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下达2013年垦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拨付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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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下达2013年垦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收缴、拨付计划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下达2013年垦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拨付计划的通知
各管理局,八一农大,各农牧场,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总局财务处、人社局:
现将2013年垦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拨付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计划编制原则
垦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总的要求是“以支定收、略有结余、兼顾公平”。
(一)“双基数、双比例”原则。
2013年度,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以参保单位年初在职职工统筹项目内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离退休待遇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不同的缴费比例计算。
(二)全收全付、收支两条线原则。
2013年度,垦区机关事业单位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收缴,离退休待遇由垦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全额拨付。
二、计划编制办法
(一)缴费基数核定。
根据总局黑垦局文〔2013〕6号文件精神,对参保单位申报的2013年1月份档案工资进行审核,确定缴费基数项目。
缴费基数的核定,依照机关事业保险业务微机软件管理程序中已核准现有人员工资进行测算。
(二)收缴比例核定。
单位收缴比例按照在职职工统筹项目内工资总额的17%和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
离退休待遇总额的55%核定。
个人收缴比例按照统筹项目内工资总额的8%核定。
(三)离退休待遇拨付。
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单位,按照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离退休待遇总额,由总局、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拨到总局、管局已参保事业单位,再由参保单位代为发放给离退休人员;已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单位,由总局、管局、农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统筹项目内离退休待遇总额,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的离退休待遇发放专用帐户,再由银行为离退休人员代发离退休待遇。
三、计划执行要求
(一)各级事业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证做到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和按月足额拨付离退休待遇,任何参保单位不得欠缴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得拖欠离退休待遇。
对于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要停止拨付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
(二)在2013年12月15日之前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不加收本年度的利息。
当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从次年1月1日起按规定加收利息。
(三)按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政策,在职参保人员出现死亡的,由参保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死亡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返还手续,再由参保单位返还给法定继承人;在职、离退休死亡人员的抚恤金,丧葬费由参保单位支付;离退休死亡人员不及时上报死亡手续,出现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情况,应由参保单位负责追回。
(四)各参保单位本年缴费原则上实行按月缴纳。
新调入人员编制使用通知单、合同鉴证名册和到事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必须一致;对于本年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在变动发生的下月27日之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负责通知离退休人员本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指纹印鉴。
离退休人员需要到异地居住时,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手续。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13年6月25日
——结束——。