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滞纳金如何计算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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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请问残疾⼈就业保障⾦,副⾷品价格调节基⾦和防洪资⾦的滞纳⾦如何计算交纳?
答:《吉林省残疾⼈就业保障⾦管理办法》第⼗⼀条规定:对未经批准减免,不按规定上缴“保障⾦”的单位,按照《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劳动就业若⼲规定》第⼆⼗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委托本级残疾⼈联合会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残疾⼈就业保障⾦管理暂⾏规定》财综字[1995]5号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加收5‰滞纳⾦。
根据《吉林省副⾷品价格调节基⾦征收管理使⽤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
(1)对不能⾜额交纳基⾦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
对多次故意不能⾜额交纳的,还可处对当事⼈和负责⼈罚款。
(2)对逾期不交的,逾期30天之内的,每天可处以应交基⾦额1%的滞纳⾦,超过⼀个⽉的,企事业单位,由物价部门按违反价格规定进⾏处罚;个体⼯商户由⼯商部门催缴,对⽆故拒缴的,要进⾏适当处罚,直⾄吊销营业执照。
(3)对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征(代)收⼈员⼯作的,由征收部门会同公安、⼯商部门联合处理,对⼲扰公务、打骂征收⼈员的,由公安⼈员按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4)对有意阻拦、包庇或拒绝缴纳基⾦的单位,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及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5)征(代)收、管理、监督机关⼯作⼈员,在⼯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基⾦征收使⽤办法》第⼆⼗九条规定:对逾期未缴纳防洪资⾦的单位和个⼈,每⽇按未缴纳⾦额的2‰的标准收取滞纳⾦,并可由征收部门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提⽰:残疾⼈就业保障⾦的滞纳⾦为5‰,副⾷品价格调节基⾦的滞纳⾦为逾期30天之内的,每天可处以应交基⾦额1%的滞纳⾦,超过⼀个⽉的,企事业单位,由物价部门按违反价格规定进⾏处罚;个体⼯商户由⼯商部门催缴,对⽆故拒缴的,要进⾏适当处罚,直⾄吊销营业执照。
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基⾦的滞纳⾦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