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胡新春收养胡起华为养子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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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胡新春收养胡起华为养子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1.02.28
•【文号】[91]司公字第46号
•【施行日期】1991.0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胡新春收养胡起华为养子的复函
([91]司公字第46号1991年2月28日)
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91)闽司证函字第020号函收悉。

经研究认为:胡新春收养胡起华为养子一事,虽胡起华的父母已去世,但胡起华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双方可直接签订收养协议。

公证书的证词暂按附件的格式出具。

另外,从十月九日胡新春的谈话笔录可以看出,胡起华不是胡新春的亲侄子,不应按叔侄关系办理收养。

随函将卷宗退回,请查收。

附件:格式
公证书
( )××字第××号
收养人:胡新春,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路××号。

被收养人:胡起华,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县××
村。

兹证明胡新春(无配偶)与胡起华(父亲×××、母亲×××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死亡)商定。

于××××年×月×日胡新春收养胡起华为养子,胡新春为胡起华的养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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