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2.17
•【字号】办发[2004]16号
•【施行日期】2004.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石市
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办发[2004]16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理顺各部门工作关系,明确责任,科学、规范化地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促进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各单位职能分工,结合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是指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改善起着重要支撑、提升和促进作用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城市主干道及依附于
主干道的雨、污排水管道;大中型市政桥梁、隧道;市级广场、公园、绿地;市级及市级以上燃气、供水、排渍、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等。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库,每年予以更新。

城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从项目库中提取,由市政府审查确定。

第三条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建重点办)是我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机构,城建重点办设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建重点工程的协调、督办工作。

第二章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职责划分
第四条城建重点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五条城建重点工程业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工程建设各项前期工作
1、编制项目建议书,并申请立项;
2、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请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3、委托规划设计,委托施工图设计;
4、申办拆迁红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5、进行工程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办理施工许可、安全和质量监督手续。

(二)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综合协调施工组织,控制工程投资、质量、进度,使城建重点工程在规定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申请质量监督管理备案,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城建重点工程所在地城区(开发区)的主要职责
(一)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征地、拆迁红线图(包括局部边坡加宽部分红线)完
成征地和拆迁工作;
(二)负责工程实施时周边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供电(含路灯)、供水、燃气、通讯(含电信、联通、移动、铁通、网通、军缆等)、有线电视等部门,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的有关杆(管)线,由各杆(管)线部门自行迁移。

城市新建道路所有管线一律埋入地下,一次性规划,统一施工。

第八条城建重点办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工程工期目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公示,负责对在建工程进度进行检查督办,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程施工进度情况;
(二)协调、督办各城区(开发区)按工程建设工期要求进行征地和组织落实拆迁工作;
(三)协调、督办各杆(管)线单位按工程建设工期要求进行杆(管)线迁移或新建工作;
(四)综合协调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单位关系,重大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协调处理。

第九条城建重点工程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按各自职责、任务,做好服务和配合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章城建重点工程建设投资划分
第十条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的征地、房屋拆迁、有关障碍物拆迁及与重点工程相衔接的道路、管线接口等费用由工程所在地城区承担。

第十一条城建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供电(含路灯)、供水、燃气、通讯(含电信、联通、移动、铁通、网通、军缆等)、有线电视等杆(管)线的拆除、迁移、新建等费用由各专业杆(管)线部门承担。

新建道路统一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由一家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以成本价格提供给各部门使用。

第十二条城建重点工程涉及交通、水利、林业、环保、人防等部门的,由市政府确定相关部门承担的工程具体投资额。

第十三条工程业主承担除城区及相关部门分担的费用之外的工程建设费用。

市政府可针对工程的具体实际情况,调整工程的投资划分。

第四章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城建重点工程必须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地进行项目管理,充分实现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必须落实各项责任制度,按国家基本建设要求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一)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经理责任制。

城建重点工程按照分摊投资、统一施工的原则实行专业化施工组织管理。

每项工程都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和项目经理,对项目法人和项目经理实行聘用制、年薪制,强化项目法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

所有工程都必须实行招投标,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较短的工期、较高的质量建设好城建重点工程。

(三)严格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所有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工程监理及实行质量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完工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经质量验收合格、备案后才能正式移交管理、使用。

(四)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要运用市场机制,约束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建设施工行为。

第十六条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进度管理。

工期目标一经确定,业主单位必须按目标要求组织好施工,确保如期完工。

征地、拆迁和杆(管)线迁移的进度
必须服从主体工程的进度安排。

第十七条建立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协调督办机制。

实行分级协调原则,一般问题业主单位负责协调,协调困难的由城建重点办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提交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工作上相互推诿、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完成任务量不过关、人为因素延长工期的单位或个人,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进行处罚。

(一)由于施工组织管理不力,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要追究项目法人和项目经理的责任,实行扣薪或解聘。

(二)征地、拆迁工作不力导致工程进度滞后的,要追究工程所在地城区行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严重影响工程工期的,市政府视情况不再给予该城区相应的土地及配套费等优惠政策,并酌减安排相应城区建设项目。

(三)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由业主单位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罚外,三年内禁止进入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

(四)工程建设出现质量问题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开发区内的城市道路重点工程原则上由开发区负责建设。

第二十条未列入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的其它城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城区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市政府根据情况予以适当补助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