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省普通高中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学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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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省普通高中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学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12.26
•【字号】浙教计[2012]176号
•【施行日期】2012.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省普通高中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学校的通知
(浙教计〔2012〕17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普通高中学分制收费若干意见》(浙教计〔2012〕98号)的要求,为配合普通高中学分制改革,现确定杭州第九中学、宁波四中、温州第二高级中学、德清县第三中学、嘉兴第五高级中学、绍兴鲁迅中学、金华八中、衢州高级中学、舟山中学、台州黄岩中学、丽水二中等11所普通高中为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学校,其中杭州第九中学、嘉兴第五高级中学为省级试点学校,自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
涉及试点的市、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试点学校的课程设置、学生选课、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等情况及时报告我们。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