲方向其提供钢瓶当日, 向甲方支付所有押金;租金则与供气价款一同结算支付。

(3)押金返还: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如乙方没有违规使用气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行为, 在乙方完好退还甲方全部气瓶后日内, 甲方应无息返还乙方所交的全部气瓶押金。

第六条安全查验
1.甲方应设置安全检查人员对乙方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和供气系统定期进行全面安全巡检, 乙方应设置相应的验收人员。

双方应互相提供安全检查人员和验收人员的身份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红章), 未经双方确认不得任意更换安全检查和验收人员。

2.甲方安全检查人员在每次供气时, 应对乙方的供气系统和钢瓶进行试漏等必要的安全检查, 并由甲乙双方的安全检查和验收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3、乙方应在每次供气时检验钢瓶上出厂钢印标记、钢瓶检验标记和注册登记钢印代码等内容是否清晰、有效, 对标记、代码有问题的钢瓶有权拒收。

4、甲乙双方应分别建立专用交易登记台帐, 记录每次供气时涉及的供用气双方名称、供气时间、钢瓶注册登记钢印代码、甲方安全检查内容、运输企业名称、运输人员姓名和运输车辆号牌等相关信息, 并由甲乙双方的安全检查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5.双方指定的验收检查人员
甲方人员: , 身份证号码:。

乙方人员: , 身份证号码:。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1.签订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液化石油气充装许可证和液化石油气运输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所有相关复印件须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红章)。

2.应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和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

甲方有权拒绝充装技术档案不在己方的钢瓶。

3.在每次交易时应向乙方提供合法的购气凭证。

4.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供气价款, 以及钢瓶的押金和租金。

5.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技术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在租赁期间负责钢瓶的维护和保养, 对钢瓶安全全面负责, 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定期将钢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并承担检测费用。

6、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正确使用钢瓶。

7、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定期对乙方的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和相关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指导乙方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如发现乙方有违反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危害液化石油气设施安全的行为时, 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记入用户档案, 发现乙方的燃气设施存在隐患的, 应书面告知乙方及时消除。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液化石油气。

对于甲方提供的液化石油气应现场验货, 若出现封口破损、重量不符合标准的, 乙方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甲方重新送货。

验收合格的, 乙方应在甲方配送单据上签收并履行相关结算手续。

2.有权向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发现的非法违法供气行为。

3.应在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液化石油气及其设施和用气设备, 并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

当乙方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 应关闭阀门、开窗通风, 并及时通知甲方检查维修。

4.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及时向甲方支付用气费用, 以及钢瓶的押金和租金。

5、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并检验钢瓶上出厂钢印标记、气瓶检验标记和注册登记钢印代码等内容是否清晰、有效, 对标记、代码有问题的钢瓶有权拒收并举报。

6、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安全使用钢瓶, 妥善保管好钢瓶, 不得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 并在合同终止后日内将钢瓶完好退还甲方。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得利用甲方钢瓶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 不得转租或将钢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或经营。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供气质量不合格、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气、每次供气时未进行试漏等必要的安全检查和未定期进行巡检等原因,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因供气不合格而重新送货后仍不符合验收标准的,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

(2)乙方在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情况下, 如因甲方提供的钢瓶及其安装出现问题影响用气的, 由甲方在小时内负责免费更换、修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3)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甲方未按约退还乙方所交的全部气瓶押金的, 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未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时支付用气费、钢瓶租金和押金, 逾期不支付的, 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达时,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违反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和操作规程造成安全隐患, 并拒不改正的,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造成损失的, 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乙方在合同期内连续日未要求甲方供气的, 需书面说明原因, 否则视为从第三方进气, 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不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且有权按照50kg钢瓶每月元、15kg 钢瓶每月元、5kg钢瓶每月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并有权终止合同。

(4)因乙方原因造成钢瓶毁损、灭失, 或擅自替换钢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租赁期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乙方应向甲方退还钢瓶, 逾期未退还的, 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且乙方退还的钢瓶应是从甲方租用的钢瓶, 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并按照钢瓶重置价格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均可从乙方交付的钢瓶押金中直接扣除。

3.双方其他违约责任
(1)在供用气设施设备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按该设施产权归属确定, 产权归属谁, 就由谁承担责任。

(2)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 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的, 违约方应赔偿损失。

第十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2.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 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 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证明,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 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 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3、一旦本合同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或事件得到纠正或不再产生任何影响, 则受影响一方应重新履行合同义务。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 不影响此前双方已经发生或履行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 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 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 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双方(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 都应由双方(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双方(各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示】仲裁或诉讼双方择一约定, 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 则该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
1. 。

2. 。

3. 。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 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或至乙方申请终止用气时止。

合同有效期届满, 如双方
未订立新合同的, 对本合同条款又未提出异议的, 本合同自动延续年, 依此类推;任何一方若有异议, 需在本合同到期前日以书面形式提出, 双方协商签订新的供用气合同。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份, 双方各执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 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并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

(2)。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其内容相互冲突, 以签订在后的文本内容为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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