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老师罚款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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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老师罚款制度范本
第一条总则
为了规范培训机构老师的教学行为,保障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罚款制度。
第二条罚款范围
培训机构老师的以下行为将被罚款:
1. 未经批准,擅自停课、改课或者调整教学计划的;
2. 未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教学效果评估不合格的;
3. 未按照约定的教学内容进行教学,导致学生退费的;
4. 未按照培训机构的规定进行教学,给培训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
5. 其他违反培训机构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罚款标准
1. 违反本罚款制度第二条第1项的,每次罚款人民币1000元;
2. 违反本罚款制度第二条第2项的,每次罚款人民币500元;
3. 违反本罚款制度第二条第3项的,每次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学生退费责任;
4. 违反本罚款制度第二条第4项的,每次罚款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5. 违反本罚款制度第二条第5项的,每次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罚款程序
1. 培训机构发现老师有违反本罚款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2. 经查证属实的,培训机构应当向老师送达罚款通知书,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
3. 老师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培训机构提出申诉,培训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答复;
4. 老师逾期不申诉或者申诉失败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扣除相应的罚款。
第五条附则
1. 本罚款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罚款制度的解释权归培训机构所有。
培训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老师的教学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培训机构的规定,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老师应当严格遵守本罚款制度,自觉维护培训机构的声誉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