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区河道采砂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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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区河道采砂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全区河道砂石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防洪、供水、交通及沿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汉滨区河道采砂规划(2020-2025年)》规定,结合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际,现将规范全区河道采砂的有关事项通告:
一、全区河道采砂区域分为可采区、保留区和禁采区。
(一)可采区:汉江(汉滨段)的汉江关庙大桥以下3000米至旬阳界(其中汉江石梯大桥上游500米至下游2000米为桥梁保护禁采范围)。
(二)保留区:汉江二级支流恒河(汉滨段)。
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确需在此段开采砂石资源的,经区政府同意后,可定点审批。
(三)禁采区:除划定的可采区和保留区范围,汉江及其支流月河、付家河、黄洋河、神滩河等中小河流均为禁采区。
二、全区河道采砂时段分为可采期、禁采期。
(一)可采期:每年10月15日起至次年5月31日止。
其中,汉江(汉滨段)可采期为2020年1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为期5个月,自2020年6月1日起,汉江(汉滨段)全段禁采。
(二)禁采期:防汛部门确定的主汛期及水位达到或超过防洪警戒水位的时段,一般为每年6月1日起至当年10月15日止。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区的河道和禁采期内从事采砂活动,违者依法从严处理。
禁采期内,在可采区作业的采砂机械撤离采砂现场,采砂船安全停泊至专用停泊区域,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五、区水利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应加强河段界线、河道采砂等日常监管,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交通(海事)、公路(桥梁)、公安等部门以及镇(街办)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作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强化属地管理,严肃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确保河道行洪、生态及相关涉水工程安全。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