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烟台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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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烟台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栖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1.30
•【字号】栖政发〔2017〕37号
•【施行日期】2017.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烟台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栖政发〔2017〕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切实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烟台市人民政府令〔2017〕137号),市政府决定承接151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向烟台市委托部门(单位)报备事项审批和运行情况,严禁越权审批、违规审批。
烟台市委托部门(单位)对委托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我市被委托部门(单位)要与烟台市委托部门(单位)共同承担监管责任。
要于12月6日前将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流程图、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报市政府审改办(电话:5210880)备案。
附件:栖霞市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栖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