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现场物品存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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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现场物品存放标准
第八十八条在生产现场允许存放的物品有:工具箱、工作台、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消防器材、清扫工具、专用设备等。
第八十九条需在现场存放的物品,由申请单位主任或安全员签字,填写申请单(一式两份),由安监部文明生产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后发放存放物品许可证(牌)。
申请单超期后,需办理延期手续。
第九十条现场和物品许可证(牌)有:“工具箱存放处”、“电焊机存放处”、“氧气瓶存放处”、“乙炔瓶存放处”、“消防器材存放处”、“专用设备存放处”、“清扫工具存放处”、“物品临时放置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各类物品的存放必须按规定的具体位置存放,并由存放单位,按安监部指定位置,负责画定放置区域线。
第九十二条如有物品需临时存放在现场,超过24小时需到主管部门办理“物品临时放置许可证”,否则按违章处理。
第九十三条大、小修时,零部件及其他物品应按审核后的图大件上架,小件摆齐存放,并做到集中、整齐。
第九十四条生产现场不允许堆放未经定置的物品。
第五节外包工程施工作业及临时工文明生产标准
第九十五条遵守铁岭电厂生产现场物品临时摆放标准。
第九十六条在机组大小修及正常设备检修中,必须按文明生产管理标准,保证工完场清、料净、地洁的原则。
第九十七条各施工单位及临时工在厂区内一律禁止吸烟。
第九十八条未经厂安监部门批准,严禁在厂区临时堆放物品、沙石垃圾等杂物,违者按文明生产管理标准处罚。
第九十九条施工单位及临时工作业前,必须由(甲方)本厂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文明生产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文明生产工作。
第一百条施工单位及临时工作业前,不得随意抛洒垃圾杂物等,严禁造成二次污染。
第一百零一条施工作业中严禁就地搅拌水泥和堆放沙石、水泥、保温、灰、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