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体育总会关于开展“浙江省非奥运动项目训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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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体育总会关于开展“浙江省非奥运动项目训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体育总会
•【公布日期】2007.03.12
•【字号】浙体群[2007]60号
•【施行日期】2007.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体育总会关于开展“浙江省非奥运动
项目训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体群〔2007〕60号)
各市体育局、体育总会:
为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动群众体育工作的普及和提高,浙江省体育局拟于2007年起,以全国体育大会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全省各市各类体校、俱乐部和全省有关大中专院校(武警杭州指挥学校)中,开展浙江省非奥运动项目训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
开展“基地”认定工作,是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和《浙江省体育强省建设与“十一五”体育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努力提升群众体育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坚持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培养提高我省非奥项目运动水平,在2010年全国体育大会上展示浙江群众体育风采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开展“基地”认定
工作,确定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管理,进一步促进全省群众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为建设体育强省,建设和谐浙江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参评范围
全省各市(县)体育局、体育总会,各类体校、体育俱乐部、体育协会和全省有关大、中专院校。

三、申报条件
(一)组织健全,有“基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单位领导分管并担任组长;
(二)市、县有相应的配套资金;
(三)至少有2名以上教练,并具有省级以上教练或裁判或同级职称;
(四)运动员队伍相对稳定,能有计划、系统地进行科学训练;
(五)具有标准场地设施,训练器材齐全、完整,能保证训练需要;
(六)有较高的运动水平,能自行组队参加全国、全省的比赛,并能取得好成绩;
(七)每年能保证举办一次以上专项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运动水平。

四、申报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对照条件进行自评。

(二)各市体育局、体育总会负责对提出申报的单位进行初评,并根据认定条件,推荐申报“基地”备选单位。

(三)省体育局、体育总会负责组织对“基地”备选单位进行统评,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最后认定。

五、申报时间
(一)申报工作于2007年3月31日截止。

(二)各市体育局于2007年4月10日完成本级的初评工作,并将推荐的“基
地”备选单位申报表和软盘(须用word文档)报省体育局群体处。

(三)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统评认定工作将于2007年4月底前完成。

六、经费补助
经统评达到“基地”条件的单位,由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统一命名为“浙江省非奥运动项目训练基地”,并在周期内予以一定的经费补助。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基地”认定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以此为契机,积极促进“基地”建设工作和营造备战全国体育大会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投身于全民健身工作,提高群众体育运动水平。

附件:浙江省非奥运动项目训练基地申报认定表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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