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借款,本金偿还后能否起诉债权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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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贷借款,本⾦偿还后能否起诉债权⼈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款项?
律师观点分析
⽇常⽣活中因资⾦周转需要很多⼈会去借⾼利贷,出借⼈⼀般收取的利息、⼿续费、保证⾦等各种费⽤合计均超过年利率36%。
那么向这种⾼利贷公司或者放⾼利贷的个⼈借款,借款过程中偿还的⾦额扣除年利率36%的利息及借款本⾦后的剩余款项能否起诉要求债权⼈返还?下⾯给⼤家分享⼀个笔者亲办的案例,就款项是否能返还、如何主张等问题给⼤家作出解答。
2017-2018年期间陈某向出借⼈张某借款合计301000元,借款期间出借⼈陈某向出借⼈张某⽀付⾼额利息,根据双⽅的银⾏转账往来结算,陈某于2018年4⽉已全部还清所有借款本息,扣除偿还的借款本⾦及利息(年利
率36%)后,向出借⼈张某多⽀付173748元。
就该部分多⽀付的款项,陈某委托本律师主动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出借⼈张某返还,我们向法院提交了银⾏转账记录、双⽅的聊天记录、列举借款往来明细计算表等各种证据予以证实,最终法院采纳我⽅观点,判决出借⼈张某向陈某返还173748元。
律师评析:本案中在借款本⾦结清后,能否主动到法院起诉就之前⽀付的超过年利率36%利息部分主张返还,通过转账记录及其他辅助证据及最新的司法解释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主张返还,法院最终⽀持了我⽅的诉求。
⼀般这种⾼利贷出借⼈都是让借款⼈还款到他指定的其他⼈账户,不会⽤⾃⼰账户收款,建议做好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保存。
本案适⽤的相关法律:《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款规定“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效。
借款⼈请求出借⼈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
率36%部分的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及第三⼗⼀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愿⽀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愿⽀付利息或违约⾦,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利益,借款⼈⼜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返还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借款⼈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