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规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标准第一条是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的,旨在规范经营者和二手车交易市场业务实体的业务行为,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的直接交易,明确交易程序,增加交易的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二手车交易及有关活动。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严禁欺负市场,买卖,造假,与他人串通,勒索,勒索。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和经营单位,应当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和经营单位,应当依照下列各项,确认卖方的身份和车辆的合法性:
卖方身份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的正本有效。

车辆号牌,车辆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买卖车辆不是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和经营单位应当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证。

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书应符合下列条件:
车辆登记证和驾驶证应当与卖方身份证明书的名称相同;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销售的车辆,应当附有资产处理证书;
委托销售的车辆,卖方应当提供车主的授权书和身份证明;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当具有购车合同,经销商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原所有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原始车主名称应与车辆登记证和驾驶执照的名称一致。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并明确规定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交易合同包括:采购合同,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委托采购合同,委托销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登记,并具有下列合法证明和证明::
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
机动车驾驶证;
二手车交易市场,流通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统一出具的二手车销售发票;
需取消海关监管的车辆,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放行海关监管车辆的证明;
车辆转让的登记程序应当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在交易合同中明确规定。

车辆转让登记完成后,买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新的车辆登记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和维修费变更手续。

第九条二手车应当在其登记处买卖。

二手车过户登记手续,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原车辆登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需要异地转乘登记的,应当办理车辆所属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

车辆移出手续,由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和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有关服务,收取服务费和佣金时应当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经销企业和拍卖公司应当建立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法律证书和本规范第5条第2款中指定的证书的副本;
购买车辆的原始发票或最新交易发票的复印件;
双方的身份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的副本;
委托人和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书以及授权书副本;
交易合同正本;
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信息以及二手车销售确认书;
其他相关数据要归档。

交易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车辆,伪造车牌,车牌,擅自更改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

发动机号,车辆识别码(车架号)和里程表的调整等,并应负责配合调查。

收购与销售
第十三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购置车辆时应当执行下列要求:
根据本规范第5条和第6条中所列的项目,验证卖方的身份以及交易工具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检查交易工具的合法性;
如果对车辆的技术条件和价格有异议,经双方同意,可以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的技术状态和价值进行鉴定和鉴定。

达到购车意图的,应当签订购车合同,买方应当在购车合同中明确享有处置该车的权利;
根据购买合同向卖方支付车辆付款。

第十四条二手车经销商将二手车卖给买方之前,应当进行检查和准备。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按照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进入展销区的车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