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病休证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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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病休证明的相关规定
1、对于诊断明确的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心境障碍等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病休时限不超过1月;
2、对于诊断明确的神经症(包括神经衰弱、强迫症、焦虑症、恐怖症、躯体形式障碍)患者,病休时限不超过1周;
3、对于诊断明确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病休时限不超过1周;
4、对于未明确诊断的患者(包括精神病状态、抑郁状态、焦虑状态等状态诊断),病休时限不超过3天;
违规出具诊断证明及病休证明的处罚:
(1)、违规出具诊断证明及病休证明,责任医师每例罚款200元。

门诊主任未严格把关而盖章的,每例罚款100元。

(2)、违规出具诊断证明及病休证明造成医疗纠纷的,而未造成经济赔偿的,每例处罚责任人500元;若因纠纷或构成事故而造成经济赔偿的,一切赔偿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连续三次出现上述问题的医师予以待岗1个月处罚,医院除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并给予取消处方权等处分。

(3)、出具诊断证明及病休证明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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