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市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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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市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16.12.20
•【字号】吉市财发〔2016〕154号
•【施行日期】2016.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市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项目
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市财发〔2016〕154号
各区财政局、水利局: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吉林省省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水[2016]5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联合制定了《吉林市市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水利局
2016年12月20日
吉林市市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市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安全、规范、有效的水利建设基金管理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水利建设基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吉林省省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水[2016]55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是指通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基础设施、防汛应急度汛等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基金的资金申报审核与分配、预算编制、资金下达拨付与使用、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条水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专项资金管理要求,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水利基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市水利局和各区财政、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局在水利基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水利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会同市水利局建立健全水利基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会同市水利局发布年度水利基金申报指南,组织开展全市水利基金申报
工作;
(三)会同市水利局组织水利基金申报项目的实地核查和评估论证,提出水利基金分配意见;
(四)负责提出水利基金分配意见,组织水利基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按规定做好年度水利基金预算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会同市水利局组织开展水利基金绩效管理;
(七)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金的财政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水利局在水利基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水利基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批复申请水利基金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并进行前期论证和评估,提出绩效目标;
(三)配合市财政局发布年度水利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四)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水利基金实施绩效管理;
(五)对水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六)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各区财政、水利部门在水利基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水利基金,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
(二)负责水利基金预算的日常执行和监管;
(三)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本级水利基金项目的决算评审工作,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负责建立水利基金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六)负责制定本级水利基金管理具体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资金用途和支持范围
第九条水利基金主要用于:
(一)城市防洪基础设施建设;
(二)急需的重点城镇水源工程;
(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大江大河及主要支流重点段综合治理;
(五)防汛应急度汛工程及防汛物资采购和应急抢险;
(六)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
(七)中央、省及市本级水利项目配套资金。
第十条水利基金支出重点保障主体工程建设需要,主要包括主体工程的材料费、人工费、机电设备安装费、金属结构设备安装费、施工机械作业费以及除用于办公、生活和文化福利以外的临时工程费等。
第四章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一条水利基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分市区、分项目下达,并遵循统筹兼顾、保障重点、量力而行、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于每年4月30日前制定发布下一年度水利基金申报指南,明确水利基金申报范围、支持对象、申报条件、申报时间以及相关政策要求。
组织水利基金申报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十三条水利基金的申报材料包括各区财政、水利部门的申请文件、项目明
细表、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各区财政、水利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行性负责。
申报项目应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各区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和水利基金申报指南,从水利基金项目库中选择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并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第十五条各区应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水利基金申报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
越级申报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对各区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和评估论证。
重点核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及项目所在地的流域治理情况。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组织召开项目会商会,对实地核查情况进行分析论证,对符合水利基金投资方向、建设内容明确、资金来源清晰、施工条件具备的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候选名单。
第十八条水利基金的分配应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重点扶持、绩效优先,注重发挥水利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建立健全水利基金项目法分配机制,增强水利基金分配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五章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
第十九条市水利局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水利基金预计数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纳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科目和项目执行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拨付资金,不得截留、拖延、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二十一条水利部门应加快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
对因情况发生变
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二条水利部门应严格执行水利基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拨付资金,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
第二十三条水利基金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
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水利基金项目的决算评审工作。
第六章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水利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利基金支持项目的绩效目标管理,围绕项目发挥的作用和效能,按要求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细化、量化具体绩效指标。
第二十七条财政局和水利局应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并将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予以下达。
第二十八条财政局和水利局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水利基金管理及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水利基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自觉接受财
政、审计、监察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基金管理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水利基金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规违纪行为做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水利基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不断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一)水利基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水利基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基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水利基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水利基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水利基金资金的;
(七)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水利基金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八)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被骗取的水利基金,由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财政收回;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市财政局,并取消下一年度该申报水利基金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水利基金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