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08年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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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08年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6.12
•【字号】市政办[2008]60号
•【施行日期】2008.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08年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08〕6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桂林市2008年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八年六月十二日桂林市2008年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方案为落实200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完善和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坚持平等保护物权,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这一工作目标任务,大力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
神,按照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一切影响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障碍和政策制约,紧紧抓住广西北部湾大开发的机遇,转变行政职能,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措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积极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加快富裕文明和谐新桂林建设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机构
为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成立桂林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巫家世副市长
副组长:齐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王传爱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志洪市发改委副主任
盛宁江市经委委员、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江冰欣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杰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宝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耿志琦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邓希国市劳动保障局副调研员
沈秋林市商务局副局长
蒋万春市国税局副局长
母志康市地税局总会计师
曹伯翔市环保局副局长
付强市安监局副局长
汤桂荔市工商联主席
桂林市联络员:唐明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五秘书科科长,电话:2848462 ,传真:2848510 。
三、工作目标
通过贯彻落实好国家、自治区鼓励、支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完善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体制机制和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全民创业,进一步激活各类创业主体,开辟和拓宽创业领域,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数量增长、实力增强、经济效益增加。
--数量增长。
到2008年底止,实现我市个体工商户户数比2007年增长3%,从业人数增长8%,注册资金增长8%;我市私营企业户数比2007年底增长12%,从业人数增长15%,注册资金增长15%。
--实力增强。
到2008年底,实现个体工商户户均注册资本比2007年增加3%,私营企业户均注册资本比2007年增加5%;注册资本100-500万元的私营企业比2007年增长10%,注册资本1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私营企业比2007年增长5%。
--经济效益增加。
到2008年底,实现我市个体经济总产值增长8%、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增长8%、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8%,我市私营企业总产值增长15%、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增长15%、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15%。
四、工作措施
(一)继续解放思想,破除体制障碍,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在全区大力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提出的“着力克服制约广西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思想障碍和体制机制障碍,着力破解影响广西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难题,努力在解放思想上迈出新步伐,在坚持改
革开放上实现新突破,在推动科学发展上取得新进展,在促进社会和谐上见到新成效”要求,破除思想认识障碍,以解放思想为动力,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摆在全局的重要位置,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1.切实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与促进园区经济、县域经济发展结合起来,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突出抓好。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投资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个体私营经济都可以进入。
支持个体私营经济进入垄断行业、金融服务业、社会事业、文化产业等。
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自觉服从宏观调控,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
推动和扶持民间资本向政府鼓励的产业领域集聚,推动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
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或参股国有、集体企业,支持发展科技型、外向型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
2.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把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领导要亲自抓,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抓、共同抓。
要破除一切阻碍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弊端,废除一切限制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歧视性政策,真正做到思想上放心、放胆,政策上放宽、放活,工作上放手、放开,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3.以经委牵头成立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督查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完善落实国务院、自治区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强化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加快健全促进创业的体制机制
通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高效的政务环境、法制环境、政策环境,拓宽融资渠道,扩大就业,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加快健全促进创业的体制机制。
1.开展主题为“继续解放思想、加强‘四化’建设、服务新城区建设”的服务个体私营经济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社会各界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统一到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上来,鼓励全民创业,为个体私营经济加速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2.结合继续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全面推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
开展机关绩效考评,力求实现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为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加速发展营造良好政务环境。
3.依法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为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要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切实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
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坚决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力“吃、拿、卡、要”和借各种名目乱收费、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行为。
4.放宽市场准入,为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政策环境。
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放宽个体私营经济市场准入的规定,确保放宽个体私营经济市场准入的规定落到实处。
要以建立健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为契机,组织协调公安、卫生、文化、商务、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药品监督管理、烟草专卖、通信管理等多个部门,在条件成熟时,对不涉及国家社会和经济安全、人民生命安全、自然资源开发、公共资源配置和不属于国家专
营专控的行业实行“登记注册互联审批制”,即:按照“一家承办、抄告相关、互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政务流程开展企业登记,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对市场主体准入的前置审批程序和环节,帮助个体私营企业主体快速进入市场。
5.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大力拓宽融资渠道。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技术创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损账补偿和奖励、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进一步加大启动民间投资的力度,支持个体私营企业通过产权或股权转让吸引民间、区外和境外资金。
支持发展典当业和设备租赁业,为私营企业融资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
商业银行要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对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创新金融产品,提高服务水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守信用、能增加就业、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建立健全政府资金为主导、民间资金参与的信用担保体系。
6.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就业政策,运用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自主创业。
要组织协调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落实促进就业、市场准入、收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鼓励、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现自主创业。
工商部门对农村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季节性从事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和经纪活动的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管理各项规费。
要大力鼓励农村富余人员利用自身特长和当地资源优势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致富;支持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农产品加工、种植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鼓励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和健康养殖业。
要认真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宣传和引导农产品流通中
介服务和经纪活动的各类农产品专业协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其从业人员进行造册备案,有计划地组织经纪业务培训。
(三)完善创业的支持服务体系,进一步激活各类创业主体,开辟和拓宽创业领域
要加大扶持服务力度,建立和完善创业服务体系,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自主创新、开拓市场、业务培训等服务,进一步激活各类创业主体。
1.各职能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形成服务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合力。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扶持和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发改委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研究制定放宽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投资的领域,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参与我市重要产业的投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信息政策研究服务,在广西红盾网及登记窗口及时公布信息政策,引导个体私营企业自主选择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加强和改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开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
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以资金、技术、专利、资源等生产要素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投资向政府鼓励的产业领域集聚、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聚,形成产业集聚和园区集聚效应;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要通过开展商标战略培训班、辅导班,开展分批培训或个别辅导的形式,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支持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引导鼓励农民、涉农企业及有关协会组织注册和使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推广成功运用“公司+农户+商标”经营模式的典型经验,帮助农民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增收;要加强商标保护的宣传,加大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培育力度,做好商标的保护服务。
投资促进局和商务部门要促进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外引内联。
要充分利用我市强势的区域经济合作平台,加大招商引资和“百企入桂”的力度,实施我市个体私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战略,以加强经贸考察洽谈为手段,努力拓展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领域,扩大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与各类经济体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市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凡办理登记注册的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均可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登记,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出口退税、产品认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参加国内外展销洽谈活动的摊位分配上,与其他出口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推动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投资办厂和参与境外资源开发。
经委要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加快技术服务平台、信息服务平台、中介服务平台,为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信用评估、人才培训等各种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服务。
要建立和完善桂林市中小企业信息网,为企业发展提供快速、准确、及时的人才、技术、市场、融资等信息和政策导向。
人事、劳动、公安、科技等部门对在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户籍管理、职称及职业资格评定、子女入学等方面实行国家统一政策待遇。
各地可制定优惠政策,允许和支持党政机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辞职、提前退休,事业单位人员通过辞职、兼职等方式到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工作。
加快建立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服务中心,推进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和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作用。
各县(区)可根据需要,为入桂创业的各类高中级人员安居创造条件。
2.积极开展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培训。
要组织工商、非公经济服务中心、税务、商务、劳动、银行、司法等部门联合对个体私营业主和中小企业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个体私营业主和中小企业经营者的综合素质。
对国家规定要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一定要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
的职业资格后方能从事本专业的经营活动。
针对当前个体、私营经济主体普遍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的现状,要强化对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经营者的政治教育、法制教育、技能教育、自律教育,要组织各有关部门为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和员工讲解《公司法》、《劳动法》、《商标法》、《广告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
同时,采取邀请专家开展免费讲座,组织行业开展技能竞赛等方式,传授商业道德规范等各种专业知识,以及涉及各行业的相关技术,增强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经营者的自身素质,推动其可持续发展。
3.充分发挥工商联作为政府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教育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类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组织广大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学习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广大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强法制意识,使其真正做到“文明经商、诚实守信、优质服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爱国敬业、奉献社会”,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正确分析本地区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现状,从实际出发,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作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增长点,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
要实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成立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要设立联络员,负责有关情况和上传下达;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
施。
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明确部门职责。
落实责任制,形成政府宏观指导,部门全力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加大组织实施的力度,把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落到实处。
请各县(区)人民政府于6月25日前将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络员名单(附联系人电话)报市工商局(电话及传真:2581315),以便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建立奖惩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速度质量和规模效益作为检验思想观念和经济工作的尺度,作为目标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将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纳入年终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奖惩制度,年终对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完成任务的单位,通报批评。
(三)认真做好总结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请于6月30日前将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情况进行小结,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做出分析,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于11月30日前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要全面总结完成本方案目标任务的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基本经验、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小结及总结分别于6月30日及11月30日前报市工商局,联系电话及传真:258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