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的管辖由什么规定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治安案件的管辖由什么规定的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在公安部对治安案件的管辖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法第91条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以及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令第68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
(l)关于地域管辖。
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就同一公安机关所辖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辖。
(2)关于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
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本法第91条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辖。
这里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旗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派驻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公安分局,含直辖市和省级市辖区的公安分局,并非“县处级公安机关”。
(3)关于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制度。
对此,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的规定执行,即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4)关于管辖争议。
管辖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认为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发生的冲突。
对此,应当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如协商不成,则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11条的规定执行,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就是上级公安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公安机关对某一治安案件行使管辖权。
(5)关于转移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
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6)关于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某一治安案件依照规定只能由某一机关内的某一职能部门管辖的制度。
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现为缉私机构)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执行。
二、治安案件的证据种类分类
(1)物证
物证是以物质的存在、特征或属性证明案件情况的一种证据。
物证的特征是多样性,客观性,稳定性。
物证的主要作用是:1.物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2.物证是审查其他证据的重要依据。
3.物证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运用。
已经查实的物证去审查、鉴别其他证据。
(2)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画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具有书面形式?以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作用:书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书证是鉴别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依据。
手写的书证与鉴定结论相结合具有人身同一认定的效力。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主要是以录音、录像设备所反映的声像、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提供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通过原始拼接、剪辑形象、生动、直观地反映案件事实。
作用:直接认定某些案件事实证其他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因此对音像证据应认真审查方可用作定案的根据。
(4)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
是指办案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场所进行勘验时对勘验情况和结果所作的记录。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区别是:
1、制作的主体不同。
2、制作的期间不同。
3、性质有所不同。
特点:
1、都是对有关物品、场所的调查活动的客观记载。
2、可以记录许多与件有关的事实情况。
作用:综合证明固定证据审查判断其他证据恢复现场原状、判明案件真实性。
三、治安案件证据的其他分类
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3、本证与反证
4、主要证据与补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