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CC人寿重大疾病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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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PICC人寿重大疾病寿险条款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PICC人寿重大疾病寿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本合同所含的条款、报表和注释,以及保险单、复职申请书、健康声明、体检报告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费的交付
第二条中国保险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本保险单的责任始于被保险人支付第一笔保险费,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之时。
除非另有约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每年生效日期的对应日期为生效日期。
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时,应出具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阶段和第二阶段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和合同有效期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本保险单载明的交付方式和日期交付给本公司,并取得证书妥善保管。
如果公司派人来取货,应发货并要求妥善保管凭证。
二期及二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宽限期为保险单载明的交付日次日起60天;如果合同在宽限期内未交付,也未支付保险费,合同的有效期从宽限期结束后的第二天起中止。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但未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应从已支付的保险费中扣除。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四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以在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年内,填写恢复原状申请书和被保险人健康声明,申请恢复原状。
前款所述的恢复申请经我公司批准,未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付清后,本合同从次日起恢复有效。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投保!&“发生日期后首次发生,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额的两倍支付重疾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多种重疾,重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公司缴纳重疾保险的保险责任立即中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之后180天内,因意外伤害死亡或高度伤残,或因疾病死亡或高度伤残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中保险金额的三倍支付死亡保险费或高度伤残保险费,但应扣除已支付的重疾保险金。
本合同的有效期应在支付死亡保险或高度伤残保险后终止。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的赔付期内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后续期间的保险费自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确认之日起免征,本合同继续有效。
免除责任
第八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患重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3.自合同订立或恢复之日起$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第四,故意犯罪、吸毒、打架、醉酒;
5.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6.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性传播疾病、获得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的;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照驾驶、酒后驾驶或其他违法驾驶的;
九.自本合同生效日期或恢复生效日期起!“#几天内患了重疾。
属于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给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如有任何其他情况,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有效期应在公司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后立即终止。
身体残疾的鉴定
第九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高度伤残的,在治疗结束后,由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病之日起180日内仍未完成治疗的,应当根据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认定。
保险事故通知及保险费申请时间
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自知道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和支付程序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申请大病保险金或者免缴保险费时,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保险费申请书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
二、对比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四、附有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等科学方法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
第十二条受益人申请死亡保险时,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二、保险单和保险申请书;
三、对比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高额伤残保险金时,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鉴定证明;
二、保险单和保险申请书;
三、对比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4.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合同中止
第十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职时,应如实告知本公司的书面询问。
如因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不退还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前,本公司不负责支付保险事故的保险费。
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果申请人死亡、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导致通知无法送达,公司将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申请人解除本合同时,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天内还本
政策的现金价值。
申请人在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以下文件: 1.保险单和合同终止申请书;
二、对比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年龄的计算和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保险年龄按一周岁计算。
申请保险时,投保人应在保险单上填写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
如有错误,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
二.如果被保险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被保险人已缴纳的保险费少于应缴纳的保险费,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已缴纳保险费与应缴纳保险费的比例缴纳保险费。
三.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被保险人已缴纳的保险费超过应缴纳的保险费,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七条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由我公司按标准体承保的,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前,申请增加保险金额,但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累计不得高于保险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申请增加保额时,应填写健康申报单,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并按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缴纳保险费。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死亡保险费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应当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在保险事故发
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事故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和被保险人同意书送交本公司背书。
前项变更如有法律争议,本公司概不负责。
对于重大疾病保险金、到期保险和高度伤残保险的受益人报酬,本公司不接受任何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保险费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放弃受益权或者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搬家
第二十条申请人地址如有变更,申请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司。
申请人未作出前款规定的通知的,公司在最后已知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已经送达申请人。
索赔限制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受益人向公司索赔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消灭。
注释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或记录项目的增加或删除,除非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并在本公司保险单上背书,否则无效。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三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意译
第二十四条本条所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第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冠状动脉闭塞引起的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满足以下三个
1.心电图显示最近心肌梗塞变异。
2.血液中心肌酶含量异常升高。
3.胸痛的典型症状。
但是,心绞痛不在本合同范围内。
二、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指治疗冠心病的冠状动脉搭桥术,必须在心内科进行心导管检查。
持续心肌缺氧引起的心绞痛患者,经确诊冠状动脉狭窄或阻塞者,必须行冠状动脉搭桥术。
不包括其他操作。
第三,笔画:
指因突发脑血管疾病引起的脑血管出血,以及因栓塞、梗塞引起的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者。
所谓的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是指经过一个月的混乱后仍然存在的以下残疾之一:
1.植物人状态。
2.不止一个肢体完全丧失功能。
3.因两肢以上活动或感觉障碍而不能自理日常生活的人。
所谓不能自理日常生活,是指进食、大小便、穿脱衣服、生活、行走、洗澡等全过程的状态。
他们自己做不到,他们经常需要别人的帮助。
4.言语或咀嚼功能丧失。
言语功能丧失是指由于大脑言语中枢神经损伤而导致的失语症。
咀嚼功能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功能障碍,使人不能进行咀嚼运动,不能吃液体食物以外的食物的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指双肾慢性不可恢复性衰竭,需要定期透析治疗。
5.癌症:
指经病理检查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际疾病损伤和死亡原因分类标准》的具有组织细胞异常增殖和转移特征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细胞增多症,属于恶性肿瘤,但下列情况除外:
1.霍奇金病的第一阶段。
2.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第六,麻痹
指肢体功能永久性完全丧失,包括两个上肢,或两个下肢,或一个上肢,一个下肢,三大关节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节永久性完全丧失。
永久性完全丧失功能是指6个月后其功能仍完全丧失。
关节功能
丧失是指永久性完全僵硬或8个月以上不能有意识活动的关节。
上肢关节包括肩、肘、腕,下肢关节包括大腿、膝盖、脚踝。
七、主要器官移植:
指接受心、肺、肝、胰、肾、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
意味着全身皮肤有20%以上是三度烧伤。
但是,如果烧伤是由被保险人的自发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无论他当时是否清醒,都不在本合同范围内。
九、暴发性肝炎:
指引起大多数肝脏坏死和功能丧失的肝炎病毒感染,其诊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肝脏急剧萎缩;
2.肝细胞严重受损;
3.肝功能急性恶化;
4.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
指手术切除胸、腹主动脉,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
除了胸主动脉或腹主动脉的分支。
第二十五条本条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导致被保险人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外部、突发、非故意的不雅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