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岗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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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介入城市社区的进展_基于长沙市城市社区的实证研究
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企业和一些事业单位的社会服务职能逐步剥离并回归社会,政府的职能定位由经济型转向公共服务型,中国社会工作找到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精神,全面落实民政部关于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议要求,各省各地市积极探索社会工作介入基层社区的途径与模式,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构建和谐基层社区中的功能与作用,为和谐社区构建注入活力。

本研究选择了2009年民政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单位——长沙市天心区作为研究对象,主要考察城市社区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服务项目内容建设、服务效果保障与评价工作、支持资源获取结构等四个方面的具体进展状况,以期了解社会工作介入城市社区工作的进展状况。

长沙市天心区辖有9街1镇共63个社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状况也各有特色,进展程度各不相同。

本研究在湖南长沙天心区社会工作试点的全部9个街道1个镇共10个辖区中,各自随机抽取1个社区居委会,最后对所抽取的10个社区进行问卷调查,要求每个行政区的样本数量在50个以上,并保证在每个辖区中对2名以上的调查对象进行深度个案访谈;对试点社区内的社区居民以及社会工作社区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本次调查从2010年1月20日开始到2010年2月5日完成,历时15天,共发放问卷500份,问卷回收率为100%,其中有效问卷为495份,问卷有效率为99%(样本情况见表1)。

调查问卷资料经整理、筛选、核实后对有效问卷进行编码,然后输入电脑,利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并得出结果。

一、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状况分析
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关键就是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只有设置了社会工作岗位才能全面整体地推进社会工作的发展,社会工作人才才能涌现,稳定并发挥作用。

以下对城市社区各部门设置社会工作岗位以及引进NGO机构的情况进行统计(具体见表2)。

从表2城市社区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情况统表中来看,在社区内没有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的占调查总体的3.3 8%;设置了1个社会工作岗位的占调查总体的41.36%;设置了2个社会工作岗位的占调查总体的46.34%;设置了3个社会工作岗位的占调查总体的6.57%;设置了3个以上社会工作岗位的占调查总体的2.35%。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设置2个社会工作岗位较多主要集中在民政部门(72.32%)、劳动部门(60.20%)、扶贫部门(51.31%)、共青团(48.48%),引入两个以上NGO 机构的比率高达63.23%。

因此,从以上统计数据来看,社会工作在城市社区工作领域的进展很快,基本上涵盖了社区工作中的各个部门,但我们也可以看到,在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方面还存在着部门的差异。

二、服务项目内容建设状况分析
社会工作介入城市社区,就是为了解决社区居民的实际困难,满足社区居民的现实需求。

只有通过开展广泛的社会工作服务,才能不断提升社区居民的主体意识和能力,才能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人际关系,才能维护社区弱势群体的权益,才能丰富社区文化生活。

因此,服务项目内容建设既是社会工作介入城市社区的途径,也是社会工作介入城市社区的内容。

以下对城市社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内容建设情况进行统计(具体见表3)。

从表3城市社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内容建设情况统计表来看,认为没有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占调查总体的1. 93%;极少开展的占调查总体的11.20%;部分开展的占调查总体的41.47%;大范围开展的占调查总体的40.6 3%;全面开展的占调查总体的4.76%;其中部分开展、大范围开展和全面开展的占了总体的86.87%。

其中服务项目内容排名前三位分别是老年人服务(57.58%)、社区矫正(55.76%)和儿童青少年能力培养与发展(4 9.49%),而残疾人治疗与康复、家庭社会工作、妇女社会工作和劳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开展相对较少。

因此,从以上统计数据来看,城市社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内容建设进展较快,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内容体系已基本成型,但是在各服务项目开展上还存在不平衡状况
三、服务效果保障与评价工作状况分析
项目管理是一门艺术,项目管理的精髓在于控制,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管理也是如此。

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可变因素很多,只有科学的服务效果保障与评价工作,才能保证社会工作服务质量。

以对城市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效果保障与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具体见表4)。

从表4城市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效果保障与评价工作情况统计来看,对以上服务项目效果评价工作指标回答为“否”的占调查总体的33.94%,回答为“是”的占调查总体的50.13%,回答为“不知道”的占调查总体的15.93%。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对服务项目是否进行跟踪监察”、“是否有项目终期验收评价指标体系”、“对服务项目是否进行终期验收”、“终期验收是否由专家组执行”四项回答“否”的数据偏高,分别达到了42.83%、39.39%、37.37% 和63.03%。

因此,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城市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效果保障与评价工作的基本框架初步成型并基本执行到位,但是还存在中期监察力度不够和综合评价欠科学性等问题。

四、支持资源获取结构状况分析
充分的支持资源是城市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开展的前提条件。

目前内地的社会工作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支持资源的获取还不够稳定,如何优化社会工作支持资源获取结构,仍是解决社会工作发展问题的关键。

以下对城市社区社会工作支持资源获取结构情况进行统计(具体见表5、表6)。

从表5城市社区社会工作政策支持情况统计表中数据来看,认为政府对城市社区社会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很不够的占调查总体的4.65%;认为支持比较不够的占调查总体的11.72%;认为支持力度还基本可以的占调查总体的47.07%;认为支持力度较大的占调查总体的31.31%;认为得到了全面支持的占5.25%。

其中认为基本可以、支持力度较大和得到全面支持的占了总体的83.64%。

从表6 城市社区社会工作资金、技术、人力资源获取结构情况统表中的数据来看,认为这三项支持资源来源于政府的占调查总体的62.69%;认为来源于高校的占调查总体的58.65%;认为来源于民间团体的占调查总体的40.47%;认为来源于公司企来占调查总体的2 1.62%;认为来源于其它方面的占调查总体6.13%。

其有三个数据特别的突出,一是认为资金来源于政府的占到总体的92.53%;二是认为技术来源于高校的占到总体的77.78%;三是认为人力支持来源于高校的占总体的73.74%。

因此,从以上统计数据来看,城市社区社会工作得到了政府政策大力支持,同时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等方面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高校为主体、其它方面为补充的多渠道、形式多样的资源获取结构。

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城市社区社会工作的支持资源结构还存在过度依赖政府的不平衡性,仍然存在较大优化空间和必要性。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城市社区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了1个以上的占了调查总体的96.62%,认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得到部分开展、大范围开展和全面开展的占了总体的86.87%;在社会工作服务效果保
障与评价数据统计中对各项表示肯定的占了50.13%;认为政府对城市社区社会工作提供的政策支持基本可以、支持力度较大和得到全面支持的占了总体的83.64%;同时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等方面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高校为主体、其它方面为补充的多渠道、形式多样的资源获取结构。

因此,我们认为,社会工作在城市社区工作领域中系统化运行,已基本介入城市社区工作领域。

[参考文献]
[1]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范明林.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7.
[3]王思斌.我国诸社会工作之内涵及其比较分析[J].中国社会工作,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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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挺拔.培养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基本方法和途径[J].专题策划,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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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亮.浅析社会工作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J].社科纵横,2006,(6).
[8]陈钟林.国外社会工作评估:理论架构探析[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9]韩伟,武新.专业社区工作者进入社区工作领域的途径和政策支持[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1,(2).
课题来源:作者主持的2009 年湖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和谐社区建设中的社会工作模式研究——基于长沙市城市社区社会工作实践经验”[项目编号:09C1077]
作者简介:廖文,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
来源:《社会工作》2010年第5期下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区工作站的规范管理,深入推进社区建设,建设和谐社会,根据《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是指社区工作站服务的地域范围。

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区的服务平台,协助、配合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社区开展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第三条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区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各类社区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

第二章社区工作站的设立
第四条社区工作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和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应有利于社区管理和服务,有利于整合社区资源,有利于居民工作和生活。

第六条设立社区工作站一般以每个社区工作站辖常住人口约6000~10000户为标准,并参考社区类型、面积等因素。

相对独立完整、物业管理完善的大型社区,可以超过前款标准设立社区工作站。

对社区内物业管理相对完善的住宅区,政府通过委托的方式将社区行政事务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可核减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员额。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工作方法
第七条社区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社区综合管理事务: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及时通知并协助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各种违法行为;负责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发展规划;参与建设和管理社区基础设施;指导建立社区义工组织和开展社区义工活动;协助开展社区统计工作,采集社区人口、单位、设施等各种信息并按规定上报;协助开展社区统战工作等。

(二)社区安全事务:协助管理社区内出租屋和流动人口;协助开展社区消防及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社区民警维护社区治安,参与群防群治,配合、落实维稳及综治工作进社区。

(三)社区法制事务: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咨询和法律进社区、法律援助等活动;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协助开展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等。

(四)社区健康事务:协助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普及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社区健康服务、卫生防疫、疾病普查普治、社区医疗救助等工作。

(五)社区人口和计生事务:大力倡导社区新型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为社区居民提供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六)社区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负责社区低保对象、残疾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等群体的管理;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劳动保障工作,采集相关信息,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咨询,协助处理劳动保障信访;协助开展赈灾救济、双拥、老龄、殡葬管理等工作。

(七)社区文化事务: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办好社区宣传栏;组织科学普及、国防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组建社区文体队伍,开展文体和读书活动等,创建学习型社区、文明社区。

(八)社区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事务:负责社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社区绿化、美化、净化工作,与有关单位、门店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保护社区环境;协助做好犬类管理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社区内环保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等。

(九)社区协调事务: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事务,依法组织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并处理好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相互关
系。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与其工作手段相适应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政府工作部门不得直接向社区工作站委派工作任务,凡需社区工作站协助完成或承办的工作事项,必须经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政府工作部门要求社区工作站协助或承办的临时性、非常规性工作,应实行“费随事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社区工作站应协助做好社区信息化工作,开设“一站式”服务窗口,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

社区工作站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区工作站开展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社区工作站与居委会应相互支持、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社区工作。

社区工作站应接受居委会的监督,听取居委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和支持居委会依法开展社区居民自治、反映社情民意、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支持居委会和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共同建设和谐社区。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组织参加的社区事务协商议事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站务公开制度、财务制度、学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加强社区工作站建设。

第四章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原则上参照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全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总员额,并根据各社区类型、面积、人口等,核定各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员额。

每个社区工作站一般配备5至15名工作人员,其中站长1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站长助理,但最多不得超过2名。

人口较多、面积较大的社区,可适当增加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员额。

第十四条对原居委会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过渡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

具体办法由各区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出现缺额的,实行公开招聘。

社区工作站招聘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提出雇用计划报区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区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并参照公务员、职员录(聘)用的有关规定组织笔试、面试和体检。

第十六条应聘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义务;
(三)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大专以上学历;
(五)符合规定的岗位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应聘人数不足的,经区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招聘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根据岗位要求和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雇用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名单并签定雇用合同。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每一雇用期不超过三年,可连续雇用。

第十八条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情况,根据不同岗位性质和工作量,参照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工资标准确定。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兼任居委会成员的,不享受居委会成员补贴。

第十九条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补休。

第二十条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按照客观、公正、民主的原则进行考核。

包括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考核遵循以下程序:被考核者个人进行
工作总结和自评;社区工作站写出评语;街道办事处在充分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评定。

社区工作站站长、站长助理的任命和考核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站长和站长助理的任命结果应报区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结果作为对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正式聘用、续聘和奖惩的依据。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解除雇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对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处理。

第五章办公设施和经费
第二十四条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统筹解决社区工作站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社区工作站正常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社区工作站与居委会分设时,各区应对原居委会的资产进行产权清理,属国有资产的,产权划归区人民政府所有,其中办公设施、活动场所等可交付社区工作站使用。

第二十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将社区工作站的办公经费、工作经费、人员工资和补贴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社区工作站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规范经费支出管理。

各区应加强对社区工作站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区可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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