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产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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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产承包责任制(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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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内容分类】土地管理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在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效果是好的。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和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保持长期稳定,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要通过强化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使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真正得到稳定和完善。
附件: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农业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全文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的精神,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我部用了一年时间,对各地延长土地承包期、“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从大量的实地考察和对百县万个村的统计及农户问卷调查结果看,各地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对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普遍拥护。
百县调查结果表明,现已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村完成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从各地实践看,总的情况和效果是好的。
但是,在此过程中,也存在和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干部、群众对某些政策的理解差异较大;二是一些地方在具体实施中出现偏差,还需要有相应配套的政策措施和及时的工作指导。
针对上述情况,现就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维护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
各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52
号文件)的要求,依法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做好承包合同的续订、鉴证、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以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将其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要坚决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
一方面,严禁强行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强行解除未到期承包合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
另一方面,要教育农民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包合同规定义务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二、积极、稳妥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应在原承包合同期满后,在总结经验、完善承包办法的基础上进行。
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
在此过程中,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切忌“一刀切”。
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因人口增减、耕地被占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严重不均、群众意见较大的,应经民主议定,作适当调整后再延长承包期。
进行土地调整时,严禁强行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不得将已经属于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收归村有,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如人少地多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绝大多数农民愿意在全村范围内进行重新调整的,应由县、乡两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一起调查核实,并对土地补偿及债权、债务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严禁发包方借调整土地之机多留机动地。
原则上不留机动地,确需留的,机动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5%。
三、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地应积极提倡。
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地方,要不断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切实解决好新增劳动力的出路问题。
未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地方,也应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对于确因人口增加较多,集体和家庭均无力解决就业问题而生活困难的农户,尽量通过“动帐不动地”的办法解决,也可以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大多数农民同意,适当调整土地。
但“小调整”的间隔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
四、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续和发展,应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范围。
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经济补偿,应由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和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备案。
在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必须保护实际耕地者的权益,各地要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最高限额。
债务人不得以土地抵顶债款。
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地方,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多种形式,适时加以引导,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稳定的基础上,要不断完善和健全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和引导集体经济组织逐步壮大经济实力,从而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的实力。
五、不得借调整土地之机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延长土地承包期和进行必要的土地调整时,不得随意提高承包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除工副业、果园、鱼塘、“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其它土地,无论是叫“口粮田”、“责任田”,还是叫“经济田”,其承包费都属于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的范围,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
六、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茶园、桑园等)、山岭、草原、滩涂、水面及集体所有的畜禽、水利设施、农机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
为保护集体资产和促进生产发展,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性承包项目,如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只有不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集体可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开发包。
但死者“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发包方或接续承包合同者给予合理补偿,其补偿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七、要加强对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领导。
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改革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各级主管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引导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中央政策;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督促和支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各类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等工作,以避免承包纠纷的发生和蔓延,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2〕52号1992年9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要长期稳定,并随着生产力
的发展不断完善,各地要把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认真抓好。
国务院同意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
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使亿万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焕发出极大的生产热情,农村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再次肯定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
邓小平同志在视察南方时的谈话进一步指出;“即使没有新的主意也可以,就是不要变,不要使人们感到政策变了。
“这完全符合广大农民的共同心愿。
要使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
必须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
依法管理农村承包合同,这是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的重要保证。
目前,全国共签订三亿多份农村承包合同。
几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主管部门始终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作为巩固农村改革成果,维护农村安定团结的基础工作来抓,在指导合同签订,进行合同鉴证,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处理合同纠纷等方面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
与此同时,多数省(区、市)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报据农业承包合同特殊性,加强了法规制度建设。
全国已有二十四个省(区、市)发布了农业(村)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或办法,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据统计,农业承包合同的完备率由一九八六年的%上升到一九九0年的%,兑现率由77%上升到%,纠纷率由%下降到%。
依法管理农业承包合同,对于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激发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维护农村良好的经济秩序和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应该看到,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状况与农村改革和发展要求还有很在差距。
在发布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或者办法的二十四个省(区、市)中,有七个省(区、市)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其他十七个省(区、市)都是由省级政府或者主管业务部门发布的办法,缺乏法律约束力。
还有六个省(区、市)尚未制定相应的法规或者制度。
在广大农村,由于认识问题、经济利益问题,不能自觉维护承包合同、不应的法规或者制度。
在广大农村,由于认识问题、经济的问题,不能自觉维护承包合同、不履行承包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随意侵犯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加上人口的增长、迁移和市场、价格等困素的不断变化,合同的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纠纷的调解任务相当繁重。
目前,每年仍有约三千万份合同不能兑现,合同纠纷近一千万起,由此引起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最近,一些地方群众上访又有上升趋势。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法制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差异较大,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具体形式和完善程度不尽相同,因此,制定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法规,必须因地制宜,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
从已经制定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或者办法的二十四个省(区、市)的情况看,由省(区、市)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比较切实可行。
为了逐步把农业承包合同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加强对承包合同的管理,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依法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到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中的基本政策的高度加以重视。
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面很大,政策性很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督促和支持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工作部门要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二、要进一步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已经发布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法规的省(区、市),要有法必依,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并搞好配套措施的制定;尚未发布农业承包合同法规的省(区、市),可参照有关省(区、市)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尽快发布施行。
三、依法管理农业承包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目前已经签订的三亿多份农村承包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予保护。
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包括合同的签订和鉴证,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等,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一定要杜绝单方面违约、毁约的现象;杜绝在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上强迫命令、随意侵权、以权代法等行为。
四、强化职能,提高素质,做好工作。
农村改革以来,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一直承担着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并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和工作程序,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
今后要总结经验,提高政策水平,依法加强管理,更好地履行合同管理各项职责,并注意交流经验,搞好宣传报道,向广大农民普及法律知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
行。
农业部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合
同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时间:1994/04/12
去年全国和省农村工作会议以来,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有关规定,大部分地区农村土地承包较为稳定。
但是,也有个别地区进行了全县性的土地调整,少数地区部分乡、村进行了土地调整。
在土地调整中,有些地区是在土地承包合同期内以行政手段中止有效合同;有的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有的出现了借土地调整之机多留机动地高价招标的倾向,变相侵害农民利益;个别村对农民平均承包的耕地收统筹提留款并收承包费,实行上打租或预收抵押金;有的打乱集体土地权属界限,造成土地财产权属不清。
这些做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不仅影响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农村的稳定,也损害了政府的威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及全国和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稳定农村各项基本政策,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实现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现就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基本政策。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必须长期稳定,不断完善。
坚决维护尚未到期的农村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凡是承包方依法经营,自觉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解除农业承包合同。
对已到期的承包合同,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延长耕地承包期,允许继承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依法有偿转让”等政策。
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要在依法履行农业承包合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遵照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采取转包、入股等多种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绝不允许违背农业承包合同,强制推行。
三、市以下无权规定什么任何新的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和标准,凡擅自出台的,应立即应以撤销。
四、严禁借调地之机,集体多留机动地。
村组集体机动地不得突破10%的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已明确为组(原生产队)所有的,不得强行打乱界限,收归村所有。
五、农民平均承包的耕地,无论口粮田、责任田、经济田都不准收取超过村提留、乡统筹标准的承包费。
超标准征收的,属于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农民有权拒付。
实行专业承包的果园、蚕场、滩涂、机动地等,承包金可以高于村提留、乡统筹费标准,但多收部分,属于权属单位农民所得,可以纳入权属单位集体经营收入,采取作股到户等办法发展农民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基金会。
不得纳入小金库,变相挥霍浪费。
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农民平均承包的耕地实行上打租和收取抵押金。
六、要教育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自觉承担合理负担。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承包合同规定义务的个别农民,应按《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收回承包耕地。
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对农业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开展一次执法大检查,并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对无视党和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擅自撕毁农业承包合同,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