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样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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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样本
一、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
1、工作场所安全措施。

确保水泥等易产生粉尘材料的储存和使用区域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禁止无故移除防尘设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2、个人防护措施。

确保相关岗位人员持证上岗,为施工人员提供防尘口罩,避免过度工作。

3、监督措施。

在进行工程安全检查时,同步检查防尘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个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并指导优化低尘操作技术。

二、电焊工尘肺、眼病预防控制措施:
1、工作场所安全措施。

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环境。

2、个人防护措施。

电焊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作业时需佩戴防毒口罩和眼罩,避免违章作业,实行轮岗制度,防止超时工作。

3、监督措施。

在安全检查中,检查工作场所的通风状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以及遵守工作时间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行为。

三、振动病预防控制措施:
1、工作场所安全措施。

在作业区域设置职业病警示标识。

2、个人防护措施。

确保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提供防振手套,通过延长换班休息时间,防止超时工作。

3、监督措施。

在检查工程安全时,核实警示标识的设置,员工持证上岗,防振手套的佩戴,以及工作时间的合规性。

四、中毒预防控制措施:
1、工作场所安全措施。

加强作业区域的通风排气设施。

2、个人防护措施。

要求相关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提供防护口罩,实行轮岗制度,防止超时工作。

3、监督措施。

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情况,员工持证上岗,口罩佩戴情况,确保工作时间合规,并指导提高员工在中毒事故中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五、职业性耳聋预防控制措施:
1、工作场所安全措施。

设置职业病警示标识,对噪音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降低噪音污染。

2、个人防护措施。

为工作人员提供防噪耳塞,实行轮岗制度,防止超时工作。

3、监督措施。

检查作业场所的降噪措施,员工佩戴耳塞情况,确保工作时间合规。

六、过度工作预防控制措施:
1、工作场所安全措施。

提高机械化施工水平,减轻工人劳动强度,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和娱乐场所,加强文明施工管理。

2、个人防护措施。

避免盲目赶工,即使赶工也需确保足够人员轮班,实行合理的工作换班制度,确保工资按时发放,保持工人情绪稳定。

3、监督措施。

检查工作强度的适宜性,文明施工情况,工作时间的合规性,以及工资发放的及时性。

七、高温中暑预防控制措施:
1、工作场所安全措施。

在高温季节,为员工提供充足的饮用水、防暑药品和设备。

2、个人防护措施。

适当减少工作时间,尤其是延长中午休息时间。

3、监督措施。

在夏季施工期间,检查防暑物品的配备,确保员工工作与休息的平衡,并指导提高员工在中暑情况下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2024年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样本(二)职业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规范
第一章职责界定
第九条车队主管负责职业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执行与落实。

第十条职业安全卫生小组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实施职业卫生对策与措施,确保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并检查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制定并执行职业卫生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职责明确如下:
一、主要负责人:
1. 全面领导并推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 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

3. 定期召集职业安全卫生小组会议,审议工作进展,解决重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问题。

二、综合部主管:
1. 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实施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主持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长远规划与年度计划。

3. 负责重点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实施及竣工验收工作。

三、员工:
1. 学习并掌握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知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

2. 发现职业中毒或中暑等安全隐患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
第十二条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方可开展生产作业。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需通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其禁忌的作业。

第十五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需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

第十六条在对含有高毒物品或射线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前,必须制定详细的维护、检修方案,明确防护措施,并设置专人监护和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第三章职业卫生现场监测
第十八条职业卫生监测点的设置由主要负责人依据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标》要求,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定期研究调整,并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九条监测周期规定如下:
一、粉尘、毒物未超标的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超标的监测点每半年复查一次。

二、物理因素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按《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要求连续监测指定天数。

四、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效果进行卫生学评价时,在措施实施前后分别连续监测指定天数。

第二十条现场监测工作应遵循国家规范进行,由人事部门委托当地职业卫生监督监测机构执行,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总经理及相关部门和作业人员。

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十一条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实施就业前、定期、可疑职业病人复查及离岗前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委托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员工个人提出职业病诊断的,如确诊为法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公司承担;否则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五章职业危害申报
第二十五条综合部主管应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工作的检查依据公司《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工作的考核依据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奖惩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行政经理负责解释。

2024年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样本(三)第九条车队主管需全面负责职业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十条职业安全卫生小组承担以下职责:
一、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规,制定并有效实施职业卫生对策与措施。

二、负责监督并检查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制定职业卫生奖惩政策。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职责如下:
一、主要负责人:
1. 统筹领导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2.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在此方面的具体职责。

3. 定期召开职业安全卫生小组会议,听取相关工作汇报,研究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问题。

二、综合部主管: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制定并推行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主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的审定工作。

3. 负责重点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的审查、实施及竣工验收工作。

三、员工:
1. 深入学习并掌握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知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

2. 一旦发现职业中毒和中暑事故隐患,立即向主要负责人或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治
第十二条作业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必须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方可进行生产作业。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需通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进入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工作。

第十四条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同样,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也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五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需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在对含有高毒物品或射线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前,各部门必须事先制定详细的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维护、检修现场应设专人监护,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必须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第四章职业卫生现场监测
第十八条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由主要负责人负责,依据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标》要求,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定期(一般为____年)进行研究调整,并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九条监测周期:
一、粉尘、毒物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超过标准的监测点每半年复查一次。

二、物理因素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需按照《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的要求,连续监测____天。

四、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效果进行卫生学评价时,需在措施实施前后分别连续监测____天。

第二十条现场监测:
一、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循国家规范进行。

二、监测项目由人事部门委托当地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实施。

三、监测结果由综合部主管汇总后报总经理,并向监测点所在部门及相关作业人员通报。

第五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十一条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实行全面的职业健康监护,包括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可疑职业病人的复查以及离岗前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委托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并确保其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如员工个人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且经确诊为法定职业病,则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公司承担;否则,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六章职业危害申报
第二十五条综合部主管需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工作的检查按照公司《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工作的考核按照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奖惩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此处原文内容缺失,故未进行改写)本办法由行政经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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